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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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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中缝 文智:原告黄连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起经过30日即视为公告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顾伟贤:本院受理诸峰诉你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安镇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马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与被告马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2)闽0821民初2207号民事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黄友柱、余存凤:本院受理王义友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皖1502民初5957号民事裁定书。公告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张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张文静:本院受理马鞍山市中正冶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江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审理。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无锡市红金叶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赵明海、蔡红梅:本院受理原告无锡金信源纸业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传票、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北塘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周婷婷:本院受理原告史家刚与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传票、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北塘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江苏有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杨德华、浦雪芬等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安镇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李惠、张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惠、张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422民初341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崔中卫:本院受理原告杨先祥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1502民初39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张店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李本东:原告王秀记诉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1502民初559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张店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陆秀远:原告朱建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1502民初578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张店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林刚:原告陆大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1502民初592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张店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2021)皖01民初2284号 香港银基集团有限公司(HONGKONGSILVER BASIC GROUP LIMITED):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垒运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香港银基集团有限公司(HONG KONG SILVER BASICGROUPLIMITED)、河南省神牛实业有限公司、李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安徽垒运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判令:1.香港银基集团有限公司(HONG KONG SILVERBASIC GROUP LIMITED)立即归还原告预付的货款本金150万美元以及到2018年12月21日止双方确认已产生的利息50万美元:2.香港银基集团有限公司(HONG KONG SILVER BASIC GROUPLIMITED)承担因未按期归还上述共计200万美元而新产生的利息。(1)计算至2021年6月21日为583500美元【按月息2.5%计,其中100万美元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6月21日为441750美元(100万美元x2.5%x17.67月);另外100万美元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6月21日为141750美元(100万美元x2.5%x5.67月)】;(2)自2021年6月22日起以200万美元为基数,按月息2.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3.河南省神牛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香港银基集团有限公司(HONGKONG SILVER BASIC GROUPLIMITED)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李翔对香港银基集团有限公司(HONG KONG SILVER BASIC GROUP LIMITED)应归还原告的货款承担467.5万元人民币的共同还款责任;5.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定于2023年3月14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5号之六 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乌鲁木齐卡其诺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9月2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43170、金额2万元、出票人浙江驰坤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天钢钢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21年2月26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8月2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5号之七 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乌鲁木齐卡其诺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9月2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43171、金额2万元、出票人浙江驰坤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天钢钢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21年2月26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8月2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5号之八 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乌鲁木齐卡其诺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9月2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47624、金额3万元、出票人宁波腾宇飞翔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芯亚物资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北仑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5月6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1月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6号 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昌邑市福亮商贸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28235、金额3万元、出票人浙江驰坤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天钢钢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20年12月11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6月1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6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江苏格易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判决:宣告号码32000051 24961035、金额2万元、出票人宁波汉铎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欣燕物资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海曙浦发村镇银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21年9月8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3月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6号之二 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鄂托克旗思博五金经销部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15940、金额5万元、出票人浙江启飞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宝庚实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观海卫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3月29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9月2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7号 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兴化市方乐耐火材料厂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50994475、金额10万元、出票人宁波亿开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衢州市鼎先五金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观海卫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11月29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5月2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武汉鑫瑞国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李开富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2022)川1502工受471号和《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告知书》(2022)川1502工告94号。请你单位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领取上述文书,地址:宜宾市叙府路西段13号政务服务中心5楼,联系电话:0831-2331327,逾期未领视为送达。 宜宾市翠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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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0-2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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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中缝 文智:原告黄连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起经过30日即视为公告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顾伟贤:本院受理诸峰诉你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安镇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马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与被告马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2)闽0821民初2207号民事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黄友柱、余存凤:本院受理王义友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皖1502民初5957号民事裁定书。公告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张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张文静:本院受理马鞍山市中正冶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江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审理。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无锡市红金叶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赵明海、蔡红梅:本院受理原告无锡金信源纸业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传票、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北塘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周婷婷:本院受理原告史家刚与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传票、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北塘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江苏有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杨德华、浦雪芬等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安镇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李惠、张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惠、张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422民初341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崔中卫:本院受理原告杨先祥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1502民初39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张店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李本东:原告王秀记诉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1502民初559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张店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陆秀远:原告朱建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1502民初578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张店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林刚:原告陆大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1502民初592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张店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2021)皖01民初2284号 香港银基集团有限公司(HONGKONGSILVER BASIC GROUP LIMITED):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垒运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香港银基集团有限公司(HONG KONG SILVER BASICGROUPLIMITED)、河南省神牛实业有限公司、李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安徽垒运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判令:1.香港银基集团有限公司(HONG KONG SILVERBASIC GROUP LIMITED)立即归还原告预付的货款本金150万美元以及到2018年12月21日止双方确认已产生的利息50万美元:2.香港银基集团有限公司(HONG KONG SILVER BASIC GROUPLIMITED)承担因未按期归还上述共计200万美元而新产生的利息。(1)计算至2021年6月21日为583500美元【按月息2.5%计,其中100万美元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6月21日为441750美元(100万美元x2.5%x17.67月);另外100万美元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6月21日为141750美元(100万美元x2.5%x5.67月)】;(2)自2021年6月22日起以200万美元为基数,按月息2.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3.河南省神牛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香港银基集团有限公司(HONGKONG SILVER BASIC GROUPLIMITED)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李翔对香港银基集团有限公司(HONG KONG SILVER BASIC GROUP LIMITED)应归还原告的货款承担467.5万元人民币的共同还款责任;5.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定于2023年3月14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5号之六 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乌鲁木齐卡其诺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9月2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43170、金额2万元、出票人浙江驰坤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天钢钢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21年2月26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8月2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5号之七 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乌鲁木齐卡其诺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9月2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43171、金额2万元、出票人浙江驰坤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天钢钢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21年2月26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8月2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5号之八 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乌鲁木齐卡其诺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9月2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47624、金额3万元、出票人宁波腾宇飞翔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芯亚物资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北仑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5月6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1月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6号 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昌邑市福亮商贸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28235、金额3万元、出票人浙江驰坤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天钢钢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20年12月11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6月1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6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江苏格易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判决:宣告号码32000051 24961035、金额2万元、出票人宁波汉铎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欣燕物资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海曙浦发村镇银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21年9月8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3月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6号之二 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鄂托克旗思博五金经销部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15940、金额5万元、出票人浙江启飞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宝庚实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观海卫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3月29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9月2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催7号 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兴化市方乐耐火材料厂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50994475、金额10万元、出票人宁波亿开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衢州市鼎先五金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观海卫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11月29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5月2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武汉鑫瑞国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李开富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2022)川1502工受471号和《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告知书》(2022)川1502工告94号。请你单位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领取上述文书,地址:宜宾市叙府路西段13号政务服务中心5楼,联系电话:0831-2331327,逾期未领视为送达。 宜宾市翠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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