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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三审稿时建议
有关部门应配合司法机关开展侦查打击工作

( 2022-09-0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要闻
  □ 本报记者 蒲晓磊

  8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三审稿进行分组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时普遍认为,草案三审稿立足各环节、全链条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精准发力,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提供有力法律支撑。草案三审稿已经比较成熟,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议尽快出台。同时,与会人员也对草案三审稿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修改建议。
  卫小春委员说,司法机关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提供调查取证等方面的有力支持,形成打击合力。因此,建议在第六条第五款“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承担风险防控责任,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加强新业务涉诈风险安全评估”后,增加“配合司法机关开展侦查打击工作”的规定。
  廖晓军委员说,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是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性、基本性的制度,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作为专门法,应当进一步突出针对性,规定更严格、更细化、更可操作的反电信网络诈骗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据此,建议对收集、使用敏感信息的主体范围加以限定,在草案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采集用户敏感信息的,要建立防止信息数据泄露或者非法使用的工作制度,严格保护信息数据安全,不具备管理能力和管理条件的,不得采集用户敏感信息”,并在该条第二款的重点保护信息中,增加“身份证信息、电话号码、家庭地址、生物特征信息、地理位置信息”。
  殷方龙委员建议,在第十六条第二款“加强核查或者拒绝开户”前,增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表述。究其原因在于,如果不增加这样的限制,从字面上看,只要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认为存在异常开户情形,就可以自行决定加强核查或者拒绝开户,这样就给金融机构自行其是、损害消费者权益留下一个漏洞,不够严谨。
  江小涓委员说,草案三审稿规定电信经营者、网络经营者、平台经营者、支付手段的经营者等一般的经营者,都有封号、封卡、封网、封关的权力。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难避免误伤。这个问题要处理好,既要管住电信诈骗,也要保护好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草案三审稿明确了救济措施,但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刚性不足,没有对“及时核查”作出期限要求,建议进行完善。
  杜玉波委员建议,强化对跨国有组织诈骗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的新趋势在于其跨国有组织特征明显,诈骗集团往往组织严密、分工明确,跨越多国展开活动,这也为案件的侦查取证认定和执行带来了难度。草案三审稿对此作出回应,规定对相关人员限制出境以及国际执法合作。此外,还可以强化对跨境信息、数据、资金流动的监控和临时处置,增加对海外实施网络电信诈骗活动人员财产的监控和执行,最大限度地来追赃挽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王教成委员说,在国内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力度的情况下,犯罪窝点加速向境外转移。因此,加强国际执法司法合作,开展跨境打击治理至关重要。草案三审稿在第三十六条对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操作性还不够强,建议针对跨境执法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在法律中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工作要求,推动公安部门、外交部门等加强国际执法司法合作,及时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建立有效合作机制,在深入推进国际司法合作实践中逐步完善执法互助的政策和措施。
  刘修文委员说,由于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往往存在获取信息难、取证难等现实困难,而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掌握的信息对于当事人取得证据、保障合法权益非常重要,建议仍保留草案一审稿中“有关单位、个人提起民事诉讼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安机关协助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帮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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