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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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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赵晨熙 8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三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时普遍认为,修订草案三审稿从农产品产地、生产过程、销售流通过程、监管部门职责、协作机制等方面和食品安全法作密切衔接,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全过程监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建议修改完善后审议通过。 配备公益诉讼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不仅涉及国家粮食安全,更是保障着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分组审议中,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农产品作为国计民生的必需品,理应配备公益诉讼制度,建议增设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公益诉讼制度。 陈国民委员指出,近年来,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在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办理了一系列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促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保护农产品产地,规范农产品生产,整治农产品包装、标识和销售中的违法行为,取得积极成效。司法实践表明,有必要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衔接协同增强法律的供给和法律保障。 对此,陈国民建议在修订草案三审稿第六章中增加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监督职责中,对于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殷方龙委员对此表示认同,他注意到,修订草案三审稿在“监督管理”一章中,主要明确了各级政府的监督责任,同时明确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投诉举报,但是没有明确有关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在环境保护法中,法律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而且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社会组织是重要的监督力量,公益诉讼是提高监督效能的重要方式。”为加强对农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殷方龙建议参照环境保护法,增加社会组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规定,这样有利于形成更加有力的监督体系。 强化落实主体责任 修订草案三审稿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八条规定了被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约谈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但周敏委员注意到,修订草案三审稿中并未明确规定如果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没有立即采取整改措施该怎么办,这就可能导致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就不能按照法律责任一章的规定来追究其法律责任。建议应对约谈后没有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的,规定相关的惩处措施。 全国人大代表崔荣华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个别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或违法不究的情况,如果相关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自身不按照法律规定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修法的效果就没有办法实现。因此,建议建立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内容,落实主体责任,更好地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扩充评估专家范围 修订草案三审稿第十四条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医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李登海建议增加“化工”方面的专家。因为目前我国已成为全世界生产农药和出口农药最多的国家,国家应对农药的生产企业和其他生产有毒有害产品的化工企业对周边农产品的影响进行评估,要有专业人士对这些生产厂家对农产品的直接影响进行监测、研究评估和监督。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龙翔建议在第十四条第三款中明确加入“法律方面的专家”。因为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既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也是一项政策性和规范性较强的工作,此项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理应有法律专家参与,法律专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与风险的判断,应当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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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时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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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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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9-0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要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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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赵晨熙 8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三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时普遍认为,修订草案三审稿从农产品产地、生产过程、销售流通过程、监管部门职责、协作机制等方面和食品安全法作密切衔接,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全过程监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建议修改完善后审议通过。 配备公益诉讼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不仅涉及国家粮食安全,更是保障着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分组审议中,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农产品作为国计民生的必需品,理应配备公益诉讼制度,建议增设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公益诉讼制度。 陈国民委员指出,近年来,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在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办理了一系列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促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保护农产品产地,规范农产品生产,整治农产品包装、标识和销售中的违法行为,取得积极成效。司法实践表明,有必要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衔接协同增强法律的供给和法律保障。 对此,陈国民建议在修订草案三审稿第六章中增加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监督职责中,对于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殷方龙委员对此表示认同,他注意到,修订草案三审稿在“监督管理”一章中,主要明确了各级政府的监督责任,同时明确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投诉举报,但是没有明确有关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在环境保护法中,法律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而且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社会组织是重要的监督力量,公益诉讼是提高监督效能的重要方式。”为加强对农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殷方龙建议参照环境保护法,增加社会组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规定,这样有利于形成更加有力的监督体系。 强化落实主体责任 修订草案三审稿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八条规定了被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约谈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但周敏委员注意到,修订草案三审稿中并未明确规定如果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没有立即采取整改措施该怎么办,这就可能导致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就不能按照法律责任一章的规定来追究其法律责任。建议应对约谈后没有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的,规定相关的惩处措施。 全国人大代表崔荣华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个别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或违法不究的情况,如果相关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自身不按照法律规定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修法的效果就没有办法实现。因此,建议建立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内容,落实主体责任,更好地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扩充评估专家范围 修订草案三审稿第十四条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医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李登海建议增加“化工”方面的专家。因为目前我国已成为全世界生产农药和出口农药最多的国家,国家应对农药的生产企业和其他生产有毒有害产品的化工企业对周边农产品的影响进行评估,要有专业人士对这些生产厂家对农产品的直接影响进行监测、研究评估和监督。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龙翔建议在第十四条第三款中明确加入“法律方面的专家”。因为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既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也是一项政策性和规范性较强的工作,此项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理应有法律专家参与,法律专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与风险的判断,应当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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