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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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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谱写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新篇章
·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之研究
· 全面集成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 民法典物权编学理解读与释评
· 将法治之光散作满天星斗
· 构筑民族地区非遗传承主体权利保障的“法律基石”
· 共同富裕的历史与实践之维

构筑民族地区非遗传承主体权利保障的“法律基石”

( 2022-08-3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严珉

  明确民族地区非遗传承主体权利保障的法律体系,是尊重非遗文化多样性、共同生活特性的客观前提,也是化解非遗保护普遍性困境、传承障碍的有力举措。在构建非遗动态发展与活态传承的时代背景下,要以推动非遗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方向,健全、完善非遗传承保护的法治体系,明确非遗传承及开发、利用涉及的权利保障、责任义务关系,建立“以人民为中心”的非遗生活实践保护机制,为非遗保护“活”起来、传承“动”起来构筑坚强的法律保障。做好民族地区非遗传承保护是一项长期的、持续性社会文化工程。
  一是明确、细化民族地区非遗传承主体权利范畴。从民族地区非遗传承状况看,传承主体多以群体形式存在,共同享有主体权利,集体履行非遗传承责任。为此,对传承主体的权利范畴进行明确、细化,对制定合理的非遗传承模式,充分保障非遗传承主体的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从人身权角度看,民族地区非遗作为重要的文化资源,其传承、发展整体建立在精神信仰、文化习惯之上,应赋予传承主体必要的人身权。通过赋予传承主体应有的来源权,使传承主体在明确个人主体身份的基础上,充分尊重传承主体的合法地位,通过赋予其应有的署名权、传承权,为其权益保护提供法律依据。结合民族地区非遗传承实际,应赋予相关主体必要的完整权。在对非遗文化进行传承保护时,应坚决制止篡改、损害非遗完整性的行为,切实保障非遗传承秩序。民族地区非遗传承呈现多元化、多类型形态,通过赋予传承主体必要的自主权,允许、尊重相关主体在法律、风俗等允许的范围内,赋予相关主体改编权、专利权等必要权利。从财产权看,通过赋予传承主体应有的专用权、获益权,使相关主体在传承、保护过程中,获得必要的经济收益,助力非遗传承进入良性、持续的科学生态。从使用期限看,由于非遗具有活态传承、持续丰富和动态发展等特点,为鼓励更多力量合法、有序参与非遗传承,应赋予传承主体“无限期”的权利保护权限。通过明确权利范畴,选择适合非遗的传承模式,为民族地区非遗“活”起来提供关键支持。
  二是明确民族地区非遗传承主体权利获取的法律途径。为使非遗“活”起来,需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界定非遗传承主体各项权利的获取方式、实现途径,赋予传承主体、大众必要的知情权,确保相关法律法规与非遗传承、保护等工作实现深度、有机融合。非遗传承主体既是非遗项目私权的承载者,也是履行非遗保护义务的关键主体,传承主体对非遗传承、生存及发展具有特殊意义。为营造非遗传承、保护良性生态,应重视增强传承主体的权责意识,通过赋予其完整的权利体系,细化相应的义务,确保其能够在合规合法的环境中,以恰当的方式展示非遗来源,合理改造、利用非遗权利。要注重明确非遗传承主体权利的获取方式及实现路径。从权利自然获取视角看,非遗传承主体通过“原本创造”和“继承取得”途径来获取。综合民族地区非遗文化的跨地域、群体性和民族性等特征,应通过权利主体登记、公示等方式,明确传承主体。针对部分非遗代表性传承主体认定存在的争议,可以灵活使用居民代表参与评审、其他非遗传承主体监督等方式,妥善消除传承主体认证冲突,提高认证程序的透明度。要从民族地区非遗传承工作的客观实际出发,通过将非遗传承保护与开发利用监督工作相结合,在做好民族地区非遗传承主体、非遗使用人行为监督的同时,充分保障传承主体合理合法使用各项权利。
  三是明确民族地区非遗传承与利用过程中的利益分配方案。以法律法规的方式明确传承主体的利益分配方案,既是完善非遗传承体系的现实需求,也是激发非遗传承、发展活力的客观前提。面对非遗制度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应用现状,为更好促进非遗传播与传承工作,应从利益平衡、效益共享等层面出发,积极探索符合民族地区非遗传承实际的惠益分享机制,确保代表性、一般传承人均能在非遗传承及利用过程中,获得合理收益。要细化非遗传承主体与使用者的利益分配方案。通过以保障非遗传承主体的私权为基础,按照良性传承与理性开发的原则,用法律合同的形式明确利益分配方案、权责义务,确保非遗文化资源得到科学、有序开发。要立足民族地区非遗传承现状,合理分配各传承主体之间的利益。通过以全面助力非遗传承为出发点,遵循互惠互补原则,对参与非遗传承、拥有、保护、创造等不同环节的主体给予合理的收益分配,营造传承主体与开发、利用主体共同参与的非遗保护格局,共同挖掘民族地区非遗蕴含的丰富价值。要充分利用法律援助、普法工作等优势,营造民族地区非遗传承主体权利保障的良好氛围。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救济路径,促使非遗传承主体的权利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当出现侵犯民族地区非遗传承主体合法权益时,可以通过司法诉讼、申请救助等途径保护合法权益。
  为实现民族地区非遗传承“活”起来、“动”起来目标,应以明确民族地区非遗传承主体的权利范畴为基础,通过细化获取及实现相关权益的法律途径,完善非遗普法及权利救助等工作,做好非遗开发利用的利益分配方案,促使非遗传承、创造、开发利用进入良性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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