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政府
|
|
本报讯 记者周宵鹏 通讯员李丽坤 为进一步健全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机制,推进规章制度不断完善,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河北省司法厅近日提请省政府印发《河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河北首个就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出专门规定的文件。 据了解,近年来,河北省司法厅认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坚持每年组织开展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改革发展要求、违背上位法规定的内容及时进行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近5年来,累计废止或者宣布失效河北省政府规章56件、“打包”修改91件,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省政府规范性文件497件、“打包”修改35件,及时清除了制约改革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同时,在清理工作中也发现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是清理工作机制不够健全完善、清理主体责任不够明晰、清理内容不够全面等,由此,制定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建立健全清理工作长效机制十分必要。 《办法》共19条,主要包括5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清理工作的原则和标准。要求清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遵循科学、依法、及时、公开的原则,按照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实效性的标准开展。二是建立健全了清理工作机制。坚持定期清理和日常清理相结合,要求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同时对新的法律法规实施后上级机关要求进行清理的、制定机关发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问题的等4种情形,应当及时进行清理。三是明确了清理工作责任分工。要求制定机关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清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清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和清理意见的梳理汇总、审查呈报等工作;实施机关负责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四是明确了清理结果处理方式。规定了应当废止的8种情形、宣布失效的6种情形和应当修改的8种情形。五是细化了清理工作程序。对清理方案制定、清理意见提出、审查修改、报审公布等清理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
|
河北出台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
|
|
|
|
( 2022-08-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政府 |
|
本报讯 记者周宵鹏 通讯员李丽坤 为进一步健全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机制,推进规章制度不断完善,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河北省司法厅近日提请省政府印发《河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河北首个就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出专门规定的文件。 据了解,近年来,河北省司法厅认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坚持每年组织开展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改革发展要求、违背上位法规定的内容及时进行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近5年来,累计废止或者宣布失效河北省政府规章56件、“打包”修改91件,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省政府规范性文件497件、“打包”修改35件,及时清除了制约改革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同时,在清理工作中也发现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是清理工作机制不够健全完善、清理主体责任不够明晰、清理内容不够全面等,由此,制定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建立健全清理工作长效机制十分必要。 《办法》共19条,主要包括5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清理工作的原则和标准。要求清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遵循科学、依法、及时、公开的原则,按照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实效性的标准开展。二是建立健全了清理工作机制。坚持定期清理和日常清理相结合,要求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同时对新的法律法规实施后上级机关要求进行清理的、制定机关发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问题的等4种情形,应当及时进行清理。三是明确了清理工作责任分工。要求制定机关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清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清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和清理意见的梳理汇总、审查呈报等工作;实施机关负责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四是明确了清理结果处理方式。规定了应当废止的8种情形、宣布失效的6种情形和应当修改的8种情形。五是细化了清理工作程序。对清理方案制定、清理意见提出、审查修改、报审公布等清理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