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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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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法学院张海燕在《现代法学》2022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先诉抗辩权行使之程序展开》的文章中指出: 先诉抗辩权的核心是赋予一般保证人担责顺序利益,其制度价值需通过一系列程序机制予以实现。但法规范和法实践中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异化为法院依职权适用,这种理念导致先诉抗辩权行使程序规则严重缺失。先诉抗辩权异化行使的根源在于对先诉抗辩权基本性质的认知模糊甚至错误。故要进行先诉抗辩权行使程序之科学配置,需要厘清其理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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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燕谈先诉抗辩权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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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赋予一般保证人担责顺序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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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8-1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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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法学院张海燕在《现代法学》2022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先诉抗辩权行使之程序展开》的文章中指出: 先诉抗辩权的核心是赋予一般保证人担责顺序利益,其制度价值需通过一系列程序机制予以实现。但法规范和法实践中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异化为法院依职权适用,这种理念导致先诉抗辩权行使程序规则严重缺失。先诉抗辩权异化行使的根源在于对先诉抗辩权基本性质的认知模糊甚至错误。故要进行先诉抗辩权行使程序之科学配置,需要厘清其理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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