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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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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刘静在《法商研究》2022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界限》的文章中指出: 我国立法引入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但未对其进行界定。学界对其下定义从“公共利益”一词的语义分析入手,而“公共利益”本身含义含混多变,充满争议,既无法明确界定公益诉讼的范畴,也难以回应实践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保护利益多元、司法权是否过度侵入立法权和执法权的问题。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界定应采取功能主义的路径,将其置于与传统诉讼的差异以及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关系的背景下进行。由于代表人诉讼制度遇冷,因此除普遍性利益之外,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还为集合性利益提供保护。此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还承担着一定的政策形成、补充执法与监督行政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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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静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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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政策形成补充执法监督行政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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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8-1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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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刘静在《法商研究》2022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界限》的文章中指出: 我国立法引入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但未对其进行界定。学界对其下定义从“公共利益”一词的语义分析入手,而“公共利益”本身含义含混多变,充满争议,既无法明确界定公益诉讼的范畴,也难以回应实践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保护利益多元、司法权是否过度侵入立法权和执法权的问题。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界定应采取功能主义的路径,将其置于与传统诉讼的差异以及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关系的背景下进行。由于代表人诉讼制度遇冷,因此除普遍性利益之外,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还为集合性利益提供保护。此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还承担着一定的政策形成、补充执法与监督行政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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