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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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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其应有之义是宽严有度、罚当其罪,因此,企业合规不是“免罚金牌”
□ 王石川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三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共有5件,分别涉及互联网企业数据合规、证券犯罪内幕信息保密合规、中介机构简式合规、矿区非法采矿行业治理、高科技民营企业合规等方面。这是最高检在去年连续发布两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的基础上,对外发布的新一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 继2020年3月在4个省份开展初步试点、2021年3月在10个省市开展第二期改革试点之后,今年4月,最高检部署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改革试点自此进入了新阶段。试点工作成效如何?取得了哪些成果?又带来哪些启示?通过剖析检察机关近期办理的这5件案例,便能找到清晰答案。 这5件案例,件件典型,这体现在它们来自不同地域,分属上海、北京、江苏、广西、福建5省(区、市);还体现在它们涉及不同罪名,比如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非法采矿、串通投标等;更体现在每一件案例都有鲜明特点,不仅能精准诠释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精神,而且能通过提炼出的经验,为推动改革试点深入开展提供参照和借鉴。 比如,在福建省三明市X公司、杨某某、王某某串通投标案中,X公司在投标某项目过程时,与其他公司串通,由X公司制作标书、垫付保证金,并派遣X公司员工冒充参与串标公司的投标代理人进行竞标,最终上述3个项目均由X公司中标施工建设,中标金额共计603万余元。需要提及的是,这是一家具有一定科研实力的高新技术民企,也是当地该行业的龙头企业,在积极纳税、社会责任承担上都有贡献。案发后,一方面,企业负责人主动投案,均自愿认罪认罚;另一方面,企业面临巨大危机,大量人员有失业风险。而当时涉案项目已施工完毕,并通过竣工验收决算,无实质性危害后果。 对此,如何处置?检察机关经过实地走访调研,认为X公司的合规承诺具有真实性、自愿性,符合企业合规相关规定。从扎实开展第三方监督评估,到公开听证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再到持续做好不起诉后跟踪回访,每个环节都合法合规,也契合情理。最重要的是,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让企业“活下去”,有机会“经营好”,避免了“办了案子,垮了厂子”,可圈可点。 再比如,在江苏F公司、严某某、王某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中,考虑到涉案企业属于小微企业,以往经营和纳税均正常,案发后企业和个人认罪认罚,且主动提交合规申请,承诺建立企业合规制度,检察机关遂积极探索简式合规监管,既有力落实了“六稳”“六保”,还有利于相关企业堵漏洞、补短板,从源头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类似的违法犯罪。 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据相关人士介绍,在这5件典型案例中,检察机关均制发了检察建议,在促进企业合规整改、推动行业合规建设方面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努力实现“办理一起案件、扶助一批企业、规范一个行业”的良好效果,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 当然,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其应有之义是宽严有度、罚当其罪,因此,企业合规不是“免罚金牌”,而是以另一种方式促进涉案企业守法经营、预防再犯风险。同时,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既要力避“虚假整改”“纸面合规”,也要警惕以合规为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切实防止虚假合规、合规腐败和问题案件。总之,只有恪守法治精神,不折不扣地落实中央部署,读懂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深意,充分释放企业合规改革法治红利,才能让法治尊严得到呵护,让企业运营驶入法治轨道,实现“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好”的目标,从而推动经济社会持续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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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释放企业合规改革法治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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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8-1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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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其应有之义是宽严有度、罚当其罪,因此,企业合规不是“免罚金牌”
□ 王石川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三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共有5件,分别涉及互联网企业数据合规、证券犯罪内幕信息保密合规、中介机构简式合规、矿区非法采矿行业治理、高科技民营企业合规等方面。这是最高检在去年连续发布两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的基础上,对外发布的新一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 继2020年3月在4个省份开展初步试点、2021年3月在10个省市开展第二期改革试点之后,今年4月,最高检部署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改革试点自此进入了新阶段。试点工作成效如何?取得了哪些成果?又带来哪些启示?通过剖析检察机关近期办理的这5件案例,便能找到清晰答案。 这5件案例,件件典型,这体现在它们来自不同地域,分属上海、北京、江苏、广西、福建5省(区、市);还体现在它们涉及不同罪名,比如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非法采矿、串通投标等;更体现在每一件案例都有鲜明特点,不仅能精准诠释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精神,而且能通过提炼出的经验,为推动改革试点深入开展提供参照和借鉴。 比如,在福建省三明市X公司、杨某某、王某某串通投标案中,X公司在投标某项目过程时,与其他公司串通,由X公司制作标书、垫付保证金,并派遣X公司员工冒充参与串标公司的投标代理人进行竞标,最终上述3个项目均由X公司中标施工建设,中标金额共计603万余元。需要提及的是,这是一家具有一定科研实力的高新技术民企,也是当地该行业的龙头企业,在积极纳税、社会责任承担上都有贡献。案发后,一方面,企业负责人主动投案,均自愿认罪认罚;另一方面,企业面临巨大危机,大量人员有失业风险。而当时涉案项目已施工完毕,并通过竣工验收决算,无实质性危害后果。 对此,如何处置?检察机关经过实地走访调研,认为X公司的合规承诺具有真实性、自愿性,符合企业合规相关规定。从扎实开展第三方监督评估,到公开听证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再到持续做好不起诉后跟踪回访,每个环节都合法合规,也契合情理。最重要的是,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让企业“活下去”,有机会“经营好”,避免了“办了案子,垮了厂子”,可圈可点。 再比如,在江苏F公司、严某某、王某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中,考虑到涉案企业属于小微企业,以往经营和纳税均正常,案发后企业和个人认罪认罚,且主动提交合规申请,承诺建立企业合规制度,检察机关遂积极探索简式合规监管,既有力落实了“六稳”“六保”,还有利于相关企业堵漏洞、补短板,从源头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类似的违法犯罪。 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据相关人士介绍,在这5件典型案例中,检察机关均制发了检察建议,在促进企业合规整改、推动行业合规建设方面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努力实现“办理一起案件、扶助一批企业、规范一个行业”的良好效果,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 当然,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其应有之义是宽严有度、罚当其罪,因此,企业合规不是“免罚金牌”,而是以另一种方式促进涉案企业守法经营、预防再犯风险。同时,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既要力避“虚假整改”“纸面合规”,也要警惕以合规为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切实防止虚假合规、合规腐败和问题案件。总之,只有恪守法治精神,不折不扣地落实中央部署,读懂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深意,充分释放企业合规改革法治红利,才能让法治尊严得到呵护,让企业运营驶入法治轨道,实现“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好”的目标,从而推动经济社会持续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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