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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朱宁宁
新修改的反垄断法自8月1日起施行。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法律条文总数由57条增加到70条,完善了诸多制度设计,尤其是在第一条“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之后增加“鼓励创新”的最新表述。 “正确认识并且科学处理竞争与创新的关系,非常重要。唯有创新成为发展动力,才能提高竞争的层次和水平,不仅可以共同发展,而且能够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数据法治研究院院长时建中认为,新增“鼓励创新”这一内容丰富了反垄断法的立法目标。 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反垄断法、防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风险……近日,一些反垄断实务专家给出建议。 促进企业重视提高合规水平 此次修法总结反垄断执法实践,借鉴国际经验,对反垄断相关制度规则作了进一步完善。例如,在垄断协议方面,完善了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规则,对于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同时,增加了垄断协议基于市场份额的“安全港”规则,对于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低于规定标准并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不予禁止。 而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风险引起很多大型企业的高度关注。 “大型企业应当聚焦优势业务,全面审查自己在该业务领域的经营行为是否可能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高度重视商业行为对于市场竞争的影响,并且需要一直绷着这根弦。”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伟指出,就垄断协议的合规而言,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增加对达成垄断协议的“组织者”“实质帮助者”的规范要求,意味着,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实践中,有的企业会对众多经销商进行管理,平台企业也要与平台内不同商家进行沟通。在此过程中,企业就需避免组织这些经销商或平台内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也要避免明知其具有达成垄断协议的反竞争目的依然为其提供作用显著支持。”黄伟提醒道。 完善制度助力企业轻装上阵 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加大了对垄断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了对达成垄断协议、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等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 以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法律责任为例,修改后的反垄断法的罚款额度从此前的“50万元以下”提升至“500万元以下”,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未依法申报的最高可处“上年度企业销售额10%以下”。与此同时,对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提出新的实体和程序要求。 “这意味着,企业对于并购交易时间表的设计需要更为科学合理,对于相关资料的准备也应更为全面扎实。日常经营中,企业应依法合规申报,积极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审查工作。”时建中说。 不久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据现行反垄断法对28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处罚公告中表示,正依法加快完成存量案件清理工作,将全力支持企业发展,推动企业和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在业内专家看来,此举旨在助力企业在新的反垄断法实施前轻装上阵。 “本次公开案件均为过去应当申报而未申报的交易。企业经营者集中申报意识不断提高,积极自查历史交易,主动报告了涉嫌未依法申报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在时建中看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此窗口期集中释放针对历史交易的处罚决定,是在为企业早日卸掉历史包袱,以更高的合规标准与更好的发展面貌迎接修改后的反垄断法施行。 给企业合规带来更大空间 贯彻落实好修改后的反垄断法离不开完善的配套法规制度和措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等6份反垄断法配套文件征求意见稿,细化修改后的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涉及经营者集中审查、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等多个内容。 以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为例,修改后的反垄断法新增纵向协议“安全港”制度,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此次禁止垄断协议征求意见稿将“安全港”制度中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的“相关市场份额”适用标准规定为“低于15%”。 “15%的标准,吸收了国际经验和国内的执法经验,一方面希望给企业提供可预期的指引,另一方面也要求企业在订立相关合作协议时,强化自我评估工作。”中国社科院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韩伟说。 “新的反垄断法的出台,是包括平台经济在内的各行业反垄断、保护市场公平竞争进入常态化新阶段的一个重要体现。配套规章今后也将会给企业合规提出更明确的指引。”韩伟强调指出,在窗口期及未来的企业合规工作中,企业经营应牢记一句话:竞争之路千万条,合规经营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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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专家提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反垄断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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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强化反垄断合规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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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8-0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综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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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朱宁宁
新修改的反垄断法自8月1日起施行。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法律条文总数由57条增加到70条,完善了诸多制度设计,尤其是在第一条“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之后增加“鼓励创新”的最新表述。 “正确认识并且科学处理竞争与创新的关系,非常重要。唯有创新成为发展动力,才能提高竞争的层次和水平,不仅可以共同发展,而且能够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数据法治研究院院长时建中认为,新增“鼓励创新”这一内容丰富了反垄断法的立法目标。 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反垄断法、防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风险……近日,一些反垄断实务专家给出建议。 促进企业重视提高合规水平 此次修法总结反垄断执法实践,借鉴国际经验,对反垄断相关制度规则作了进一步完善。例如,在垄断协议方面,完善了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规则,对于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同时,增加了垄断协议基于市场份额的“安全港”规则,对于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低于规定标准并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不予禁止。 而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风险引起很多大型企业的高度关注。 “大型企业应当聚焦优势业务,全面审查自己在该业务领域的经营行为是否可能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高度重视商业行为对于市场竞争的影响,并且需要一直绷着这根弦。”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伟指出,就垄断协议的合规而言,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增加对达成垄断协议的“组织者”“实质帮助者”的规范要求,意味着,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实践中,有的企业会对众多经销商进行管理,平台企业也要与平台内不同商家进行沟通。在此过程中,企业就需避免组织这些经销商或平台内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也要避免明知其具有达成垄断协议的反竞争目的依然为其提供作用显著支持。”黄伟提醒道。 完善制度助力企业轻装上阵 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加大了对垄断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了对达成垄断协议、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等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 以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法律责任为例,修改后的反垄断法的罚款额度从此前的“50万元以下”提升至“500万元以下”,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未依法申报的最高可处“上年度企业销售额10%以下”。与此同时,对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提出新的实体和程序要求。 “这意味着,企业对于并购交易时间表的设计需要更为科学合理,对于相关资料的准备也应更为全面扎实。日常经营中,企业应依法合规申报,积极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审查工作。”时建中说。 不久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据现行反垄断法对28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处罚公告中表示,正依法加快完成存量案件清理工作,将全力支持企业发展,推动企业和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在业内专家看来,此举旨在助力企业在新的反垄断法实施前轻装上阵。 “本次公开案件均为过去应当申报而未申报的交易。企业经营者集中申报意识不断提高,积极自查历史交易,主动报告了涉嫌未依法申报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在时建中看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此窗口期集中释放针对历史交易的处罚决定,是在为企业早日卸掉历史包袱,以更高的合规标准与更好的发展面貌迎接修改后的反垄断法施行。 给企业合规带来更大空间 贯彻落实好修改后的反垄断法离不开完善的配套法规制度和措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等6份反垄断法配套文件征求意见稿,细化修改后的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涉及经营者集中审查、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等多个内容。 以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为例,修改后的反垄断法新增纵向协议“安全港”制度,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此次禁止垄断协议征求意见稿将“安全港”制度中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的“相关市场份额”适用标准规定为“低于15%”。 “15%的标准,吸收了国际经验和国内的执法经验,一方面希望给企业提供可预期的指引,另一方面也要求企业在订立相关合作协议时,强化自我评估工作。”中国社科院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韩伟说。 “新的反垄断法的出台,是包括平台经济在内的各行业反垄断、保护市场公平竞争进入常态化新阶段的一个重要体现。配套规章今后也将会给企业合规提出更明确的指引。”韩伟强调指出,在窗口期及未来的企业合规工作中,企业经营应牢记一句话:竞争之路千万条,合规经营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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