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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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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天乐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12件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涉及危险废物污染治理、非法采矿治理、跨区划污染治理等问题,其中刑事案件4件、公益诉讼案件8件。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先后发布了4批典型案例,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全力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坚定决心。 从检察机关的司法实践办案来看,做好公益诉讼检察是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方式。长江经济带是依托长江黄金水道,在长江沿岸的上海、江苏等11个省市构建的黄金经济带。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是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前提。检察机关通过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发挥公益诉讼检察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特殊作用,聚焦水、土壤污染防治等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着力推动解决危害长江生态环境顽疾。 在安徽省滁州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跨区域固体危险废物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发现安徽省滁州市邦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涉案硫膏贮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贮存厂房起不到防扬散、防流失、防渗透作用。相关行为人虽已被刑事羁押,但滁州市生态环境部门未能依法处置涉案危险物,导致硫膏逸散持续污染生态环境。 在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当地生态环境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处置涉案危险废物未取得预期效果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将涉案危险废物依法处置。起诉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处置了危险废物,避免了污染问题的持续扩大。该案的成功办理,展现了检察机关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在行政机关未能有效履职时,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尽责,规范、科学、及时处置危险废物,最大限度实现了公益保护目的。 在江苏省苏州市检察机关督促保护大运河、太浦河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中,检察机关发现京杭大运河、太浦河等流经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的主要河道,存在不同程度的废水直排、泥浆输倒、扬尘污染、违法建设等问题后,针对不同线索分别启动行政或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并根据协作机制将辖区外相关问题线索移送属地检察机关协同治理,共同推动问题整改和流域综合治理。该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检察机关运用上下联动一体化办案机制、跨区划协作机制,形成协同共治合力,力促污染问题源头治理的积极作为。 自去年3月1日起,我国长江保护法开始施行,长江保护法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流域的系统性出发,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和要求贯穿始终,侧重于解决影响长江流域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的难点、痛点和关键问题,为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检察机关做好公益诉讼检察,由个案办理拓展至长江经济带全流域协作、全行业治理,既符合长江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也有利于激发出长江流域所蕴含的巨大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要让长江经济带成为生态更优美、交通更顺畅、经济更协调、市场更统一、机制更科学的黄金经济带,需要检察机关切实履行检察职能,持续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发挥公益诉讼效能,动员凝聚各方力量,深化内外协作配合,驰而不息、久久为功。如此,方能让长江一江清水延泽后世、惠泽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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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助力长江经济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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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8-0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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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天乐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12件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涉及危险废物污染治理、非法采矿治理、跨区划污染治理等问题,其中刑事案件4件、公益诉讼案件8件。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先后发布了4批典型案例,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全力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坚定决心。 从检察机关的司法实践办案来看,做好公益诉讼检察是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方式。长江经济带是依托长江黄金水道,在长江沿岸的上海、江苏等11个省市构建的黄金经济带。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是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前提。检察机关通过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发挥公益诉讼检察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特殊作用,聚焦水、土壤污染防治等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着力推动解决危害长江生态环境顽疾。 在安徽省滁州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跨区域固体危险废物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发现安徽省滁州市邦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涉案硫膏贮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贮存厂房起不到防扬散、防流失、防渗透作用。相关行为人虽已被刑事羁押,但滁州市生态环境部门未能依法处置涉案危险物,导致硫膏逸散持续污染生态环境。 在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当地生态环境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处置涉案危险废物未取得预期效果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将涉案危险废物依法处置。起诉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处置了危险废物,避免了污染问题的持续扩大。该案的成功办理,展现了检察机关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在行政机关未能有效履职时,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尽责,规范、科学、及时处置危险废物,最大限度实现了公益保护目的。 在江苏省苏州市检察机关督促保护大运河、太浦河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中,检察机关发现京杭大运河、太浦河等流经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的主要河道,存在不同程度的废水直排、泥浆输倒、扬尘污染、违法建设等问题后,针对不同线索分别启动行政或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并根据协作机制将辖区外相关问题线索移送属地检察机关协同治理,共同推动问题整改和流域综合治理。该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检察机关运用上下联动一体化办案机制、跨区划协作机制,形成协同共治合力,力促污染问题源头治理的积极作为。 自去年3月1日起,我国长江保护法开始施行,长江保护法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流域的系统性出发,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和要求贯穿始终,侧重于解决影响长江流域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的难点、痛点和关键问题,为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检察机关做好公益诉讼检察,由个案办理拓展至长江经济带全流域协作、全行业治理,既符合长江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也有利于激发出长江流域所蕴含的巨大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要让长江经济带成为生态更优美、交通更顺畅、经济更协调、市场更统一、机制更科学的黄金经济带,需要检察机关切实履行检察职能,持续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发挥公益诉讼效能,动员凝聚各方力量,深化内外协作配合,驰而不息、久久为功。如此,方能让长江一江清水延泽后世、惠泽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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