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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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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 翔
不久前,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系统阐述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下数字政府建设的新要求,擘画了数字时代中国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路径。《意见》指出数字政府建设要主动顺应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趋势,充分发挥数字政府建设对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生态的引领作用。这些论述,表明政府不仅应当重视“运用数字技术的治理”,而且需要关注“面向数字技术的治理”,突出了数字时代政府职能转变的重大意义。 政府职能转变贯穿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全过程,是政府持续调整与市场、社会权责边界,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意见》明确以数字化改革为新语境,是对以往政府职能转变相关讨论的一次重要拓展。《意见》明确要求“以数字化改革助力政府职能转变”,表明数字技术具备推动政府履职效能优化的巨大潜力。举例来说,各级政府可以充分运用“互联网+”的技术手段,通过跨部门、跨层级和跨区域的流程再造和数据共享,实现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一站式在线办理,形成无差别服务、实现全流程监督,从而推动政府高效履职、规范执法,助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需要注意的是,政府不但是数字技术的使用者,更是数字技术及其应用的治理者。相应的,《意见》的一个关键突破就在于把政府职能转变看成数字时代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必要保障。《意见》第七部分专门强调,以数字政府建设全面引领驱动数字化发展,并要求以数字政府建设助推数字经济发展、引领数字社会建设、营造良好数字生态。换言之,政府需要顺应数字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趋势,回应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发展中的新挑战,系统重构政府职责体系。这一论述,标志着我国数字政府建设已经超越工具创新、组织变革的狭义范畴,开始把健全完善与数字化发展相适应的政府职责体系作为数字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开创了广义数字政府建设的新局面。 探讨适应数字化发展的政府职能转变有着十分重要的时代意义。当前,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广泛应用为经济社会运行和公共治理带来了新的可能,成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驱动力。然而,技术本身并不能够保证善治,政府才是激发数据潜力、引导技术向善的关键所在。在经济领域,“互联网+”、大数据等具备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突出优势,能够极大提升资源的配置效率,为偏远农村地区的商户提供低成本融资、经营的极大便利,但数字技术也会带来平台垄断、大数据杀熟等突出问题,容易引发不平等竞争,导致收益分配失衡。在社会领域,移动办事、算法辅助决策为公众获取可及、便利和低成本服务提供了新工具,同时也会带来数字鸿沟、算法歧视等新挑战,甚至还会引发电信诈骗、网络犯罪等新型社会治安问题。由此可见,在数字时代,政府既需要为数字技术的运用创造条件,也要为其设定底线。 加快推进适应数字化发展的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各级政府以法治为底线、以善治为追求。近年来,我国陆续发布施行了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正在持续完善数字化发展的法治框架,为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和数据治理提供了重要的基础规则。作为行政机构,政府首先需要依法履职,确保市场主体、社会成员在法治框架内探索数据驱动的经济社会运行新形态;作为公共部门,政府还需要严格依法行政,在隐私保护、算法伦理等方面率先垂范。各级政府更要认识到,法律法规侧重确立数字时代的消极规则,重在通过限制性条款保障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作为元治理(治理的治理)主体的政府则应当重视建立以发展为导向的公共治理机制,通过促进市场、社会中的各类主体开展合作互动,激发数据资源价值、为公众创造更大公共利益。鼓励和规范政产学研用等多方力量共同参与数字政府建设,则是实现这一富有挑战性目标的重要途径。 (作者系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浙江大学社会治理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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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数字政府建设引领驱动数字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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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8-0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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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 翔
不久前,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系统阐述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下数字政府建设的新要求,擘画了数字时代中国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路径。《意见》指出数字政府建设要主动顺应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趋势,充分发挥数字政府建设对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生态的引领作用。这些论述,表明政府不仅应当重视“运用数字技术的治理”,而且需要关注“面向数字技术的治理”,突出了数字时代政府职能转变的重大意义。 政府职能转变贯穿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全过程,是政府持续调整与市场、社会权责边界,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意见》明确以数字化改革为新语境,是对以往政府职能转变相关讨论的一次重要拓展。《意见》明确要求“以数字化改革助力政府职能转变”,表明数字技术具备推动政府履职效能优化的巨大潜力。举例来说,各级政府可以充分运用“互联网+”的技术手段,通过跨部门、跨层级和跨区域的流程再造和数据共享,实现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一站式在线办理,形成无差别服务、实现全流程监督,从而推动政府高效履职、规范执法,助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需要注意的是,政府不但是数字技术的使用者,更是数字技术及其应用的治理者。相应的,《意见》的一个关键突破就在于把政府职能转变看成数字时代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必要保障。《意见》第七部分专门强调,以数字政府建设全面引领驱动数字化发展,并要求以数字政府建设助推数字经济发展、引领数字社会建设、营造良好数字生态。换言之,政府需要顺应数字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趋势,回应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发展中的新挑战,系统重构政府职责体系。这一论述,标志着我国数字政府建设已经超越工具创新、组织变革的狭义范畴,开始把健全完善与数字化发展相适应的政府职责体系作为数字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开创了广义数字政府建设的新局面。 探讨适应数字化发展的政府职能转变有着十分重要的时代意义。当前,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广泛应用为经济社会运行和公共治理带来了新的可能,成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驱动力。然而,技术本身并不能够保证善治,政府才是激发数据潜力、引导技术向善的关键所在。在经济领域,“互联网+”、大数据等具备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突出优势,能够极大提升资源的配置效率,为偏远农村地区的商户提供低成本融资、经营的极大便利,但数字技术也会带来平台垄断、大数据杀熟等突出问题,容易引发不平等竞争,导致收益分配失衡。在社会领域,移动办事、算法辅助决策为公众获取可及、便利和低成本服务提供了新工具,同时也会带来数字鸿沟、算法歧视等新挑战,甚至还会引发电信诈骗、网络犯罪等新型社会治安问题。由此可见,在数字时代,政府既需要为数字技术的运用创造条件,也要为其设定底线。 加快推进适应数字化发展的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各级政府以法治为底线、以善治为追求。近年来,我国陆续发布施行了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正在持续完善数字化发展的法治框架,为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和数据治理提供了重要的基础规则。作为行政机构,政府首先需要依法履职,确保市场主体、社会成员在法治框架内探索数据驱动的经济社会运行新形态;作为公共部门,政府还需要严格依法行政,在隐私保护、算法伦理等方面率先垂范。各级政府更要认识到,法律法规侧重确立数字时代的消极规则,重在通过限制性条款保障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作为元治理(治理的治理)主体的政府则应当重视建立以发展为导向的公共治理机制,通过促进市场、社会中的各类主体开展合作互动,激发数据资源价值、为公众创造更大公共利益。鼓励和规范政产学研用等多方力量共同参与数字政府建设,则是实现这一富有挑战性目标的重要途径。 (作者系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浙江大学社会治理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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