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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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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变革,必须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加强理论思维。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何通过一个个具体的裁判实现公正,守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推动司法工作高质量发展必须思考的重大问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纷繁复杂,涉及公民各方面权利,一份高质量的裁判不仅需要法官具备扎实的专业素养,而且需要法官加强理论指导,提升理论思维能力。 一、坚持辩证思维,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辩证思维的特点就是从事物内在矛盾的运动变化中,从其各方面的相互联系中进行分析,达到对事物整体上、本质上的认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思想观念多元,各种利益分歧、矛盾冲突相互交织,案件审理过程中,特别是在重大疑难案件审理中,如果刻板理解法律概念、机械适用“三段论”演绎推理,必然无法适应现实社会复杂性的需要。还会出现孤立、片面、静止地处理社会纠纷的情况,甚至出现“和稀泥”式判决。 司法裁判必须强化辩证思维,坚持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辩证统一。唯物辩证法要求我们按照世界的本来面貌认识世界,客观地观察事物、分析解决问题。在司法裁判中就是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案件客观事实和既定法律规则。法官不是案件发生过程的亲历者,唯有尊重客观事实,重视案件证据,根据客观的证据链条还原案件事实、形成主观判断、达到内心确信,方能形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公正裁判。 坚持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辩证统一。司法裁判不是简单的对或错的二元思维,不是简单的表象、经验和常识思维,而是一种在对法治理念、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有充分的理解和科学的认识基础上,最大程度让裁判结果接近妥当的思维过程。近年来,从北京法院办理的涉“狼牙山五壮士”等英雄烈士名誉权纠纷案、“冰面遛狗溺亡案”等案件中,我们切实感受到,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摒弃就案办案机械思维模式,分析此案与其他同类案件的联系,关注案件裁判可能对社会公众产生的广泛影响,坚持司法为民宗旨,深刻认识局部与全局、当前和长远、重点和非重点、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的关系,努力克服法律的滞后性、案件本身的复杂性、法官个人经验的局限性,综合运用利益衡量、价值导向等各种裁判方法,准确把握裁判尺度,发挥司法在调处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向广大人民群众旗帜鲜明地传递法治社会提倡什么、反对什么、禁止什么,坚决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案件办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二、坚持系统思维,发挥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权威作用 一个纠纷从发生、发展到最终进入诉讼程序,体现的往往是某一类社会行为的失范、社会规则的缺失,具有深刻的社会背景和成因。要降低诉讼增量,修复社会关系,必须从源头治理。近年来,北京法院一体推进“多元调解+速裁”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和一站式纠纷解决中心职能作用,建立12368诉源治理响应机制,诉源治理成效正在逐步显现。坚持系统思维,要求我们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善于把个案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去思考和定位,在办理好具体案件的基础上,延伸司法职能,树立系统思维,遵循系统观念,强化诉源治理,谋划从源头、从制度机制层面根本性解决问题,力争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要强化整体性。诉源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司法机关要避免单打独斗,要在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下,加强顶层设计,整体筹划,要立足社会治理整体和全局,建立党委领导下的各个治理主体与司法机关制度化的联动机制,为社会治理提供司法保障。 要强化协同性。系统观念强调充分发挥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协同作用。诉源治理工作的本质是建立分层递进、衔接配套的纠纷解决体系,要加强诉讼与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非诉讼解纷方式衔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从场地到机制无缝对接,充分发挥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和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作用,为群众提供便捷快捷、诉非衔接、线上线下联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 三、坚持底线思维,确保司法裁判质量 《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司法腐败时有发生,一些执法司法人员徇私枉法,甚至充当犯罪分子的保护伞,严重损害法治权威,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践行者,法官必须牢固树立底线思维,知止知耻,清醒自持,不越红线,不触底线,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要强化程序意识。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司法实践中,引发信访案件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当事人认为法官违反程序法或者司法行为不规范,进而质疑实体裁判结果。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最好保障,要在立案登记、开庭审理、审判公开、审限管理等工作中从严落实以三大诉讼法为核心的程序规则,深刻认识依法办案首先是依照程序法办案,审判管理首先是依照程序法的要求管理,把诉讼程序是否得到严格遵守、司法作风是否严谨规范、司法裁判是否符合程序正义要求作为评价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 要坚守廉洁自律。“公生明、廉生威”,廉洁是公正司法的前提,也是司法人员必须坚守的底线。司法人员的腐败行为对司法形象和公信力的冲击和破坏是巨大的,反腐强警工作永远在路上。坚守底线思维,要求审判人员首先从思想上固本培元,夯实清正廉洁的思想根基,在裁判过程中始终牢记初心使命,模范遵守党纪国法,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铁规禁令,杜绝人情、关系、金钱等对司法权力的干扰腐蚀,在司法裁判中彰显清风正气,守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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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理论思维确保司法裁判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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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调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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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玲玲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北京市第22期局级干部研修班学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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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变革,必须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加强理论思维。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何通过一个个具体的裁判实现公正,守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推动司法工作高质量发展必须思考的重大问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纷繁复杂,涉及公民各方面权利,一份高质量的裁判不仅需要法官具备扎实的专业素养,而且需要法官加强理论指导,提升理论思维能力。 一、坚持辩证思维,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辩证思维的特点就是从事物内在矛盾的运动变化中,从其各方面的相互联系中进行分析,达到对事物整体上、本质上的认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思想观念多元,各种利益分歧、矛盾冲突相互交织,案件审理过程中,特别是在重大疑难案件审理中,如果刻板理解法律概念、机械适用“三段论”演绎推理,必然无法适应现实社会复杂性的需要。还会出现孤立、片面、静止地处理社会纠纷的情况,甚至出现“和稀泥”式判决。 司法裁判必须强化辩证思维,坚持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辩证统一。唯物辩证法要求我们按照世界的本来面貌认识世界,客观地观察事物、分析解决问题。在司法裁判中就是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案件客观事实和既定法律规则。法官不是案件发生过程的亲历者,唯有尊重客观事实,重视案件证据,根据客观的证据链条还原案件事实、形成主观判断、达到内心确信,方能形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公正裁判。 坚持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辩证统一。司法裁判不是简单的对或错的二元思维,不是简单的表象、经验和常识思维,而是一种在对法治理念、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有充分的理解和科学的认识基础上,最大程度让裁判结果接近妥当的思维过程。近年来,从北京法院办理的涉“狼牙山五壮士”等英雄烈士名誉权纠纷案、“冰面遛狗溺亡案”等案件中,我们切实感受到,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摒弃就案办案机械思维模式,分析此案与其他同类案件的联系,关注案件裁判可能对社会公众产生的广泛影响,坚持司法为民宗旨,深刻认识局部与全局、当前和长远、重点和非重点、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的关系,努力克服法律的滞后性、案件本身的复杂性、法官个人经验的局限性,综合运用利益衡量、价值导向等各种裁判方法,准确把握裁判尺度,发挥司法在调处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向广大人民群众旗帜鲜明地传递法治社会提倡什么、反对什么、禁止什么,坚决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案件办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二、坚持系统思维,发挥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权威作用 一个纠纷从发生、发展到最终进入诉讼程序,体现的往往是某一类社会行为的失范、社会规则的缺失,具有深刻的社会背景和成因。要降低诉讼增量,修复社会关系,必须从源头治理。近年来,北京法院一体推进“多元调解+速裁”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和一站式纠纷解决中心职能作用,建立12368诉源治理响应机制,诉源治理成效正在逐步显现。坚持系统思维,要求我们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善于把个案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去思考和定位,在办理好具体案件的基础上,延伸司法职能,树立系统思维,遵循系统观念,强化诉源治理,谋划从源头、从制度机制层面根本性解决问题,力争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要强化整体性。诉源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司法机关要避免单打独斗,要在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下,加强顶层设计,整体筹划,要立足社会治理整体和全局,建立党委领导下的各个治理主体与司法机关制度化的联动机制,为社会治理提供司法保障。 要强化协同性。系统观念强调充分发挥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协同作用。诉源治理工作的本质是建立分层递进、衔接配套的纠纷解决体系,要加强诉讼与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非诉讼解纷方式衔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从场地到机制无缝对接,充分发挥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和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作用,为群众提供便捷快捷、诉非衔接、线上线下联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 三、坚持底线思维,确保司法裁判质量 《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司法腐败时有发生,一些执法司法人员徇私枉法,甚至充当犯罪分子的保护伞,严重损害法治权威,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践行者,法官必须牢固树立底线思维,知止知耻,清醒自持,不越红线,不触底线,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要强化程序意识。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司法实践中,引发信访案件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当事人认为法官违反程序法或者司法行为不规范,进而质疑实体裁判结果。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最好保障,要在立案登记、开庭审理、审判公开、审限管理等工作中从严落实以三大诉讼法为核心的程序规则,深刻认识依法办案首先是依照程序法办案,审判管理首先是依照程序法的要求管理,把诉讼程序是否得到严格遵守、司法作风是否严谨规范、司法裁判是否符合程序正义要求作为评价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 要坚守廉洁自律。“公生明、廉生威”,廉洁是公正司法的前提,也是司法人员必须坚守的底线。司法人员的腐败行为对司法形象和公信力的冲击和破坏是巨大的,反腐强警工作永远在路上。坚守底线思维,要求审判人员首先从思想上固本培元,夯实清正廉洁的思想根基,在裁判过程中始终牢记初心使命,模范遵守党纪国法,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铁规禁令,杜绝人情、关系、金钱等对司法权力的干扰腐蚀,在司法裁判中彰显清风正气,守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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