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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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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把“隔空”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网络截断

( 2022-07-0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青少年与法
  网络已经在日常工作、生活、学习中普及,给未成年人带来学习和成长的便利。但不可忽视的是,网络“隔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也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传统司法理念认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一般限于接触式侵害,这是基于家长、学校对未成年人较多的保护与限制。未成年人一般没有单独接触网络的可能,因此,时空不接触的网络空间不是预防未成年人性侵害的重点。但是随着网络和电子设备的普及应用,尤其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居家学习、线上学习使未成年人几乎均配备了上网设备,未成年人使用电子设备上网的概率普遍提升,随之相伴的网络“隔空”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也逐渐增多。
  小丹是一名小学五年级学生,经常使用姥姥的手机上网,马某通过网络与小丹相识,马某多次给小丹发红包引诱小丹视频聊天,后马某以将与小丹的聊天截图发送给小丹父母相威胁,多次要求小丹与其裸聊。小丹不堪忍受马某骚扰,告知母亲真相,小丹的母亲报警,马某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刑。
  小美是一名初中三年级学生,疫情期间独自居家线上学习,张某通过网络与小美相识,张某以在网络空间发布小美的裸照及视频为由,威胁小美录制自慰视频,小美拒绝后,张某将小美的裸照及视频发送至小美的家族群,小美的父母报警,张某因犯强制猥亵、侮辱罪被判刑。
  网络“隔空”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案原因一方面与家庭环境有关,家长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缺少陪伴与关爱,缺乏监管与引导,使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容易受到他人的引诱与欺骗;另一方面与网络环境有关,对未成年人上网的限制与监管还不够完善,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此外,犯罪分子以为网络是法外之地,利用网络空间的隐蔽性、虚拟性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
  较之传统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相比,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隐蔽性更强,危害面更广,危害后果更严重。其一,犯罪分子通过网络绕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管人与未成年人接触,往往难以被发觉;其二,犯罪分子通过网络寻找侵害对象,不受地域时空限制,甚至可以同时侵害多个未成年人,犯罪对象面更广;其三,犯罪分子通过网络获取未成年人的隐私照片、视频,具有网络传播的风险,被网络性侵的未成年人往往伴随着抑郁、焦虑甚至狂躁等心理疾病,对未成年人及家庭造成严重伤害。
  2021年6月起施行的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专章增加了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第六十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2021年3月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提高了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对猥亵儿童罪增设了独立的法定刑,并设置了四种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
  除从法律层面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外,针对“隔空”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还应当从社会、学校、家庭三方面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一是社会层面应当加强对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预防与打击,网信部门加强对网络环境的监管,尤其是针对未成年人设定专门的限制措施,净化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环境;司法部门加强对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打击力度与预防宣传。二是学校应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方面的管理和自我保护方面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合理、正确使用网络。三是家长应加强对未成年人性启蒙的引导,增加对未成年人的陪伴与关爱,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动态,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侵害。通过多方发力,共同防范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仇春子
本报记者 徐伟伦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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