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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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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孟红艳在《法学评论》2022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刑法〉第27条“起次要作用的人”的教义学阐释》的文章中指出: 妥当确定从犯的范围,对于适当量刑至关重要。实务上对于刑法第27条规定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通常不予认可;理论上也有人认为该规定是多余的。但上述认识值得商榷。应当以犯罪支配说确定正犯,再对共犯人进一步细分其作用大小。在共同犯罪中,对“起次要作用的人”的判断主要是事实判断,其判断以涉及责任刑的事实为审查重点,由于共同犯罪是违法事实,在“共同犯罪中”意味着认定“起次要作用的人”以本次犯罪的违法事实为基础,主观的责任事实则辅助性地予以考虑,属于预防刑的事实不能作为区分主从犯的依据。从类型分析的角度看,刑法第27条“起次要作用的人”包括起次要作用的(共同)正犯、个别共谋共同正犯、绝大多数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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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红艳谈在共同犯罪中对“起次要作用的人”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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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涉及责任刑的事实为审查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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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2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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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孟红艳在《法学评论》2022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刑法〉第27条“起次要作用的人”的教义学阐释》的文章中指出: 妥当确定从犯的范围,对于适当量刑至关重要。实务上对于刑法第27条规定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通常不予认可;理论上也有人认为该规定是多余的。但上述认识值得商榷。应当以犯罪支配说确定正犯,再对共犯人进一步细分其作用大小。在共同犯罪中,对“起次要作用的人”的判断主要是事实判断,其判断以涉及责任刑的事实为审查重点,由于共同犯罪是违法事实,在“共同犯罪中”意味着认定“起次要作用的人”以本次犯罪的违法事实为基础,主观的责任事实则辅助性地予以考虑,属于预防刑的事实不能作为区分主从犯的依据。从类型分析的角度看,刑法第27条“起次要作用的人”包括起次要作用的(共同)正犯、个别共谋共同正犯、绝大多数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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