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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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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纪念香港基本法实施25周年:基本法理论
研究回顾与展望学术研讨会在京举行
· 国内外专家学者共话法治化营商环境
· 专家云集共商服务保障海洋强国战略
· 以涉及责任刑的事实为审查重点
· 属于法学实证发现的工具理性范畴
· 可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升级版本
· 应当转变自上而下的规则创制思路


孟红艳谈在共同犯罪中对“起次要作用的人”的判断——
以涉及责任刑的事实为审查重点

( 2022-06-2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清华大学法学院孟红艳在《法学评论》2022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刑法〉第27条“起次要作用的人”的教义学阐释》的文章中指出:
  妥当确定从犯的范围,对于适当量刑至关重要。实务上对于刑法第27条规定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通常不予认可;理论上也有人认为该规定是多余的。但上述认识值得商榷。应当以犯罪支配说确定正犯,再对共犯人进一步细分其作用大小。在共同犯罪中,对“起次要作用的人”的判断主要是事实判断,其判断以涉及责任刑的事实为审查重点,由于共同犯罪是违法事实,在“共同犯罪中”意味着认定“起次要作用的人”以本次犯罪的违法事实为基础,主观的责任事实则辅助性地予以考虑,属于预防刑的事实不能作为区分主从犯的依据。从类型分析的角度看,刑法第27条“起次要作用的人”包括起次要作用的(共同)正犯、个别共谋共同正犯、绝大多数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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