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
|
(2022)浙0784民初2453号 马彦龙:本院受理原告鲍丽红与被告马彦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2年8月4日上午0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4号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徐露苗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豫0402民初254号 崇鹰(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天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本院(2022)豫0402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对本判决不服的,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1148号 苏州鸣鑫翊机器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陆杨杜家路316号。法定代表人:张鸣):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巨豪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鸣鑫翊机器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判令被告苏州鸣鑫翊机器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永康市巨豪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预付款50000元及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3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项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公告费1240元,合计2810元,由被告苏州鸣鑫翊机器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刘江波:本院审理的原告杨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02民初28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刘江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杨飞借款本金190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2026号 船山区有二家餐饮店:本院受理原告曾素容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出售与其鸡、鸭、鹅的货款12642元并延期的利息(从判决之日起按年利率15.4%支付);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和本院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8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316号 遂宁毅旺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誉铭佳信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委托费用5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2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5日起,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和本院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8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2742号 唐树军:本院受理原告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树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彭文平:本院受理了原告唐小波与被告彭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903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彭文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小波支付尚欠货款11 75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1 75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全国银行间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的1.5倍即年率5.775%的标准计算。若未在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付清,则按上述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计94元,由被告彭文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1283民特33号 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悦宣告被申请人陈飞失踪一案。申请人李悦称,被申请人陈飞(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3198704070036)自2020年6月4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陈飞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陈飞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陈飞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陈飞的情况,向本院报告。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玉素甫·艾力:本院受理的原告开赛尔·赛米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828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周祥虎:本院受理的原告和硕县和顺生态酒庄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828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1375号 马国利(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8912251815):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唯康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国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缴款通知书,该判决书判决:由被告马国利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永康市唯康工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9016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损失自2022年3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货款3901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的1.5倍计算】。如被告马国利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6元,公告费957元,合计1733元,由被告马国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4861号 章尔福、刘琪、成都市武侯区桂溪房地产开发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章尔福、刘琪、成都市武侯区桂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关于新冠疫情防控的告知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2636号 被告:吴良华,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张溪镇东湖村三组6号,公民身份号码:34292119871113241:本院受理原告傅颖婷与被告吴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告吴良华下落不明,所处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22年2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货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至本借款还清之日止违约金按借款总额的千分之五计算;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8月11日09时00分在本院东门二楼2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理。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3732号 翟强:本院受理原告陈江全与被告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胡伟: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广勤诉你买卖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828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张银凤:本院受理原告曹昌强与被告王永建、张银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81民初2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王永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曹昌强支付51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1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曹昌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9元,由王永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窑湾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提存公告 【布谷农场】平台余额资金未提现出借人: 深圳财富农场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已自愿退出网贷行业,并声明对出借人进行了100%本息兑付,但仍有部分出借人账户存在兑付资金未提现。 上述出借人账户未提现资金已提存至本处,请出借人及时到本处领取提存款项。 因未及时提现出借人数量多,详细名单请关注我处官方网站(http://www.psgzc.com/)查询。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公证处
|
|
人民法院公告
|
|
|
|
( 2022-06-1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
(2022)浙0784民初2453号 马彦龙:本院受理原告鲍丽红与被告马彦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2年8月4日上午0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4号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徐露苗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豫0402民初254号 崇鹰(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天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本院(2022)豫0402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对本判决不服的,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1148号 苏州鸣鑫翊机器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陆杨杜家路316号。法定代表人:张鸣):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巨豪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鸣鑫翊机器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判令被告苏州鸣鑫翊机器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永康市巨豪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预付款50000元及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3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项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公告费1240元,合计2810元,由被告苏州鸣鑫翊机器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刘江波:本院审理的原告杨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02民初28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刘江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杨飞借款本金190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2026号 船山区有二家餐饮店:本院受理原告曾素容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出售与其鸡、鸭、鹅的货款12642元并延期的利息(从判决之日起按年利率15.4%支付);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和本院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8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316号 遂宁毅旺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誉铭佳信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委托费用5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2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5日起,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和本院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8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2742号 唐树军:本院受理原告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树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彭文平:本院受理了原告唐小波与被告彭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903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彭文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小波支付尚欠货款11 75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1 75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全国银行间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的1.5倍即年率5.775%的标准计算。若未在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付清,则按上述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计94元,由被告彭文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1283民特33号 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悦宣告被申请人陈飞失踪一案。申请人李悦称,被申请人陈飞(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3198704070036)自2020年6月4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陈飞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陈飞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陈飞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陈飞的情况,向本院报告。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玉素甫·艾力:本院受理的原告开赛尔·赛米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828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周祥虎:本院受理的原告和硕县和顺生态酒庄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828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1375号 马国利(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8912251815):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唯康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国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缴款通知书,该判决书判决:由被告马国利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永康市唯康工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9016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损失自2022年3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货款3901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的1.5倍计算】。如被告马国利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6元,公告费957元,合计1733元,由被告马国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4861号 章尔福、刘琪、成都市武侯区桂溪房地产开发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章尔福、刘琪、成都市武侯区桂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关于新冠疫情防控的告知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2636号 被告:吴良华,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张溪镇东湖村三组6号,公民身份号码:34292119871113241:本院受理原告傅颖婷与被告吴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告吴良华下落不明,所处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22年2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货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至本借款还清之日止违约金按借款总额的千分之五计算;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8月11日09时00分在本院东门二楼2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理。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3732号 翟强:本院受理原告陈江全与被告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胡伟: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广勤诉你买卖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828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张银凤:本院受理原告曹昌强与被告王永建、张银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81民初2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王永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曹昌强支付51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1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曹昌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9元,由王永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窑湾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提存公告 【布谷农场】平台余额资金未提现出借人: 深圳财富农场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已自愿退出网贷行业,并声明对出借人进行了100%本息兑付,但仍有部分出借人账户存在兑付资金未提现。 上述出借人账户未提现资金已提存至本处,请出借人及时到本处领取提存款项。 因未及时提现出借人数量多,详细名单请关注我处官方网站(http://www.psgzc.com/)查询。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公证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