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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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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立足中外合作办学 探索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新模式
· 图片新闻
· 从纠纷解决到问题解决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路径转换
· 知己知彼 优化涉外法学教育课程设置

从纠纷解决到问题解决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路径转换

( 2022-05-1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专题报道
  □ 李晟
  
  长期以来,理想的法学教育模式是以培养法官为中心的。正如美国学者德沃金所言:“法律帝国中,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法院(或者诉讼)被视为所有法律实践活动的核心环节,因此,在经典的法学教育观念中,培养法官就是培养法学人才的核心目标,按照理想的法官模式加以培养,即使没有成为法官,但律师和检察官所需要的职业知识与技能仍然是与之一致的。尽管在我国实践中,法学院毕业生中很大一部分并不会以法官作为未来的职业,但是出于经典的理念,只有具备了法官的能力,才能够为从事其他法律职业奠定坚实的基础。因此,法学教育经典模式,就被明确为以面向法律实务、培养法官能力为主,主要内容就是培养其法教义学上的知识和能力,通过规范主义的法学思维方式的训练,强化对法律的解释与运用能力。
  而现代社会中法治的发展,使得法律的治理远远超出传统的围绕司法为中心的个案解决这一框架,广泛渗透到社会生活中更多领域,法律职业也因此参与到社会治理的各方面,形成了更为多元化的法律职业。对于我国而言,“全面依法治国”的提出,则更突出了法律职业在社会治理中的全方位参与,在司法之外,立法、行政、党内法治、基层治理、企业合规等诸多领域都对法律职业的参与提出了需求,这种需求的规模可能已经超出了传统的司法范畴。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律职业本身的核心功能已经开始拓展,从“纠纷解决”变为“问题解决”,不仅仅是要解决社会中的纠纷,更需要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提供法律建议与解决方案。因此,在商业活动、政府决策和运行甚至国际谈判之中,法律人的身影无处不在,法学专业人才的出口已经大大增加。
  多元的法律职业是现代法治发展形成的专业分工细化的产物。随着法律职业范围扩展到立法与行政机关、市场规制与社会服务机构及其他各类公共政策的设计与执行机构,这些机构运用法律的背景与方式,都和传统的以法院为中心的法律职业有着较大差别,所需要的知识在具体内容方面也因此有了显著分化。对于法律职业的核心功能,形成从“纠纷解决”到“问题解决”的新理解,从而寻求适合多元法律职业人才的法学知识与技能,也就形成了对于法学教育模式的更新。考虑到“问题解决”的需求,那么围绕着纠纷及其解决为核心的知识与技能就需要扩展,同法律之外其他知识结合更为紧密的社科法学的作用由此得到凸显。参与到多元化社会治理的各方面组织,如立法与行政机关、规制机构、社会组织及其他各类公共政策的设计与执行机构,都可能成为法学院毕业生重要的职业选择。社科法学的训练,正是为了使法学院毕业生能够更好应对职业市场的多样化需求。
  多元的法律职业,其对于法学教育的知识需求也就不同于传统法律职业突出以司法为核心的知识,也不可能实现法学各学科领域具体知识内容的全面覆盖,而是需要形成新的核心知识结构与思维方式。具体来说,不仅仅突出从法律内在视角运用法律规范解决社会问题的知识能力,也要求能够从法律外在视角理解法律在复杂社会背景中的运作。既需要个案导向注重程序与规范的思维,也需要公共政策导向注重后果与概率的思维。两方面的知识需要加强沟通与联系,将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结合起来。从而使分享这种核心知识结构与思维方式的法律职业在分化状态下并不分裂,形成多元基础上的统一。
  更进一步来看,通过从“纠纷解决”到“问题解决”的范式转换,形成对多元的法律职业及其所需要的法学教育的理解,也使得中外合作办学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得到进一步加强。按照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纠纷解决必然是立足于一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基于实证法律规范展开解释与适用,因此很难将外国法知识吸纳进来。在这种传统模式中,对于外国法的学习,往往只能是作为一种比较法的理论研究,而难以同中国法知识结合起来融会贯通,作用于法律实践。这一重要制约因素,也导致法学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较之于其他学科一直发展较为缓慢,从而造成涉外法治人才的匮乏。而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背景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不足已经制约了我国在复杂的国际博弈中通过法律手段有效维护各方面权益。因此,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也就有了更为紧迫的需求。而立足于多元法律职业这一新的定位,从“问题解决”的范式来推进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外国法的学习就能够更具体与深入。不仅仅是比较法的理论考察,或是对于某一国别的法律文化的宏观介绍,而是进入到某一国家具体的部门法内容,贴近于更原汁原味的域外法律实践,使学生理解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面临什么样的法律问题、如何解决法律问题。通过这种更为具体和深入的域外法律学习模式,从而可以形成跨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综合分析思考问题的能力,提出“问题解决”更有效的服务建议与解决方案,尤其是形成更强的综合性涉外法律服务能力。
  基于多元法律职业的理解,提出从“纠纷解决”到“问题解决”的范式转换,当然也就不是对既有法学教育模式的替换,全面转入另一种模式,而只是丰富和扩展了法学教育模式,形成更多元的选择。随着法律职业市场的扩大与法学人才需求的增加,法学教育同职业市场一样具有了更精细区分的可能性。基于不同的学术传承和生源背景,不同的法学院也完全可以形成各自的风格,体现出教育模式的不同特征。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作为目前国内唯一开设本科阶段同美国法学院合作建设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法学院,正是基于这种独特的定位,实施了具有鲜明特色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探索。
  从为多元法律职业培养涉外法治人才出发,这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将新时期维护国家利益、推动中国法域外适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国家需求与法学人才培养紧密结合,致力于为我国各个领域和行业储备提供综合性涉外法律服务尤其是涉美法律服务的人才。为达成这一目标,逐渐形成了独特的教学模式与风格。在中国法的教学中,突出了社科法学的知识内容,希望培养的学生能够借助于实证的、经验的研究与社会科学的想象力,来理解真实世界中法律同其他因素之间的关联,从而超越单向度的“法律人思维”,用更为全面的、更为实用主义的视角来理解和分析具体的法律问题,得出在现实中后果更为可欲的解决方案。而这,也决定了涉外法治人才必须有坚定的中国立场,基于中国历史与现实的政治意识来理解法律问题,不能将法律视为没有历史与国家的超然规范。而在域外法的教学中,则强调对国际法与国别法的结合,尤其突出美国法的教学,系统性引入普通法课程,构建较为完整的英美法知识体系,从而保证所培养的涉外法治人才能够具备国际视野,并且设身处地在美国法语境中分析与解决问题,从而有效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这一独特的教育模式作为路径探索,也具有推广的可能性,有助于回应当前我国对各领域各类型涉外法治人才的需求。
(作者系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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