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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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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国:本院受理原告李晓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于宝宏、海城市安畅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杨春城:本院受理原告蔡雪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冯阳伟、牟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支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常先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192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常先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代偿款18,019.33元及违约金(以18,019.33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二、被告常先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到期应交保险费668.08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00元,由被告常先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高兰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192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高兰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代偿款45,449.88元及违约金(以45,449.88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二、被告高兰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到期应交保险费389.82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6.00元,由被告高兰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继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192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刘继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代偿款25,298.95元及违约金(以25,298.95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二、被告刘继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到期应交保险费526.84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6.00元,由被告刘继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孙玉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192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孙玉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代偿款51,499.78元及违约金(以51,499.78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二、被告孙玉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到期应交保险费4,379.07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6.00元,由被告孙玉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高艳敏、郭雷、黄贵云、邵军、陈春和、陈燕平、郭应桥、梅佳韦、蔡觉敏、陈东、江学清:本院受理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高艳敏【(2022)闽0206民初4229号】、被告郭雷【(2022)闽0206民初4230号】、被告黄贵云【(2022)闽0206民初4231号】、被告邵军【(2022)闽0206民初4234号】、被告陈春和【(2022)闽0206民初4235号】、被告陈燕平【(2022)闽0206民初4236号】、被告郭应桥【(2022)闽0206民初4237号】、被告梅佳韦【(2022)闽0206民初4238号】、被告蔡觉敏【(2022)闽0206民初4240号】、被告陈东【(2022)闽0206民初4241号】、被告江学清【(2022)闽0206民初4242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共11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1789号六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举证期限最后一日、开庭日期是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特此公告。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胡钊祥、雷鹏、艾昌、郑文光、严佑、曹亮亮、方焕昂、黄桂芳、张磊、陈卓豪、段明云、吕开通、邱镇嘉、邱晓强、覃金孔、杨少龙、罗帅、杨日荣、潘云港、郑玲玉、吴武军、苏州工业园区唐颖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文峰:本院受理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钊祥【(2022)闽0206民初4554号】、被告雷鹏【(2022)闽0206民初4557号】、被告艾昌【(2022)闽0206民初4559号】、被告郑文光【(2022)闽0206民初4560号】、被告严佑【(2022)闽0206民初4561号】、被告曹亮亮【(2022)闽0206民初4563号】、被告方焕昂【(2022)闽0206民初4564号】、被告黄桂芳【(2022)闽0206民初4565号】、被告张磊【(2022)闽0206民初4566号】、被告陈卓豪【(2022)闽0206民初4567号】、被告段明云【(2022)闽0206民初4568号】、被告吕开通【(2022)闽0206民初4569号】、被告邱镇嘉【(2022)闽0206民初4570号】、被告邱晓强【(2022)闽0206民初4572号】、被告覃金孔【(2022)闽0206民初4573号】、被告杨少龙【(2022)闽0206民初4574号】、被告罗帅【(2022)闽0206民初4575号】、被告杨日荣【(2022)闽0206民初4576号】、被告潘云港【(2022)闽0206民初4577号】、被告郑玲玉【(2022)闽0206民初4578号】、被告吴武军【(2022)闽0206民初4579号】、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唐颖企业服务有限公司【(2022)闽0206民初4580号】、被告刘文峰【(2022)闽0206民初4581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共23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1789号六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举证期限最后一日、开庭日期是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特此公告。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蒋建华、张艺辉、章国慰、许艳如、刘志心、占书刚、姚佳、欧开森、贺勇、吴学稀:本院受理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建华【(2022)闽0206民初4441号】、被告张艺辉【(2022)闽0206民初4442号】、被告章国慰【(2022)闽0206民初4443号】、被告许艳如【(2022)闽0206民初4445号】、被告刘志心【(2022)闽0206民初4447号】、被告占书刚【(2022)闽0206民初4448号】、被告姚佳【(2022)闽0206民初4449号】、被告欧开森【(2022)闽0206民初4450号】、被告贺勇【(2022)闽0206民初4452号】、被告吴学稀【(2022)闽0206民初4453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共10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1789号六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举证期限最后一日、开庭日期是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特此公告。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倪明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倪明刚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1)苏1112民初27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倪明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借款本金及利息、手续费合计83586.74元(利息、手续费计算至2021年8月2日,此后的利息、手续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倪明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代理费 1600 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22元,保全费112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4242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955元,被告倪明刚负担328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符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符燕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1)苏1112民初27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符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借款本金及手续费合计85951.54元(手续费计算至2021年8月1日,此后的手续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符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代理费16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8元,保全费117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4378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1012元,被告符燕负担336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2022)鲁0782破2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青岛日琪置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5月5日裁定受理山东烨盛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担任山东烨盛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山东烨盛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8月4日前向山东烨盛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因考虑到目前疫情防控未彻底解除,为了切实保障防疫期间山东烨盛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等主体的合法权益,本次债权申报原则上采取网络申报的方式。请债权人先进行网上债权预登记,按流程进行债权申报。管理人地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和平北街130号清明上河园售楼处二楼210室。联系人:梁律师,15953120977;王律师,15265448104。 若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山东烨盛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山东烨盛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山东烨盛置业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2年8月19日9时以网络会议的形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网络会议。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时,债权人可进入“优破案”公众号,使用“债权申报”板块下的“案件公告”查看债权人会议相关资料,并可使用“债权人会议”板块下的“在线投票”,对会议表决事项进行网络投票。具体网络会议参会事项管理人将另行通知。 (债权人关注“优破案”公众号打开微信,找到右上角“+”,使用扫一扫功能扫描下方二维码,并关注。或使用“添加朋友”功能,选择公众号,搜索“优破案”,并关注。上述文件均可在公众号“债权申报”板块下的“下载打印”进行下载。) 特此公告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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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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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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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国:本院受理原告李晓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于宝宏、海城市安畅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杨春城:本院受理原告蔡雪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冯阳伟、牟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支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常先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192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常先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代偿款18,019.33元及违约金(以18,019.33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二、被告常先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到期应交保险费668.08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00元,由被告常先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高兰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192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高兰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代偿款45,449.88元及违约金(以45,449.88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二、被告高兰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到期应交保险费389.82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6.00元,由被告高兰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继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192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刘继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代偿款25,298.95元及违约金(以25,298.95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二、被告刘继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到期应交保险费526.84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6.00元,由被告刘继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孙玉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192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孙玉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代偿款51,499.78元及违约金(以51,499.78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二、被告孙玉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到期应交保险费4,379.07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6.00元,由被告孙玉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高艳敏、郭雷、黄贵云、邵军、陈春和、陈燕平、郭应桥、梅佳韦、蔡觉敏、陈东、江学清:本院受理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高艳敏【(2022)闽0206民初4229号】、被告郭雷【(2022)闽0206民初4230号】、被告黄贵云【(2022)闽0206民初4231号】、被告邵军【(2022)闽0206民初4234号】、被告陈春和【(2022)闽0206民初4235号】、被告陈燕平【(2022)闽0206民初4236号】、被告郭应桥【(2022)闽0206民初4237号】、被告梅佳韦【(2022)闽0206民初4238号】、被告蔡觉敏【(2022)闽0206民初4240号】、被告陈东【(2022)闽0206民初4241号】、被告江学清【(2022)闽0206民初4242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共11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1789号六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举证期限最后一日、开庭日期是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特此公告。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胡钊祥、雷鹏、艾昌、郑文光、严佑、曹亮亮、方焕昂、黄桂芳、张磊、陈卓豪、段明云、吕开通、邱镇嘉、邱晓强、覃金孔、杨少龙、罗帅、杨日荣、潘云港、郑玲玉、吴武军、苏州工业园区唐颖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文峰:本院受理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钊祥【(2022)闽0206民初4554号】、被告雷鹏【(2022)闽0206民初4557号】、被告艾昌【(2022)闽0206民初4559号】、被告郑文光【(2022)闽0206民初4560号】、被告严佑【(2022)闽0206民初4561号】、被告曹亮亮【(2022)闽0206民初4563号】、被告方焕昂【(2022)闽0206民初4564号】、被告黄桂芳【(2022)闽0206民初4565号】、被告张磊【(2022)闽0206民初4566号】、被告陈卓豪【(2022)闽0206民初4567号】、被告段明云【(2022)闽0206民初4568号】、被告吕开通【(2022)闽0206民初4569号】、被告邱镇嘉【(2022)闽0206民初4570号】、被告邱晓强【(2022)闽0206民初4572号】、被告覃金孔【(2022)闽0206民初4573号】、被告杨少龙【(2022)闽0206民初4574号】、被告罗帅【(2022)闽0206民初4575号】、被告杨日荣【(2022)闽0206民初4576号】、被告潘云港【(2022)闽0206民初4577号】、被告郑玲玉【(2022)闽0206民初4578号】、被告吴武军【(2022)闽0206民初4579号】、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唐颖企业服务有限公司【(2022)闽0206民初4580号】、被告刘文峰【(2022)闽0206民初4581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共23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1789号六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举证期限最后一日、开庭日期是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特此公告。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蒋建华、张艺辉、章国慰、许艳如、刘志心、占书刚、姚佳、欧开森、贺勇、吴学稀:本院受理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建华【(2022)闽0206民初4441号】、被告张艺辉【(2022)闽0206民初4442号】、被告章国慰【(2022)闽0206民初4443号】、被告许艳如【(2022)闽0206民初4445号】、被告刘志心【(2022)闽0206民初4447号】、被告占书刚【(2022)闽0206民初4448号】、被告姚佳【(2022)闽0206民初4449号】、被告欧开森【(2022)闽0206民初4450号】、被告贺勇【(2022)闽0206民初4452号】、被告吴学稀【(2022)闽0206民初4453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共10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1789号六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举证期限最后一日、开庭日期是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特此公告。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倪明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倪明刚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1)苏1112民初27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倪明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借款本金及利息、手续费合计83586.74元(利息、手续费计算至2021年8月2日,此后的利息、手续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倪明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代理费 1600 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22元,保全费112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4242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955元,被告倪明刚负担328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符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符燕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1)苏1112民初27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符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借款本金及手续费合计85951.54元(手续费计算至2021年8月1日,此后的手续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符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代理费16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8元,保全费117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4378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1012元,被告符燕负担336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2022)鲁0782破2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青岛日琪置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5月5日裁定受理山东烨盛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担任山东烨盛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山东烨盛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8月4日前向山东烨盛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因考虑到目前疫情防控未彻底解除,为了切实保障防疫期间山东烨盛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等主体的合法权益,本次债权申报原则上采取网络申报的方式。请债权人先进行网上债权预登记,按流程进行债权申报。管理人地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和平北街130号清明上河园售楼处二楼210室。联系人:梁律师,15953120977;王律师,15265448104。 若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山东烨盛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山东烨盛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山东烨盛置业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2年8月19日9时以网络会议的形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网络会议。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时,债权人可进入“优破案”公众号,使用“债权申报”板块下的“案件公告”查看债权人会议相关资料,并可使用“债权人会议”板块下的“在线投票”,对会议表决事项进行网络投票。具体网络会议参会事项管理人将另行通知。 (债权人关注“优破案”公众号打开微信,找到右上角“+”,使用扫一扫功能扫描下方二维码,并关注。或使用“添加朋友”功能,选择公众号,搜索“优破案”,并关注。上述文件均可在公众号“债权申报”板块下的“下载打印”进行下载。) 特此公告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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