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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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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安全:本院受理原告程桂香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1)浙0482民初4087号 李镜梅(身份证号码:340824197501131848):本院受理原告李雪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2民初4087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2民初4699号 卜连进(身份证号码:320321198303203817):本院受理原告宋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2民初4699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曾凡海:本院受理原告邱志月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人民法院随案监督卡,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2022年7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五将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2021)浙0482民初4874号 山东同信箱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MA3WC5KG9T):本院受理原告平湖市创想箱包配件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6月27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8708号 徐州中航国通航空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中航国通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广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870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1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18325.88元及利息。被告2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被告1立即向原告支付损失费15万元,被告2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1823号 王铭明:本院受理原告王灿灿与被告王铭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182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51150元)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1824号 王铭明:本院受理原告张情情与被告王铭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 苏0311民初182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81750元)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1518号 黄元坤(住贵州省锦屏县三江镇乌坡村三组,公民身份号码:522628199306301011):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毅晟烟酒商行与被告黄元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原告诉请要求:请求判令被告所欠货款28432元并赔偿从2020年10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7月5日上午09:0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3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2民初4919号 郑新莉(身份证号码:342523198602194622)、王欢(身份证号码:342523198611234614):本院受理原告张伟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2民初4919号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再5号 李强、彭娇:本院依法对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柴刘东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再审,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监2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1080号 徐州市泉山区润卜遨恩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为为与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1441号 邹德仓、庞建国:本院受理原告徐州中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7096号 李堂芬:本院受理原告罗忠、刘勤与被告李堂芬、第三人遂宁金科东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7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罗忠、刘勤与被告李堂芬、第三人遂宁金科东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合同》:二、被告李堂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忠、刘勤支付尚欠租金人民币59 303.80元;三、被告李堂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忠、刘勤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 930.28元;四、被告李堂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忠、刘勤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 584.10元;五、驳回原告罗忠、刘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 385元,公告费人民币775元,共计人民币3 160元,由原告罗忠、刘勤共同负担人民币135元,被告李堂芬负担人民币3 02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7253号 李堂芬:本院受理原告闵勤与被告李堂芬与第三人遂宁金科东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7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闵勤与被告李堂芬、第三人遂宁金科东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合同》;二、被告李堂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闵勤支付尚欠租金人民币24 340.40元;三、被告李堂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闵勤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 434.32元;四、被告李堂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闵勤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 029.20元;五、驳回原告闵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 004元,公告费人民币520元,共计人民币1 524元,由原告闵勤负担人民币204元,被告李堂芬负担人民币1 32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李洪伟:本院受理原告梁兆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在本院综合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郝凤兰:本院受理原告王丽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丽娟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黑0225民初817号之一、(2022)黑0225民初817号之二、(2022)黑0225民初81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自公告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自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南通固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定公司解散,并于2022年4月24日成立清算组。请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贵都之星八幢5楼,张鑫,电话13862886382 南通固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执行告知单位:天宁分局茶山派出所,告知人:谈昊 沈超 ,被告知人:徐宝亮,性别:男性,出生日期:1990年10月23日,证件种类号码:身份证号140602199010231513,住(地)址: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神头镇西影寺村1区31号,工作单位:不在业。告知内容:处罚前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2021年3月14日1时许,你至常州市天宁区和平国际花苑2-10号商铺门口采用拉车门的手段盗窃董某某停放在停车位上的白色奥迪05车内物品,后被抓获。以上事实有被侵害人的陈述、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构成盗窃。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下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行政拘留期限已由刑事拘留期限折抵)问: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对被告知人的陈述和申辩可附页记录,被告知人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附上,并在本告知笔录中注明)答:________。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 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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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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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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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安全:本院受理原告程桂香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1)浙0482民初4087号 李镜梅(身份证号码:340824197501131848):本院受理原告李雪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2民初4087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2民初4699号 卜连进(身份证号码:320321198303203817):本院受理原告宋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2民初4699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曾凡海:本院受理原告邱志月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人民法院随案监督卡,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2022年7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五将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2021)浙0482民初4874号 山东同信箱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MA3WC5KG9T):本院受理原告平湖市创想箱包配件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6月27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8708号 徐州中航国通航空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中航国通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广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870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1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18325.88元及利息。被告2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被告1立即向原告支付损失费15万元,被告2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1823号 王铭明:本院受理原告王灿灿与被告王铭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182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51150元)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1824号 王铭明:本院受理原告张情情与被告王铭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 苏0311民初182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81750元)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1518号 黄元坤(住贵州省锦屏县三江镇乌坡村三组,公民身份号码:522628199306301011):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毅晟烟酒商行与被告黄元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原告诉请要求:请求判令被告所欠货款28432元并赔偿从2020年10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7月5日上午09:0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3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2民初4919号 郑新莉(身份证号码:342523198602194622)、王欢(身份证号码:342523198611234614):本院受理原告张伟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2民初4919号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再5号 李强、彭娇:本院依法对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柴刘东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再审,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监2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1080号 徐州市泉山区润卜遨恩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为为与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1441号 邹德仓、庞建国:本院受理原告徐州中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7096号 李堂芬:本院受理原告罗忠、刘勤与被告李堂芬、第三人遂宁金科东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7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罗忠、刘勤与被告李堂芬、第三人遂宁金科东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合同》:二、被告李堂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忠、刘勤支付尚欠租金人民币59 303.80元;三、被告李堂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忠、刘勤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 930.28元;四、被告李堂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忠、刘勤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 584.10元;五、驳回原告罗忠、刘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 385元,公告费人民币775元,共计人民币3 160元,由原告罗忠、刘勤共同负担人民币135元,被告李堂芬负担人民币3 02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7253号 李堂芬:本院受理原告闵勤与被告李堂芬与第三人遂宁金科东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7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闵勤与被告李堂芬、第三人遂宁金科东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合同》;二、被告李堂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闵勤支付尚欠租金人民币24 340.40元;三、被告李堂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闵勤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 434.32元;四、被告李堂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闵勤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 029.20元;五、驳回原告闵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 004元,公告费人民币520元,共计人民币1 524元,由原告闵勤负担人民币204元,被告李堂芬负担人民币1 32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李洪伟:本院受理原告梁兆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在本院综合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郝凤兰:本院受理原告王丽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丽娟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黑0225民初817号之一、(2022)黑0225民初817号之二、(2022)黑0225民初81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自公告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自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南通固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定公司解散,并于2022年4月24日成立清算组。请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贵都之星八幢5楼,张鑫,电话13862886382 南通固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执行告知单位:天宁分局茶山派出所,告知人:谈昊 沈超 ,被告知人:徐宝亮,性别:男性,出生日期:1990年10月23日,证件种类号码:身份证号140602199010231513,住(地)址: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神头镇西影寺村1区31号,工作单位:不在业。告知内容:处罚前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2021年3月14日1时许,你至常州市天宁区和平国际花苑2-10号商铺门口采用拉车门的手段盗窃董某某停放在停车位上的白色奥迪05车内物品,后被抓获。以上事实有被侵害人的陈述、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构成盗窃。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下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行政拘留期限已由刑事拘留期限折抵)问: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对被告知人的陈述和申辩可附页记录,被告知人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附上,并在本告知笔录中注明)答:________。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 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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