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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邵佳宝:本院受理(2022)苏0981民初1545号原告徐泽勇与被告邵佳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周秋丽、徐州裕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海港: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秋丽、徐州裕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海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吴亚明:本院受理原告黄进发与被告吴亚明、被告江苏溧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681民初774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吴亚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进发劳务费58842元。二、被告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1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971元(原告黄进发已预交),由被告吴亚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孟世六(曾用名孟江):本院受理(2022)苏0981民初968号原告东台市大盛建材批发部与孟世六(曾用名孟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举证和答辩,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吕冬芹:本院受理原告范道才与被告吕冬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981民初678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内容:被告吕冬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范道才支付货款323634元及利息(以323634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62元,财产保全费2155元,合计8317元,由原告范道才负担7元,由被告吕冬芹负担8310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王自力、李咏梅、申曙光、钱中霁: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台农商行)与被告王自力、李咏梅、申曙光、钱中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981民初683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内容:一、被告王自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2800元及利息(截止2021年9月30日利息424690.71元;以202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0.695%上浮50%计算);二、被告申曙光、钱中霁对被告王自力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申曙光、钱中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自力追偿;三、驳回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74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0774元,由被告王自力、申曙光、钱中霁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胡伟:本院受理原告王华晖与被告胡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981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胡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王华晖支付货款4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保全费460元,合计910元,由被告胡伟负担。你应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朱清、郭付余: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建勇与被告朱清、郭付余、贾雪萍、丁红方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辛丰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王月:本院受理(2022)苏1112民初98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支行诉你、辛丽杰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92500元,截至2022年2月22日的利息2883.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094.06元、手续费3000元,以及2022年2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预定计算。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线索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自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陈新平:本院受理原告丹徒区新城和善大院餐馆诉你、陈贤杰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112民初3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陈贤杰、陈新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承包经营款143936元;二、被告陈贤杰、陈新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43936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8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5780元,由被告陈贤杰、陈新平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洪纬数控机械有限公司、郭秋洪:本院受理的原告镇江市丹徒区鑫凯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丹徒区洪纬数控机械有限公司、郭秋洪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辛丰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南通海鹰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中国建设银行海安支行于2019年7月23日办理的出票人为南通海鹰木业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通润联玻璃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1月23日、金额为521000元、票号为10500053/23067233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宿迁市常鑫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华勇诉你与桓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112民初3302号民事判决书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递交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仲裁公告
四川财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受理的任洪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文劳人仲案字〔2022〕第56号),并定于2022年6月15日9时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文汇集中办公区1楼市仲裁院118室,电话:0898-63382257)领取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等,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文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陈树与你司(海美劳人仲案字〔2022〕第192号)劳动争议案件并定于2022年6月15日15时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限你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南省海口市晋江横街30号一楼,089865336290)领取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开庭通知书等,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口美兰国际机场总公司、海南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陈艳艳与你司(海美劳人仲案〔2022〕233号)劳动争议案件并定于2022年6月13日9时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限你司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南省海口市晋江横街30号一楼,089865336290)领取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开庭通知书等,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本委受理(2022)芜仲字第28号申请人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被申请人芜湖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仲裁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状、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函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委领取上述仲裁文书,逾期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你方不按期选定仲裁员,将由骆臣飞为首席仲裁员,与仲裁员周武生、杨利群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本案将于2022年7月18日14时在我委仲裁庭开庭审理,请你方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决。
芜湖仲裁委员会
西藏南北鑫聚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多吉次仁与你方之间的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拉仲裁字第70号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891-6872729。
拉萨仲裁委员会
西藏南北鑫聚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裴铁钢与你方之间的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拉仲裁字第109号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891-6872729。
拉萨仲裁委员会
西藏南北鑫聚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娄新华与你方之间的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拉仲裁字第108号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891-6872729。
拉萨仲裁委员会
西藏南北鑫聚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龙培与你方之间的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拉仲裁字第191号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891-6872729。
拉萨仲裁委员会
西藏南北鑫聚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旦增平措与你方之间的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拉仲裁字第235号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891-6872729。
拉萨仲裁委员会
西藏南北鑫聚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阿望卓嘎与你方之间的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拉仲裁字第107号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891-6872729。
拉萨仲裁委员会
武汉百骏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王志杰诉你方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武劳人仲东办案字〔2022〕2106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和证据副本、应申请通知书、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定于2022年6月27日9时10分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77号光谷公共服务中心1号楼3楼3067室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30日内,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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