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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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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能杀人 亦能活人
讼师也有正能量

( 2022-04-2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刘峰 周海燕

  在古代,诉状也被称为“刀笔文章”,讼师则被称为“刀笔先生”,由于这些“刀笔吏”最擅长曲解律文、雕琢文字、上下其手、出入人罪,成为君主“震怖臣下,诛锄谏士,艾杀豪杰”的工具,为人们所诟病。到了明清时期,人们用“刀笔先生”来泛指以撰写公文、诉状为业的师爷、幕僚、讼师等。讼师还有另一张面孔,就是正面的形象。古代讼师身上的正能量是从两个方面体现出来的:一是他们在诉讼中惩恶扬善,锄强扶弱,匡扶正义;二是他们超乎常人的聪明才智。为了传播讼师身上的正能量,我们不妨看几个例子。
  在一些讼师的身上激荡着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江湖侠气。曾经有一个恶霸,将一个无辜的乡民殴打致死。闹出了人命,凶手根本不以为意,蛮横地丢出十两白银,买乡民的一条命。这起惨案刚好被一位讼师遇见,讼师义愤填膺,挥笔疾书——“夫身有纹银十两,已可踢死一人,若家有黄金万镒,便将尽屠城?草菅人命,由此可见!”诉状写得慷慨激昂、掷地有声。
  有的讼师则凭借他们丰富的诉讼经验和社会阅历主持公道、锄强扶弱。在清朝雍正年间,有一户贫苦人家迫于生计,将自家的财产典当给一个当铺老板,等手头宽裕了再赎回。可是,这个当铺老板财迷心窍,想要私吞这份财产,于是,他伪造了一份合同,也就是绝卖契约,意味着当主已经把财产所有权转移给他了,无权赎回。双方发生纠纷,在公堂之上,当铺老板以这份假合同让法官信以为真,竟然得以胜诉。
  当主无奈,就向当地一位著名的讼师吴墨卿求助。吴墨卿拿来当铺老板伪造的假合同,仔细查看,果然发现了漏洞。原来,当铺里的当票都是用一根木扦穿起来的,否则,成百上千的当票就会“落纸如飞,散同秋叶”。而当铺老板提供的绝卖契约上面没有孔,这张当票显然是伪造的。当主据此提出上诉,当铺老板无言以对,交代了自己伪造合同的事实,把财产还给了当主。
  在清人曾衍东的小说集《小豆棚》里,记载了一位外号“疙瘩老娘”的女讼师,办事老辣,相当有手段。由于江北地区遭遇自然灾害,粮食匮乏,粮商就到江南去收购粮食,贩运到江北出售。可是,江南百姓担心粮食都被运到江北去了,本地的粮价会上涨,所以阻止粮商贩粮。双方为此发生纠纷,闹到了公堂。
  粮商们慕名向“疙瘩老娘”求助。“疙瘩老娘”开价白银三千两,代写了一纸诉状,上面只有两句话:“列国纷争,尚有移民移粟;天朝一统,何分江北江南。”在这里,“疙瘩老娘”用了一个历史典故。《孟子》中曾经记载了战国时期魏国是如何救灾的:如果河东闹灾荒,就把老百姓迁到河内,把粮食输往河东;反之亦然。当年的诸侯尚且知道体恤灾民,周转救济;如今天下共主,怎么能画地为牢,搞地方保护主义呢?寥寥数语,让人根本没有反驳的余地,当地政府二话不说,下令放行。
  在《清稗类钞》一书中有这样的说法:“讼师之性质,与律师略同。”实际上,讼师与律师“略同”的背后还隐藏着很大的不同。讼师与律师的区别除了体现在两者的法律地位上,还体现在两者办案的程序和方法上。在古代,讼师没有什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观念,即便是在为弱者主持正义的时候,采用的手段依现在的法治观念看来也是有瑕疵的,也就是说,“为达目的不择手段”,以牺牲程序正义为代价追求实体正义。下面的这则案例就是一个很好的注脚。
  清代有一个叫杨瑟岩的讼师,他办过这样一宗案子。有一个孤苦无依的老人打算卖掉自己的房产,买主是一个当地的豪强。按照市价,这处房产价值白银一百两,可是,这个豪强仗势欺人,只肯出五十两,而且是强买强卖,不许讨价还价。老人走投无路,就向杨瑟岩求助。杨瑟岩把手一挥:“依他便是!”
  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杨瑟岩居中作保。合同上是这样写的:“某某某自愿卖房两间,上卖椽子、垳料和砖瓦,下卖地基。议价五十两银。口说无凭,立下此据为证。”豪强一看,这契约写得明白,虽然“上卖椽子、垳料和砖瓦,下卖地基”有点画蛇添足,但也没什么问题,当即签字画押。
  没过多久,老人就要求豪强拆掉房子,把地基给自己腾出来。豪强感到莫名其妙,与老人争执起来,并把杨瑟岩这个保人找来。杨瑟岩气定神闲,接过双方当初签订的合同,当众宣读,把豪强听得目瞪口呆,合同中的“下卖地基”变成了“不卖地基”。豪强抢过合同一看,“下”字果然变成了“不”字。真是见了鬼了!
  原来,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杨瑟岩用自己的大拇指蘸了墨汁,轮到他这个保人签字的时候,顺势在“下”字旁边一按,就成了“不”字。那豪强吃了个哑巴亏,只好自认倒霉。站在我们的立场上分析,这个杨讼师固然是锄强扶弱,在道义上无可厚非,可是他的做法已经是诈骗了。
  (文章节选自刘峰、周海燕《回到古代打官司:中国人的法律智慧》,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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