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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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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听证解民忧 检察服务有温度
雄安新区安新检察院“家门口”开听证会促进诉源治理

( 2022-04-2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
  □ 本报记者   章兴成
□ 本报通讯员 默兰月
  
  “他这个人没什么大毛病,就是一时贪小便宜才干出这种事。”“都是邻里邻舍的,希望检察机关从轻处理。”……
  4月14日,河北省安新县同口镇北曲堤村,一场关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盗窃案的听证会正在进行,参会的村民代表纷纷发言。
  原来,今年2月17日,王某某在路上捡到潘某某的手机,在潘某某两次询问其是否捡到手机后均未予归还。后王某某成功解锁锁屏密码和微信支付密码,并在当晚分两次将潘某某微信内的3590.27元转走。案发后王某某家属将赃款退还给潘某某,双方达成民事调解。
  承办人通过审查证据,认为本案情节轻微,可考虑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在听证会前到当事人“家门口”先进行调查走访。
  “老实巴交”,是左邻右舍评价王某某时使用最多的词。问起王某某,村民都争着抢着帮他说话。被害人潘某某也再三请求检察机关从轻处理。
  案发近两个月后,安新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一行三人背着电脑、打印机和案件材料,和听证员一起驱车10多公里来到北曲堤村,对这起盗窃案“上门听证”。
  与以往的听证会不同,这次虽然只有一个听证员,但村民代表有5人,还有围观中要自发加入的村民。
  听证会上,主持人宣布听证程序和纪律后,介绍了案件基本事实,并围绕犯罪情节、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方面,充分阐述了拟作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听证员从事实和法律角度分析,对检察机关的处理方式表示认同。参会的村民代表也纷纷发言,希望检察机关从轻处理。
  最终,安新检察院作出对王某某拟不起诉的决定,同时提出王某某已构成盗窃罪,虽免于刑事处罚,但也将建议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潘某某对检察官说:“我谅解他,我不希望对他有任何处罚。”检察官进一步向其解释相对不起诉的法律规定,以及不起诉决定后建议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理由。“我们充分考虑您的态度,但也必须尊重法律。”检察官说,“办好一个案子,不仅是在一个效果上深耕细作,更是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这句话,道出了安新检察院在“办好小案”上孜孜不倦的追求。
  记者了解到,“上门听证”是安新检察院探索能动检察履职,促进诉源治理的有益尝试,接下来该院将继续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用心用情办好小案,充分运用上门简易听证方式,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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