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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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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晨
受经济下行压力和疫情因素影响,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困难多、压力大。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15个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典型案例和创新机制,支持中小微企业减负纾困。 健全涉产权冤错案防范纠正机制 去年,全国法院再审纠正涉产权刑事冤错案30件39人,不断健全涉产权冤错案防范和纠正机制。 最高法执行局局长黄文俊介绍说,全国法院加快推出一系列务实举措,为进一步推动中小微企业提振信心、释放活力提供了“雪中送炭”式的司法扶持;为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提供了“添砖加瓦”式的司法服务;为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发挥了积极的支撑保障作用。 在中小微企业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后,如何通过破产程序更好帮助企业走出困境? 本次发布的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在办理某果蔬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中,对于现金流受限而具备重整价值和拯救可能的农企,通过破产清算转重整,公开招募引入第三方投资人注资,挽救农企走出困境,保护农民工利益,助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 江苏南京破产法庭在办理某高新技术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中,积极引导当事人破产清算转和解,探索运用预表决规则,通过听证程序征询全体债权人意见,在转入和解程序后根据已通过的表决规则,及时裁定认可和解协议,高效推进和解程序。 依法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在解决融资难方面,人民法院依法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为中小微企业获得信贷提供司法保障。本次发布的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某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某建设集团公司、某银行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中,依法保护地方政府为降低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推出的“政府+银行”新型融资模式应急循环资金,运用司法手段引导银行以融资合作方式持续为应急资金池注入资金,保障了应急资金的良性循环,并以降低利率方式减少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以房产抵押方式保障金融债权实现,找准各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点、求得最大公约数。 最高法民二庭副庭长杨永清介绍说,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的信贷评级,维护企业信用。依法认定金融机构对于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与信用信息审查义务,防止企业信用、信贷评级被不正当下调,使信用评价体系能够更加精准反映企业信用状况,有效维护企业信誉和品牌价值,减少中小微企业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的阻力和困难。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共享企业涉诉涉执行信息,确保中小微企业的涉诉情况及时更新,降低企业因涉诉而带来的外部影响,防止因信息更新不及时给中小微企业获得融资增加不必要的麻烦和困难。 本次发布的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某文化旅游公司、某集团公司与某银行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对信用信息主体、信用信息提供者、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关系积极探索,在平衡各方权益的基础上,厘清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边界,认定银行作为信用信息提供者,对企业信用信息的调整负有严格的审查义务,在信用评价不当的情况下,应及时对错误的信用信息进行更正,有效维护了企业信誉和品牌价值,减少了企业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的阻力和困难,提高了企业的贷款可得性。 “对于因疫情影响导致复工复产企业金融借款迟延履行的,慎重认定违约情形,积极促成当事人以展期、续贷或分期付款等和解方式化解纠纷,提升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精度和帮扶力度,助力打通中小微企业纾困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增强政策可及度。”杨永清说。 对融资贵的问题,人民法院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打击“高利转贷”“职业放贷”。对金融机构违反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对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以及咨询费、担保费等其他费用为名收取的变相利息,严格依照支农支小再贷款信贷优惠利率政策的规定,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本次发布的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某租赁公司与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中,认定以收取服务费、代收保险费为名扣收的款项属于变相高息,增加了某公司的融资成本,对融资租赁公司收取的变相利息不予支持,助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减少查控措施对企业不利影响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几个案例是人民法院通过善意文明执行既保障债权人债权,又最大限度降低对中小微企业被执行人的影响,实现“双赢”。 本次发布的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某科技公司与某信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保全案中,依法变更财产保全措施,快速解封企业资金专户,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债权,又确保被保全企业正常经营、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兼顾保护了各方合法权益。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某医药公司与某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考虑到被执行医院是当地承担新冠肺炎疫情救治工作的唯一定点医院,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积极促进双方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确保防疫救治和卫生保障秩序稳定,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罗某等20人与某餐饮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案中,发现被执行企业因受疫情等因素影响陷入经营困难、资不抵债。为此,该院积极促成申请执行人、场所出租方与被执行企业达成和解,通过“活封”设备、预留资金、延期履行、延付租金、引入战略管理第三方等方式,不仅最终帮助被执行企业实现扭亏为盈,而且所涉20件追索劳动报酬执行案全部足额执行完毕,实现了各方权益最大化。 此外,法院最大限度减少查控措施对中小微企业的不利影响。畅通12368司法服务热线、执行信访等问题反映渠道,加大对超标的查封、乱查封问题的问责力度。同时,对中小微企业依法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尽可能对其财产采取“活封”措施,在确保财产不被随便处置的情况下,让查封财产保持运营价值。 本报北京4月19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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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中小微企业提振信心释放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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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15个典型案例和创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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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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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晨
受经济下行压力和疫情因素影响,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困难多、压力大。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15个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典型案例和创新机制,支持中小微企业减负纾困。 健全涉产权冤错案防范纠正机制 去年,全国法院再审纠正涉产权刑事冤错案30件39人,不断健全涉产权冤错案防范和纠正机制。 最高法执行局局长黄文俊介绍说,全国法院加快推出一系列务实举措,为进一步推动中小微企业提振信心、释放活力提供了“雪中送炭”式的司法扶持;为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提供了“添砖加瓦”式的司法服务;为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发挥了积极的支撑保障作用。 在中小微企业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后,如何通过破产程序更好帮助企业走出困境? 本次发布的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在办理某果蔬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中,对于现金流受限而具备重整价值和拯救可能的农企,通过破产清算转重整,公开招募引入第三方投资人注资,挽救农企走出困境,保护农民工利益,助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 江苏南京破产法庭在办理某高新技术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中,积极引导当事人破产清算转和解,探索运用预表决规则,通过听证程序征询全体债权人意见,在转入和解程序后根据已通过的表决规则,及时裁定认可和解协议,高效推进和解程序。 依法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在解决融资难方面,人民法院依法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为中小微企业获得信贷提供司法保障。本次发布的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某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某建设集团公司、某银行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中,依法保护地方政府为降低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推出的“政府+银行”新型融资模式应急循环资金,运用司法手段引导银行以融资合作方式持续为应急资金池注入资金,保障了应急资金的良性循环,并以降低利率方式减少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以房产抵押方式保障金融债权实现,找准各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点、求得最大公约数。 最高法民二庭副庭长杨永清介绍说,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的信贷评级,维护企业信用。依法认定金融机构对于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与信用信息审查义务,防止企业信用、信贷评级被不正当下调,使信用评价体系能够更加精准反映企业信用状况,有效维护企业信誉和品牌价值,减少中小微企业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的阻力和困难。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共享企业涉诉涉执行信息,确保中小微企业的涉诉情况及时更新,降低企业因涉诉而带来的外部影响,防止因信息更新不及时给中小微企业获得融资增加不必要的麻烦和困难。 本次发布的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某文化旅游公司、某集团公司与某银行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对信用信息主体、信用信息提供者、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关系积极探索,在平衡各方权益的基础上,厘清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边界,认定银行作为信用信息提供者,对企业信用信息的调整负有严格的审查义务,在信用评价不当的情况下,应及时对错误的信用信息进行更正,有效维护了企业信誉和品牌价值,减少了企业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的阻力和困难,提高了企业的贷款可得性。 “对于因疫情影响导致复工复产企业金融借款迟延履行的,慎重认定违约情形,积极促成当事人以展期、续贷或分期付款等和解方式化解纠纷,提升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精度和帮扶力度,助力打通中小微企业纾困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增强政策可及度。”杨永清说。 对融资贵的问题,人民法院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打击“高利转贷”“职业放贷”。对金融机构违反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对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以及咨询费、担保费等其他费用为名收取的变相利息,严格依照支农支小再贷款信贷优惠利率政策的规定,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本次发布的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某租赁公司与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中,认定以收取服务费、代收保险费为名扣收的款项属于变相高息,增加了某公司的融资成本,对融资租赁公司收取的变相利息不予支持,助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减少查控措施对企业不利影响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几个案例是人民法院通过善意文明执行既保障债权人债权,又最大限度降低对中小微企业被执行人的影响,实现“双赢”。 本次发布的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某科技公司与某信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保全案中,依法变更财产保全措施,快速解封企业资金专户,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债权,又确保被保全企业正常经营、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兼顾保护了各方合法权益。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某医药公司与某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考虑到被执行医院是当地承担新冠肺炎疫情救治工作的唯一定点医院,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积极促进双方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确保防疫救治和卫生保障秩序稳定,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罗某等20人与某餐饮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案中,发现被执行企业因受疫情等因素影响陷入经营困难、资不抵债。为此,该院积极促成申请执行人、场所出租方与被执行企业达成和解,通过“活封”设备、预留资金、延期履行、延付租金、引入战略管理第三方等方式,不仅最终帮助被执行企业实现扭亏为盈,而且所涉20件追索劳动报酬执行案全部足额执行完毕,实现了各方权益最大化。 此外,法院最大限度减少查控措施对中小微企业的不利影响。畅通12368司法服务热线、执行信访等问题反映渠道,加大对超标的查封、乱查封问题的问责力度。同时,对中小微企业依法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尽可能对其财产采取“活封”措施,在确保财产不被随便处置的情况下,让查封财产保持运营价值。 本报北京4月19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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