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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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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数字法学教研中心成立
· 民事禁令程序构建原理
· 需要从经济改革的角度加以阐发
· 需要充分运用多元化的规制机制
· 应涉及评估主体评估对象评估讨论
· 应遵循数据产生及其市场运作的底层逻辑

周振杰谈合规计划有效性评估的制度构成——
应涉及评估主体评估对象评估讨论

( 2022-04-0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周振杰在《环球法律评论》2022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合规计划有效性评估的制度构成》的文章中指出:
  刑事合规的核心是能够有效实施的合规计划。合规计划有效性评估的制度构成应涉及评估主体、评估对象与评估讨论等几方面。评估主体应具备专业背景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目前第三方组织作为评估主体的思路有其合理之处,但是在构成方式、人员性质等方面仍值得商榷。合规计划有效性的评估对象应包括合规计划本身及其实施情况。评估结论目前是检察机关在起诉阶段作出是否起诉等决定的重要参考。如果未来全面建立企业合规制度,评估结论还应是审判机关定罪量刑的重要情节,建议司法机关将其明确为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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