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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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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数字法学教研中心成立
· 民事禁令程序构建原理
· 需要从经济改革的角度加以阐发
· 需要充分运用多元化的规制机制
· 应涉及评估主体评估对象评估讨论
· 应遵循数据产生及其市场运作的底层逻辑

孔祥稳谈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规制路径——
需要充分运用多元化的规制机制

( 2022-04-0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孔祥稳在《行政法学研究》2022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论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规制路径》的文章中指出:
  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私法诉讼与行政规制两种主要路径,私法诉讼多以侵权之诉的形式展开。由于个人信息处理者与信息主体的地位失衡,信息主体举证困难,维权难度高;由于损害难以界定,诉讼存在成本与收益不均衡的激励困境;同时,个别性的诉讼也难以有效回应系统性的社会风险。行政规制路径以基本权利的国家保护义务作为法权基础,在专业性、信息充分程度、治理效率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应当更妥善地处理两种路径的协调。未来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规制路径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制体制,充分运用行政处罚、自我规制、内部管理型规制、第三方规制等多元化的规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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