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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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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旭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贵司与青岛双星名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橡塑分公司(现更名为青岛双星名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橡塑分公司)于2017年7月签订了《青岛双星名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橡塑分公司3M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协议》,根据合同约定,贵司应在2017年8月30日进场施工,并在进场时间的4个月内完成光伏电站建设,但贵司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合同义务,致使该项目协议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故现通知如下: 1、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解除《青岛双星名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橡塑分公司3M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协议项目终止实施。 2、请贵司于公告之日起7日内拆除项目房顶的水泥桩,并将项目现场恢复原状。逾期,我司将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拆除,费用将向贵司追偿。 公告人:青岛双星名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橡塑分公司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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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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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综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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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旭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贵司与青岛双星名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橡塑分公司(现更名为青岛双星名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橡塑分公司)于2017年7月签订了《青岛双星名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橡塑分公司3M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协议》,根据合同约定,贵司应在2017年8月30日进场施工,并在进场时间的4个月内完成光伏电站建设,但贵司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合同义务,致使该项目协议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故现通知如下: 1、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解除《青岛双星名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橡塑分公司3M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协议项目终止实施。 2、请贵司于公告之日起7日内拆除项目房顶的水泥桩,并将项目现场恢复原状。逾期,我司将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拆除,费用将向贵司追偿。 公告人:青岛双星名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橡塑分公司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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