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3月28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综合
9 4/9 3 4 5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健全“七项机制” 实现“五个为零”
· 天舟二号货运飞船撤离空间站核心舱组合体
· 云和法治公安让公平正义更加可触可感
· 还原东航坠机第二部黑匣子发现过程
· 网上清理涉东航事故违法违规信息27.9万余条
· 保健食品最小销售包装应标注保健食品标志
· 承德双滦税务远程帮办解民忧
· 大化创新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模式
· 国务院安委办部署“商渔共治2022”专项行动
· 柏乡税务开展出口退税业务培训
· 新源开展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检查
· 图片新闻

保健食品最小销售包装应标注保健食品标志

( 2022-03-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综合
  本报讯 记者万静 为加强市场各类保健食品的监管工作,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标志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该征求意见稿规定,保健食品标志为依法经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的专有标志,保健食品最小销售包装应当标注保健食品标志。保健食品标志应当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图案,按照等比例标注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清晰易识别。
  征求意见稿还对保健食品标志即“蓝帽”的规制进行了申明。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小于或等于100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1厘米。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在生产经营场所、专区专柜等位置使用保健食品标志。保健食品标志可根据实际需要按样式等比例变化,但不得变形、变色。非保健食品不得冒用、盗用保健食品标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备案凭证持有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上市保健食品按要求标注保健食品标志。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保健食品标志监督管理。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