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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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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推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合规法律制度
· 浅析商事违约金司法调整制度的特殊性
· 应当坚持以现实问题为研究导向
· 有利于行政协议效力体系的完善
· 应适用代数规范作为判决的依据
· 具有重要的政策价值和实践意义

张青波谈可撤销行政协议制度——
有利于行政协议效力体系的完善

( 2022-03-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张青波在《法商研究》2022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可撤销行政协议的价值与认定》的文章中指出:
  司法解释创设了可撤销行政协议制度,其既能处理行政协议无效以外的其他效力瑕疵,又能保障当事人的自主权,有利于行政协议效力体系的完善。可撤销行政协议的认定可遵循如下标准:行政协议中缔约行政机关不具有法定职权的,应以无法定职权为由撤销;程序违法超过轻微程度应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不具备缔结前提或内容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应以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撤销;缺乏必备条款的协议不宜撤销;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课予相对人对待给付义务或对待给付义务无助于行政任务履行的,应以滥用职权为由撤销;双方给付义务失衡或无正当合理关联的,应以明显不当为由撤销。撤销行政协议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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