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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容不得侥幸心理

( 2022-03-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堂吉伟德

  近日,据官方通报,北京榆乐轩烤鸭店形成的疫情传播链条已造成多人感染。疾控部门在流调溯源过程中发现,该店未落实健康宝扫码登记、体温检测等防疫措施,在3月10日至15日期间830名到店人员中,有477人未扫码登记,严重妨害了流调溯源等后续疫情防控措施。目前两名经营人员因涉嫌妨害传染病罪,已被警方立案侦查,将在隔离结束后依法处理。
  商家落实健康宝扫码登记,进行体温测量等防疫措施具有法定性。我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从法律角度说,无论是否造成疫情传播,不落实“扫码登记”等政策都是违反疫情防控要求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相关人员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这起事件中,正是由于相关人员未履行法定责任,才使得大量就餐人员未扫码登记,使得流调溯源、人员管理、隔离转运等后续疫情防控措施受到严重阻碍,加大了疫情传播风险,增加了社会防疫成本。如此代价不可谓不惨痛,这也再一次敲响了疫情防控的责任警钟。商家和个人都应以此为戒,认真履行法定义务。进入3月以来,我国疫情发生频次明显增加,感染人数快速增长,波及范围不断扩大。这就更需要每个人对自身的法定义务有清醒的认识,不可心存侥幸,更不可不以为然。如此才能维护公共财产利益,确保自身及他人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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