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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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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 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教育部等部委共同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提高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实效,从而更好地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和社会生活的安定祥和。 2016年3月1日,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首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反家庭暴力法施行6年以来,全国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数和发出数均逐年上升,家庭暴力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不过,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具体操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家庭暴力受害人不敢、不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较为普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效果不佳,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缺乏制裁措施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实施实效。 针对这一现状,《意见》以问题为导向,作出了一系列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定。首先,《意见》以“依法、及时、有效保护受害人”原则为遵循,细化明确了民政部门、医疗机构和学校、幼儿园等有关方面的强制报告义务,作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兜底”安排。同时,《意见》对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的救助和司法援助等作了具体规定,特别指出应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和优先保护,尊重其人格尊严。 其次,《意见》在明确有关部门具体职责的同时,还提出应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立体式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体系和各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如家暴警情联动机制、告诫通报机制、数据协同共享机制和协助执行机制等,这有助于形成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合力。 再次,《意见》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强制执行、协助执行部门具体如何协助等作出进一步细化落实,明确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妇女联合会等相关单位应当对法院执行给予协助。 此外,针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门槛高、签发率低等现实问题,《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建立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绿色通道”并提供相关导诉服务,依法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在24小时内向当事人、当地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送达。《意见》还要求各部门探索引入社会工作和心理疏导机制,力求从根本上减少恶性事件的发生。以上内容,均大大提升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对实现防治家庭暴力的目的、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安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然而,无论是反家庭暴力法还是《意见》,所关注的都是“家庭成员”和“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的家庭暴力,并没有把包括前配偶在内的曾经共同生活者等主体施暴的情形纳入规制范围,导致一些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在解除婚姻关系或脱离恋爱同居关系后反而陷入求“令”无门的境况,甚至引发恶性事件。这无疑影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功能的发挥和立法消除家庭暴力目标的实现。从域外法的经验来看,使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于前配偶、前同居关系者和前姻亲等特定主体是非常必要的。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司法解释。笔者建议,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进行更为广义的界定,以是否具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事实、当事人之间的亲密程度、经济依赖程度以及权利义务关系等作为综合判断标准,将前配偶、前同居关系者等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唯有如此,才能使人身安全保护令真正成为家庭暴力的“终结者”。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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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身保护令真正成为家暴“终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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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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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 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教育部等部委共同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提高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实效,从而更好地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和社会生活的安定祥和。 2016年3月1日,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首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反家庭暴力法施行6年以来,全国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数和发出数均逐年上升,家庭暴力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不过,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具体操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家庭暴力受害人不敢、不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较为普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效果不佳,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缺乏制裁措施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实施实效。 针对这一现状,《意见》以问题为导向,作出了一系列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定。首先,《意见》以“依法、及时、有效保护受害人”原则为遵循,细化明确了民政部门、医疗机构和学校、幼儿园等有关方面的强制报告义务,作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兜底”安排。同时,《意见》对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的救助和司法援助等作了具体规定,特别指出应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和优先保护,尊重其人格尊严。 其次,《意见》在明确有关部门具体职责的同时,还提出应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立体式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体系和各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如家暴警情联动机制、告诫通报机制、数据协同共享机制和协助执行机制等,这有助于形成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合力。 再次,《意见》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强制执行、协助执行部门具体如何协助等作出进一步细化落实,明确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妇女联合会等相关单位应当对法院执行给予协助。 此外,针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门槛高、签发率低等现实问题,《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建立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绿色通道”并提供相关导诉服务,依法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在24小时内向当事人、当地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送达。《意见》还要求各部门探索引入社会工作和心理疏导机制,力求从根本上减少恶性事件的发生。以上内容,均大大提升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对实现防治家庭暴力的目的、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安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然而,无论是反家庭暴力法还是《意见》,所关注的都是“家庭成员”和“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的家庭暴力,并没有把包括前配偶在内的曾经共同生活者等主体施暴的情形纳入规制范围,导致一些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在解除婚姻关系或脱离恋爱同居关系后反而陷入求“令”无门的境况,甚至引发恶性事件。这无疑影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功能的发挥和立法消除家庭暴力目标的实现。从域外法的经验来看,使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于前配偶、前同居关系者和前姻亲等特定主体是非常必要的。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司法解释。笔者建议,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进行更为广义的界定,以是否具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事实、当事人之间的亲密程度、经济依赖程度以及权利义务关系等作为综合判断标准,将前配偶、前同居关系者等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唯有如此,才能使人身安全保护令真正成为家庭暴力的“终结者”。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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