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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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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政策工具,准确可靠的数据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效规范运行的生命线
□ 赵志疆
3月14日,生态环境部对4家机构碳排放报告数据弄虚作假等典型问题案例进行了公开通报。这些机构有的篡改伪造检测报告、授意指导企业制作虚假煤样送检,有的工作程序不合规、核查履职不到位、核查结论失实,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此次被通报的4家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地址分别位于北京、青岛和沈阳,从这些分散的区域位置不难看出,生态环境部前期做了大量工作。 实际情况也正是如此,2021年10月至12月,生态环境部组织31个工作组开展碳排放报告质量专项监督帮扶。以重点技术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联的发电行业控排企业为切入点,围绕煤样采制、煤质化验、数据核验、报告编制等关键环节,深入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揪出了2022年全国碳市场第一批“害群之马”。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也是一项长期任务,既要坚定不移,又要科学有序推进。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也明确提出,“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碳排放权交易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政策工具,旨在通过市场调节手段,让企业认识到买碳有成本,节碳有回报,进而引导重点排放单位进行节能减排。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有效规范运行而言,准确可靠的数据是生命线。目前,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进入到全国统一规范、统一交易的发展期。 一般情况下,电力、钢铁、石化等行业的高排放企业,是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参与主体。此类行业企业不仅碳排放需求高,而且相关数据的“含金量”也高——如果对企业碳排放数据失察,不仅会留下巨大的权力寻租空间,而且会干扰全国碳排放管理,以及碳交易市场的整体健康发展。 去年10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数据质量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环保部门做好全国碳市场数据质量监督管理。与此同时,组织31个工作组展开专项监督。尽管如此,依然有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铤而走险。由此足以看出,完善碳市场排放数据管理,仍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毋庸讳言,类似的数据造假现象,也曾出现在环保监测领域。如果缺少强有力的震慑,在超标排放的巨大利益诱惑之下,排污企业很容易与检测机构达成黑色交易。 2016年12月,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实施或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行为的人员应当“从重处罚”。此后,环保数据造假现象大大减少。 以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入刑为观照,有必要推进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体系建设,以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保障碳排放数据真实可靠,维护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健康运行。除此之外,也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监管主体——碳排放权交易是一种环保制度设计,但又具有一定的金融产品属性,在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的同时,如何防范其中可能存在的金融风险,也是一项不得不考虑的内容。 在明确监管主体、完善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对碳排放权交易的全部过程进行严格监督,有助于建立保障数据质量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碳市场平稳健康运行,进而科学有序推进实现“双碳”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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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容不得数据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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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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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政策工具,准确可靠的数据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效规范运行的生命线
□ 赵志疆
3月14日,生态环境部对4家机构碳排放报告数据弄虚作假等典型问题案例进行了公开通报。这些机构有的篡改伪造检测报告、授意指导企业制作虚假煤样送检,有的工作程序不合规、核查履职不到位、核查结论失实,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此次被通报的4家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地址分别位于北京、青岛和沈阳,从这些分散的区域位置不难看出,生态环境部前期做了大量工作。 实际情况也正是如此,2021年10月至12月,生态环境部组织31个工作组开展碳排放报告质量专项监督帮扶。以重点技术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联的发电行业控排企业为切入点,围绕煤样采制、煤质化验、数据核验、报告编制等关键环节,深入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揪出了2022年全国碳市场第一批“害群之马”。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也是一项长期任务,既要坚定不移,又要科学有序推进。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也明确提出,“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碳排放权交易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政策工具,旨在通过市场调节手段,让企业认识到买碳有成本,节碳有回报,进而引导重点排放单位进行节能减排。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有效规范运行而言,准确可靠的数据是生命线。目前,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进入到全国统一规范、统一交易的发展期。 一般情况下,电力、钢铁、石化等行业的高排放企业,是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参与主体。此类行业企业不仅碳排放需求高,而且相关数据的“含金量”也高——如果对企业碳排放数据失察,不仅会留下巨大的权力寻租空间,而且会干扰全国碳排放管理,以及碳交易市场的整体健康发展。 去年10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数据质量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环保部门做好全国碳市场数据质量监督管理。与此同时,组织31个工作组展开专项监督。尽管如此,依然有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铤而走险。由此足以看出,完善碳市场排放数据管理,仍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毋庸讳言,类似的数据造假现象,也曾出现在环保监测领域。如果缺少强有力的震慑,在超标排放的巨大利益诱惑之下,排污企业很容易与检测机构达成黑色交易。 2016年12月,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实施或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行为的人员应当“从重处罚”。此后,环保数据造假现象大大减少。 以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入刑为观照,有必要推进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体系建设,以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保障碳排放数据真实可靠,维护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健康运行。除此之外,也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监管主体——碳排放权交易是一种环保制度设计,但又具有一定的金融产品属性,在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的同时,如何防范其中可能存在的金融风险,也是一项不得不考虑的内容。 在明确监管主体、完善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对碳排放权交易的全部过程进行严格监督,有助于建立保障数据质量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碳市场平稳健康运行,进而科学有序推进实现“双碳”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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