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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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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剑龙委员呼吁修法保障新业态劳动者权益

( 2022-03-0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两会特刊
  □ 本报记者 文丽娟

  在平台上下单买菜,不到一个小时快递小哥便送货上门;想学乐器,打开短视频便可随时随地学习;出门可以呼叫网约车司机;家务活可以预约保洁员……如今,人们的生活已与灵活就业者紧密相连。与之相对应的是,灵活就业已成为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一种重要就业形态,而这些新就业形态在增加就业容量的同时,也因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用工关系弹性化等特征,为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提出了新的要求。
  “新业态从业模式已经从原来的‘组织+雇员’模式向现在的‘平台+个体’模式转变。灵活就业、平台就业的发展,使原来的‘标准劳动关系’发生变形,导致多重劳动关系建立。从业形态突破了单一雇主的界限,兼职、多职以及受雇和自雇之间的身份转换成为一种常态。”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近日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建议,尽快修改我国劳动法,补齐劳动立法短板,对“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进行专章规定,将新业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作为特定职业类型,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
  皮剑龙认为,由于雇佣关系和劳动者身份出现模糊,新业态劳动者劳动关系属性趋于弱化,导致新业态劳动者目前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比如合同签订比例低、用工秩序混乱、社保缴存比例低、职业伤害频发、商业保险缺少保障等。
  2021年7月1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在规范用工明确责任、健全制度补齐短板、提升效能优化服务、齐抓共管完善机制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指导意见》的出台对维护新业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指导意见》属于政策性规范,并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没有从法律层面上解决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皮剑龙说。
  他提出,灵活就业、平台就业等新业态人员的大多数往往被定义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从而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这些新业态劳动者大多数无劳动合同、无社会保险、无劳动保障,一旦发生职业伤害极易陷入困境。
  为此,皮剑龙呼吁通过法律规范明确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在劳动关系上,劳动法可明确新业态用工属于新型劳动关系。符合确定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符合非全日制用工情形的,企业应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应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权利义务。
  此外,在劳动权益保障上,皮剑龙建议劳动法要赋予新业态劳动者在平等就业、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方面的基本劳动权利。尤其是针对新业态劳动者的工作特点,在劳动安全保障上,对出行、外卖、配送、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要普遍建立职业伤害保险制度。平台企业应主动完善算法规则的制定程序,通过职代会等民主管理方式,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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