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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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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丁国锋 罗莎莎
长江保护法实施一年来,江苏各级法院主动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融入长江大保护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强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系统保护、整体保护和协同保护,为更好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美丽江苏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1767人被判处实刑 一年来,江苏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综合运用刑事、民事和行政手段,严厉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排污、非法捕捞、非法采砂等行为,共审结涉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类案件1804件。其中,依法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严格非监禁刑适用条件,审结涉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109件,判处罚金2258万元,对1767人判处实刑。 在严格履行审判职能的同时,江苏法院还不断探索创新环境资源裁判规则和方法。确立了全链条追责规则,在全国首次判决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造成生态破坏的收购者、贩卖者与捕捞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确立了综合考量生态要素认定损失规则,在长江非法采砂案中,在考量砂石资源破坏数量以及长江水底生物栖息环境危害、堤防安全、航运安全等要素确定赔偿数额,把长江流域生物栖息地明确为重要的生态保护和修复目标。 加强环境司法修复力度 2022年3月1日上午,4万余尾胭脂鱼、长吻鮠、细鳞斜额鲴等鱼苗在长江南京段增殖放流地点被投放至长江中。一年来,江苏各地法院组织开展涉长江增殖放流活动,合计向长江增殖放流鱼苗2000余万尾。 据介绍,在强化审判职能的同时,江苏法院着力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打造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司法审判支撑平台。持续推进南京长江新济州等生态环境司法研究修复基地建设,推动加强长江经济带重点区域生态系统保护及全流域要素一体化保护。 凝聚司法保护合力 2021年4月,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玄武区法院与南京红山森林动物园签订生物多样性保护框架协议,成立南京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司法实践基地,设立生物多样性保护馆,救助长江流域野生动物,构建生态环境公众参与的重要平台,进一步推动修复性司法理念落到实处。 记者了解到,江苏法院通过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执法司法联动机制,强化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等单位的协作配合,共同提升长江大保护实效。此外,不断凝聚长江环境司法保护合力,江苏高院与上海、浙江等地司法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研究讨论形成《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生态环境检查执法互认机制对接会议纪要》,破解跨区域环境司法难题,促进示范区生态环境执法统一。 江苏各级法院通过开展涉长江保护集中审判、召开新闻发布会、制作纪录片、发放宣传手册、开展宣讲和研讨会等形式,聚焦长江保护法重点元素,扩大环境司法宣传辐射面,凝聚环境保护社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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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积极凝聚长江环境司法保护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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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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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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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丁国锋 罗莎莎
长江保护法实施一年来,江苏各级法院主动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融入长江大保护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强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系统保护、整体保护和协同保护,为更好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美丽江苏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1767人被判处实刑 一年来,江苏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综合运用刑事、民事和行政手段,严厉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排污、非法捕捞、非法采砂等行为,共审结涉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类案件1804件。其中,依法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严格非监禁刑适用条件,审结涉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109件,判处罚金2258万元,对1767人判处实刑。 在严格履行审判职能的同时,江苏法院还不断探索创新环境资源裁判规则和方法。确立了全链条追责规则,在全国首次判决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造成生态破坏的收购者、贩卖者与捕捞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确立了综合考量生态要素认定损失规则,在长江非法采砂案中,在考量砂石资源破坏数量以及长江水底生物栖息环境危害、堤防安全、航运安全等要素确定赔偿数额,把长江流域生物栖息地明确为重要的生态保护和修复目标。 加强环境司法修复力度 2022年3月1日上午,4万余尾胭脂鱼、长吻鮠、细鳞斜额鲴等鱼苗在长江南京段增殖放流地点被投放至长江中。一年来,江苏各地法院组织开展涉长江增殖放流活动,合计向长江增殖放流鱼苗2000余万尾。 据介绍,在强化审判职能的同时,江苏法院着力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打造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司法审判支撑平台。持续推进南京长江新济州等生态环境司法研究修复基地建设,推动加强长江经济带重点区域生态系统保护及全流域要素一体化保护。 凝聚司法保护合力 2021年4月,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玄武区法院与南京红山森林动物园签订生物多样性保护框架协议,成立南京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司法实践基地,设立生物多样性保护馆,救助长江流域野生动物,构建生态环境公众参与的重要平台,进一步推动修复性司法理念落到实处。 记者了解到,江苏法院通过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执法司法联动机制,强化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等单位的协作配合,共同提升长江大保护实效。此外,不断凝聚长江环境司法保护合力,江苏高院与上海、浙江等地司法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研究讨论形成《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生态环境检查执法互认机制对接会议纪要》,破解跨区域环境司法难题,促进示范区生态环境执法统一。 江苏各级法院通过开展涉长江保护集中审判、召开新闻发布会、制作纪录片、发放宣传手册、开展宣讲和研讨会等形式,聚焦长江保护法重点元素,扩大环境司法宣传辐射面,凝聚环境保护社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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