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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无藏身之地

( 2022-01-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提高虚假陈述违法违规成本,压缩虚假陈述存在空间,有助于更好地实现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真正让证券市场成为优化资源配置,为投资者提供财富性收入的良性市场

  □ 董彦岭

  长期以来,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已成为证券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的痼疾,极大侵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影响了市场的公平公正。为更好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立体化追责体系,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对2003年2月起实施的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在资本市场上,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常处于弱势地位,很容易被各类虚假信息误导,造成投资损失。如在康美药业案中,很多投资者就因为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披露虚假经营信息而导致损失惨重。尽管康美药业相关负责人最终被追究法律责任,公司也被判赔偿投资者损失24.6亿元,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投资者的损失,但这毕竟是事后救济,如何从法律层面作出必要的调整,防止类似事件重演也颇为公众关注。
  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畅通投资者权利救济渠道,依法从严打击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活动,此次《规定》根据资本市场发展及司法审判实践对2003年施行的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呈现出诸多亮点:
  第一个亮点是扩大适用范围。近年来,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迅速,区域性股权市场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一些区域性股权市场也作出了与全国性市场衔接的制度安排。在此背景下,《规定》明确,除了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外,在依法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中发生的虚假陈述行为,也可参照适用本规定。这就有助于实现打击证券发行、交易中虚假陈述行为的市场全覆盖。
  第二个亮点是废除前置程序。在2003年2月实施的司法解释中,法院审理此类案件设有前置程序,即相关虚假陈述行为已经被行政处罚或有刑事制裁文书认定,否则法院不予受理。这样的规定虽然有利于为投资者提起诉讼提供必要的证据支持,但不利于及时全面保障受损投资者的诉权。通过积累审判经验,此次《规定》明确,法院受理此类案件不再以行政或刑事处理为前提条件,投资者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并提交相应证据,法院就应当予以受理。而针对废除前置程序后,投资者可能面临的举证等难题,最高人民法院和证监会还联合下发了有关通知,对法院的案件审理和证监会的专业支持、案件调查等方面作出衔接性的安排,以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个亮点是明确了财务造假“追首恶”原则。现实中,包括康美药业案在内的一些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虚假陈述案件多是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策划、指挥实施的,《规定》也强化了对这些主谋和首要分子的追责,如投资者可以针对上市公司相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起诉讼,以免却此后追偿诉讼的诉累。同时,《规定》明确上市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追偿上市公司实际承担的赔偿责任和诉讼成本,以进一步压实组织、指使造假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责任。
  《规定》作出的这些制度安排,是人民法院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的新形势,服务证券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举措,有助于提高虚假陈述的违法违规成本,压缩虚假陈述的存在空间,更好地实现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真正让证券市场成为优化资源配置,为投资者提供财富性收入的良性市场。
(作者系山东财经大学区域经济研究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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