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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裁判规则规范数据抓取行为

( 2022-01-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孙 晋

  近日,一起有关抓取直播数据的案件宣判:法院认为上海某公司未经抖音平台许可,非法抓取抖音用户直播打赏记录和主播打赏收益数据,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业界认为,此案是国内首例涉直播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案。
  数据抓取类纠纷近年来并不鲜见,其背后存在一定的市场逻辑。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据日益成为关键生产要素和核心竞争因素,数据的经济价值在商业活动中得到广泛重视。企业之间的竞争已经扩展到数据上,并日趋常态化,由此引发的纠纷正在成为数字经济发展中难以绕过的问题,这也是数字经济治理中必须妥善处理的问题。
  此类案件裁判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数据的定性。目前,尽管数据的商业价值得到广泛承认,相关立法也认可对数据的保护,但数据权属仍模糊难定,并存在一定争论。此案中,法院的判决一定程度上回应了这种争论:法院在肯定涉案数据商业价值的基础上,进一步认定直播平台就直播数据整体享有竞争法上的合法权益,由此带来的商业价值和竞争利益应该得到法律保护。同时,能够看到,区别于具体用户的单一直播数据权益,法院倾向于认为平台拥有直播数据整体的财产权益。这种判决也反映了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的观点,即对于平台运营方基于用户同意合法取得的、并付出大量成本经营积累形成的、体现一定竞争优势的数据,应当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给予财产权益保护。在数据权利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且权属不清的情况下,这种判决思路对指引企业数据经营行为、规范数据流通秩序均具有现实意义。
  此案所涉争议焦点中,最核心的便是其他企业未经许可,获取使用直播平台主播收益数据及用户打赏数据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这涉及对数据抓取行为的认定问题。对于此类案件,以往司法裁判中多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即一般考虑相关行为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是否对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负面影响。不过在此案中,法院并未轻易适用一般条款,而是结合案情适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的兜底条款,这同当前的司法实践趋势比较契合。
  202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发布,在总结近年来相关司法裁判规则及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细化和完善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标准,其中就对一般条款的适用作了严格的限定,避免其适用泛化。此案中,法院的裁判正是对这种司法解释取向的体现。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还明确了数据抓取行为的违法性认定标准,除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等构成要件外,还应考虑是否会对其他经营者的相关产品和服务构成实质性替代。此外,《意见稿》还将“征得用户同意”“合法、适度使用”作为合法数据抓取行为的必要条件。在笔者看来,裁判规则的完善将有助于司法机关更为统一、准确地适用法律。
  数据抓取问题事实上涉及数据要素的配置、数据信息的流通、数据价值的发掘,其治理外延不仅仅限于反不正当竞争领域。当前,我国对数据治理日益重视:民法典对数据保护进行了宣示性规定,数据安全法也规定应当合法正当地获取数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则构建起个人信息数据处理全链条保护制度。我们相信,数据治理规则的细化与完善,必将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
  (作者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网络治理研究院副院长、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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