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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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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建伟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今天跟大家一起回顾一个故事。 延安县司法处,有一天来了一位农民,声称要控告乡干部多收公粮。 来人叫杨兆云。他提到的事实是:杨家应交公粮一石多,家里麦垛一直未脱粒,乡干部催他数次,他既不交公粮,也不打麦,乡干部不满,对杨兆云说,如果还是不打麦交粮,就派民兵去收。杨兆云在这种情况下,就叫儿子背上二斗麦子送到粮库,粮库打了收条给他。第二天乡干部派民兵将杨家麦垛拆开,打了一石多带走,交了公粮。算上杨家自己交的二斗多,等于多收了一斗多。杨兆云向区、县政府提出控告,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杨兆云到司法机关起诉,打起官司。杨兆云提出:头一天已经交了二斗麦子,为什么说抗粮不交?为何多收他家麦子?民兵强行打粮收麦,是不是违法? 这一案件,司法处很为难,当事人长期缠讼,司法人员不知该怎么办才好,使得该案一直悬而未决。 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马锡五被选为边区政府委员和边区高等法院院长。他从陇东来到延安,领导边区的司法审判工作。 他来到延安县司法处,审判员向他汇报了这起案件。 马锡五听了审判人员的汇报,决定实地调查。经过调查发现:乡干部将杨兆云家不打麦交粮一事上报,称他抗粮不交,影响公粮入仓。乡干部得到上级批准,才派民兵打麦交粮。 马锡五了解案情之后,认为乡干部强迫杨家多交了公粮,的确违反征粮法令。此案也反映了区乡干部严重强迫命令和官僚主义作风。杨兆云在问题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将纠纷起诉到司法处,是他的诉讼权利,他提出的质疑,抓住了问题的要害。此案久拖不决,是因为区乡干部不能正视自己在工作作风方面的错误。 马锡五到区公署召开干部会议,批评了区乡干部强迫命令方面的严重错误,指出派民兵强打农民的麦子违反政府法令,同时批评了他们不深入调查研究的官僚主义作风。马锡五决定:区乡干部应当主动向杨兆云道歉;多收的公粮如数退还;杨家是军属,生活如有困难,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这个案件的办案过程,体现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从实际出发,客观、全面、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坚决反对主观主义的审判作风。马锡五在总结这个案件以及其他案件审判实践时曾深有体会地说:“对于案件处理客观,把案情的是非曲直、真伪虚实必须进行客观的分析与判断,不能凭主观的推测与‘想当然’。”但是“要把案情的始末与因果得到透彻的了解,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必须要多方调查,周密思考、研究、判断”。 还有一起刑事案件,也体现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显著特征:1943年冬,在边区曲子县的一条山梁上,发现了一具男尸。县司法处查明被害人系孙某,并认定为苏发云兄弟三人图财害命所致。根据是孙某被杀前曾与苏发云兄弟三人结伴同行,苏家的炕上、地面及斧头上都有血迹。苏发云兄弟被逮捕后,经多次审讯,都拒不承认杀人。关押一年之久,被告人仍然不服,提起上诉。 马锡五带领司法处干部深入当地进行调查,并进行现场勘查,最后查明:苏发云兄弟三人与被害人孙某同行属实,但后来分路,而且有人证明;苏发云家距陈尸现场20多里路,如果在苏家将孙某杀害,然后移尸到20多里外的杀人现场,从时间上计算是不可能的;苏家炕上的血是产妇生孩子的血,地面的血是苏家人患伤风时流的鼻血,斧头上的血是杀羊时沾的血。大量证据证明,苏家兄弟“图财害命”不能成立。 以现在的观念看,这是典型的疑罪从无,可以宣布苏发云兄弟三人无罪了。但马锡五继续调查,终于查出了杀害孙某的真凶,让全案真相大白。随后召开了群众大会,宣布苏发云兄弟三人无罪释放,严厉惩治了真正的杀人凶犯。此案审结,全县震动,“马青天”的名字遂传遍陕甘宁边区。 毛泽东等中央领导人敏锐意识到马锡五审判方式很好地适应了抗日战争状态下巩固人民民主政权的需要,1944年6月,毛泽东审阅的《陕甘宁边区建设简述》提出了“提倡审判与调解、法庭与群众相结合的审判方式(即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由此更加广为人知。 事实上,马锡五不仅因审判方式上具有独创性而受到毛泽东的关注,在日常政务管理、组织大生产方面也是政声卓著。在边区政府召开的专员、县长联席会上,毛泽东专门接见了马锡五,称赞他善于从实际出发、正确执行党的政策。1942年10月,中央西北局表彰和奖励在领导经济工作中成绩显著,并在群众中有威信的22名高级领导干部,1943年1月,毛泽东为马锡五亲笔题词:“一刻也不离开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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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刻也不离开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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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1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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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建伟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今天跟大家一起回顾一个故事。 延安县司法处,有一天来了一位农民,声称要控告乡干部多收公粮。 来人叫杨兆云。他提到的事实是:杨家应交公粮一石多,家里麦垛一直未脱粒,乡干部催他数次,他既不交公粮,也不打麦,乡干部不满,对杨兆云说,如果还是不打麦交粮,就派民兵去收。杨兆云在这种情况下,就叫儿子背上二斗麦子送到粮库,粮库打了收条给他。第二天乡干部派民兵将杨家麦垛拆开,打了一石多带走,交了公粮。算上杨家自己交的二斗多,等于多收了一斗多。杨兆云向区、县政府提出控告,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杨兆云到司法机关起诉,打起官司。杨兆云提出:头一天已经交了二斗麦子,为什么说抗粮不交?为何多收他家麦子?民兵强行打粮收麦,是不是违法? 这一案件,司法处很为难,当事人长期缠讼,司法人员不知该怎么办才好,使得该案一直悬而未决。 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马锡五被选为边区政府委员和边区高等法院院长。他从陇东来到延安,领导边区的司法审判工作。 他来到延安县司法处,审判员向他汇报了这起案件。 马锡五听了审判人员的汇报,决定实地调查。经过调查发现:乡干部将杨兆云家不打麦交粮一事上报,称他抗粮不交,影响公粮入仓。乡干部得到上级批准,才派民兵打麦交粮。 马锡五了解案情之后,认为乡干部强迫杨家多交了公粮,的确违反征粮法令。此案也反映了区乡干部严重强迫命令和官僚主义作风。杨兆云在问题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将纠纷起诉到司法处,是他的诉讼权利,他提出的质疑,抓住了问题的要害。此案久拖不决,是因为区乡干部不能正视自己在工作作风方面的错误。 马锡五到区公署召开干部会议,批评了区乡干部强迫命令方面的严重错误,指出派民兵强打农民的麦子违反政府法令,同时批评了他们不深入调查研究的官僚主义作风。马锡五决定:区乡干部应当主动向杨兆云道歉;多收的公粮如数退还;杨家是军属,生活如有困难,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这个案件的办案过程,体现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从实际出发,客观、全面、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坚决反对主观主义的审判作风。马锡五在总结这个案件以及其他案件审判实践时曾深有体会地说:“对于案件处理客观,把案情的是非曲直、真伪虚实必须进行客观的分析与判断,不能凭主观的推测与‘想当然’。”但是“要把案情的始末与因果得到透彻的了解,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必须要多方调查,周密思考、研究、判断”。 还有一起刑事案件,也体现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显著特征:1943年冬,在边区曲子县的一条山梁上,发现了一具男尸。县司法处查明被害人系孙某,并认定为苏发云兄弟三人图财害命所致。根据是孙某被杀前曾与苏发云兄弟三人结伴同行,苏家的炕上、地面及斧头上都有血迹。苏发云兄弟被逮捕后,经多次审讯,都拒不承认杀人。关押一年之久,被告人仍然不服,提起上诉。 马锡五带领司法处干部深入当地进行调查,并进行现场勘查,最后查明:苏发云兄弟三人与被害人孙某同行属实,但后来分路,而且有人证明;苏发云家距陈尸现场20多里路,如果在苏家将孙某杀害,然后移尸到20多里外的杀人现场,从时间上计算是不可能的;苏家炕上的血是产妇生孩子的血,地面的血是苏家人患伤风时流的鼻血,斧头上的血是杀羊时沾的血。大量证据证明,苏家兄弟“图财害命”不能成立。 以现在的观念看,这是典型的疑罪从无,可以宣布苏发云兄弟三人无罪了。但马锡五继续调查,终于查出了杀害孙某的真凶,让全案真相大白。随后召开了群众大会,宣布苏发云兄弟三人无罪释放,严厉惩治了真正的杀人凶犯。此案审结,全县震动,“马青天”的名字遂传遍陕甘宁边区。 毛泽东等中央领导人敏锐意识到马锡五审判方式很好地适应了抗日战争状态下巩固人民民主政权的需要,1944年6月,毛泽东审阅的《陕甘宁边区建设简述》提出了“提倡审判与调解、法庭与群众相结合的审判方式(即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由此更加广为人知。 事实上,马锡五不仅因审判方式上具有独创性而受到毛泽东的关注,在日常政务管理、组织大生产方面也是政声卓著。在边区政府召开的专员、县长联席会上,毛泽东专门接见了马锡五,称赞他善于从实际出发、正确执行党的政策。1942年10月,中央西北局表彰和奖励在领导经济工作中成绩显著,并在群众中有威信的22名高级领导干部,1943年1月,毛泽东为马锡五亲笔题词:“一刻也不离开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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