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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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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修华:本院受理刘态忠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1381民初33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6413号 赵洪贵:本院受理原告李强与被告赵洪贵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赵洪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强保证金、借款155 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5 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乌兰县正辉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都兰县香日德镇得胜村村民委员会诉你乌兰县正辉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都兰县香日德镇政府,都兰县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青2822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张艳丽:本院受理原告孟祥亮与你离婚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323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准许原告孟祥亮与被告张艳丽离婚;二、婚生子孟心愿由原告孟祥亮抚养,被告张艳丽自2022年1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8份,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出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葛晓平:本院受理原告刘昭军诉被告葛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民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侯平生:本院受理原告王芳诉被告侯平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民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周留常:本院受理原告周军营诉被告毛晓垒、张国显、李太林、周留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民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李金花、程选民: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丰华木业诉被告李金花、程选民、河南省汉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民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甘0602民初7917号 郭生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亚文诉被告郭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甘0602民初79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永丰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刘佳军:本院受理原告艾健辉与被告刘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730民初24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闫志壮:本院受理原告高喜缘与被告闫志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730民初24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5329号 永康市聚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雅庄村芝英二期工业区通泰路19号);陈思赛(住福建省福鼎市山前街道城东北路179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00427051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永康市聚能工贸有限公司、陈思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永康市聚能工贸有限公司、陈思赛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753071.55元并支付罚息(罚息自2019年12月21日起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285625%计算至2020年1月20日止,自2020年1月21日起以本金753071.5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28562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永康市聚能工贸有限公司、陈思赛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612元;上述应履行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92元,公告费14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负担50元,由被告永康市聚能工贸有限公司、陈思赛负担1314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 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5327号 永康市七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高鑫路21幢1号2楼201室);翁乾波(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五德镇杉林村民委员会马宝寨村民小组10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601126361):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永康市七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翁乾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永康市七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翁乾波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36210.85元并支付罚息(罚息以本金37039.74元自2020年5月6日起按年利率7.50375%计算至2020年5月24日止,罚息以本金36210.85元自2020年5月25日起按年利率7.503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扣除已付罚息6.38元);二、由被告永康市七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翁乾波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10091.34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利息自2020年4月21日起按年利率5.0025%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止,罚息自2020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7.503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复息以借期内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503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由被告永康市七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翁乾波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276894.43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利息自2020年4月21日起按年利率5.0025%计算至2020年7月29日止,罚息自2020年7月30日起按年利率7.503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复息以借期内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503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四、由被告永康市七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翁乾波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712元;上述应履行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42元,公告费186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负担50元,由被告永康市七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翁乾波负担835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5498号 王正建(住河南省新蔡县棠村镇张新寨村王竹元,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6704082418):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王正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王正建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保险理赔款68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2月3日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037元,合计1087元,由被告王正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吴宗婵、刘从勇: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务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黔0326民初250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坪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姜海洋: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被告姜海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吉0192民初2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姜海洋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借款本金300139.77元及截至2021年8月1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4950.57元及自2021年8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具体数额按照双方2019年1月9日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数据系统显示为准);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对被告姜海洋位于长春市宽城区青年路西生活区,丘地号为6-29/68-80 520的房屋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76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姜海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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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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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3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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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修华:本院受理刘态忠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1381民初33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6413号 赵洪贵:本院受理原告李强与被告赵洪贵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赵洪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强保证金、借款155 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5 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乌兰县正辉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都兰县香日德镇得胜村村民委员会诉你乌兰县正辉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都兰县香日德镇政府,都兰县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青2822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张艳丽:本院受理原告孟祥亮与你离婚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323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准许原告孟祥亮与被告张艳丽离婚;二、婚生子孟心愿由原告孟祥亮抚养,被告张艳丽自2022年1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8份,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出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葛晓平:本院受理原告刘昭军诉被告葛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民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侯平生:本院受理原告王芳诉被告侯平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民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周留常:本院受理原告周军营诉被告毛晓垒、张国显、李太林、周留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民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李金花、程选民: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丰华木业诉被告李金花、程选民、河南省汉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民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甘0602民初7917号 郭生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亚文诉被告郭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甘0602民初79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永丰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刘佳军:本院受理原告艾健辉与被告刘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730民初24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闫志壮:本院受理原告高喜缘与被告闫志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730民初24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5329号 永康市聚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雅庄村芝英二期工业区通泰路19号);陈思赛(住福建省福鼎市山前街道城东北路179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00427051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永康市聚能工贸有限公司、陈思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永康市聚能工贸有限公司、陈思赛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753071.55元并支付罚息(罚息自2019年12月21日起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285625%计算至2020年1月20日止,自2020年1月21日起以本金753071.5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28562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永康市聚能工贸有限公司、陈思赛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612元;上述应履行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92元,公告费14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负担50元,由被告永康市聚能工贸有限公司、陈思赛负担1314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 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5327号 永康市七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高鑫路21幢1号2楼201室);翁乾波(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五德镇杉林村民委员会马宝寨村民小组10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601126361):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永康市七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翁乾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永康市七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翁乾波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36210.85元并支付罚息(罚息以本金37039.74元自2020年5月6日起按年利率7.50375%计算至2020年5月24日止,罚息以本金36210.85元自2020年5月25日起按年利率7.503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扣除已付罚息6.38元);二、由被告永康市七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翁乾波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10091.34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利息自2020年4月21日起按年利率5.0025%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止,罚息自2020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7.503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复息以借期内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503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由被告永康市七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翁乾波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276894.43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利息自2020年4月21日起按年利率5.0025%计算至2020年7月29日止,罚息自2020年7月30日起按年利率7.503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复息以借期内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503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四、由被告永康市七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翁乾波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712元;上述应履行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42元,公告费186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负担50元,由被告永康市七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翁乾波负担835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5498号 王正建(住河南省新蔡县棠村镇张新寨村王竹元,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6704082418):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王正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王正建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保险理赔款68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2月3日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037元,合计1087元,由被告王正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吴宗婵、刘从勇: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务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黔0326民初250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坪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姜海洋: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被告姜海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吉0192民初2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姜海洋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借款本金300139.77元及截至2021年8月1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4950.57元及自2021年8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具体数额按照双方2019年1月9日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数据系统显示为准);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对被告姜海洋位于长春市宽城区青年路西生活区,丘地号为6-29/68-80 520的房屋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76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姜海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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