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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12-2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9/12中缝
  苏州弘顺达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展欣物流有限公司与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583民初132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陈月清:本院受理宫本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583民初192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王步芳、吴洁、张家莉:本院受理张永明诉你们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583民初75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封士河:本院受理吴文志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583民初79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毛洁:本院受理王晓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2民初76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江苏昌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南京佳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苏0412民初65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纪林海:本院受理江苏宇鸿幕墙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前黄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李付容:本院受理葛红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2民初74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昆山盛安隆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康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康沃动力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金兆瑞精密零部件(昆山)有限公司、刘言刚、刘配勇、张秀芳、张有萍:本院受理昆山金保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583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昆山市周市镇张玉宽酒行(经营者张玉宽):本院受理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简转普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3:30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冯文志:本院受理常州富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02民初49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常州俊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李科、林仁锐、张小池、於海鹏:本院受理苏州卓昂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简转普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3:30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宁海县昊华模塑有限公司、王志求:本院受理昆山宝利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583民初192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焦成东、昆山合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王书军与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583民初151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欧阳园园:本院受理昆山佳润硕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巢晓岚:本院受理沈小进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当事人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兰陵第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大宁区人民法院
刘琴妹、刘晨娟:本院受理常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大宁区人民法院
蒋金海:本院受理周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02民初51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大宁区人民法院
袁清:本院受理陈锦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当事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常州市大宁区人民法院
江苏轻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常州福牛机械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前黄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堵军:本院受理湖州织里邱冬辉童装商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2民初73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绍兴虹图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常州圣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苏0412民初73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江苏年代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判决:一、宣告江苏年代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00100041 30073648、票面金额人民币30000元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年代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谢文明:本院受理刘希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02民初44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秦东自动化设备(昆山)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香河县通利达福利纸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周市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黄凤兰、昆山新凌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3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执行局105)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沈琪、昆山勃格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3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执行局105)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王永明:本院受理吴银锋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583民初101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1)闽0206民初10067号 叶正田:本院受理的原告达正融资租赁(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正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确认达正融资租赁(厦门)有限公司与叶正田于2018年4月12日签订的编号为DZZL02-1804010的《车辆租赁合同》于2018年11月1日解除;二、叶正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达正融资租赁(厦门)有限公司赔偿损失37355元;三、叶正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达正融资租赁(厦门)有限公司支付本案公告费1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206民初100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2021)闽0206民初10068号 杨朝英:本院受理的原告达正融资租赁(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朝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确认达正融资租赁(厦门)有限公司与杨朝英于2018年7月10日签订的编号为DZZL02-1807007的《车辆租赁合同》于2020年3月19日解除;二、杨朝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达正融资租赁(厦门)有限公司赔偿损失25727元;三、杨朝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达正融资租赁(厦门)有限公司支付本案公告费1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206民初100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刊登的被公告人石芹的公告中,开庭地点“本院502法庭”应改为“连云港监狱”。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黄峰: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0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吕咏:原告李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283民初75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民一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蔡艳琴:本院受理泰兴市东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答辩期满后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黄桥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玉林市昌盛起重机械商贸有限公司、卢广远:本院受理泰兴市济川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黄桥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1)闽0206民初10073号 姚红:本院受理的原告达正融资租赁(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姚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确认达正融资租赁(厦门)有限公司与姚红于2018年6月27日签订的编号为DZZL02-1806055的《车辆租赁合同》于2019年2月1日解除;二、姚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达正融资租赁(厦门)有限公司赔偿损失21250元;三、姚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达正融资租赁(厦门)有限公司支付本案公告费1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206民初100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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