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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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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隐龙
作为中国历史上唯一“正统”的女皇帝,武则天称得上是一位伟大的政治家。她奖励农桑,改革吏治,拔擢贤才,广开言路,开创了长达十余年的武周之治;与此同时,她还是一位“发明家”——这里说的可不是昙花一现、华而不实的则天文字,而是一样影响了中国司法制度数百年的法律器物:铜匦。 匦,就是小匣子。当然,武则天的这些小匣子并不简单,它背后代表着一整套匦函制度,正符合武则天广开言路的执政理念。那么,这些小匣子究竟有什么玄机,居然能在中国法制史中留下不可磨灭的印记?这要从武则天当政时的特殊时代背景开始说起。 中国古代的女皇不止一人,但能称上“正统”二字的唯有武则天。即使如此,武则天对自己执政依然显得有些底气不足,所以终其一朝都大开告密之门。为了加强耳目,武则天于垂拱二年(686年)在朝堂东、西、南、北四面分置了青、丹、白、黑色四个铜匦,以收集各路情报。 这四个铜匦具有告密的功能,但其意义远远不止告密,而更带有“申天下之冤滞,达万人之情状”的目标。四匦的形制与命名正合阴阳五行思想,同时也凸显了武则天浓浓的个人审美与政治权威;而论其功能则不仅局限于告密,更有劝农之事、谏论时政之得失、自陈屈抑、告以谋智等。《资治通鉴》对四匦的解释更为简洁明了:“延恩匦”为求仕进者投之,“招谏匦”为言朝政得失者投之,“申冤匦”为有冤抑者投之,“通玄匦”为言天象灾变及军机秘计者投之。由此看来,四匦已然是各路民情政事直达天听的信息中枢。 铜匦设在光顺门内,武则天设置了专门的知匦使院,其中知匦使进行分拣,理匦使负责进一步的审阅。文书中关系重大的直接交与武则天本人,普通事务则转发到宰相或者其他的有关部门处理,再上奏武则天决断。 四匦虽然颜色各异,但其基本形制均是“以受表疏,可入不可出”,以保护投书者的隐私。从政治角度来看,匦函制度或许与武则天的“酷吏政治”相得益彰,使得告密行为越加盛行;但从法制角度来看,其的确承担了大量“通冤滞”“知民情”的职责,功效十分显著。 匦函制度的确由武则天首创,但说这位女皇帝兼“发明家”是站在了前人的肩膀上也不假,因为早在唐朝之前,中国历朝就已经出现了形式各异的举报箱,从形制与功用上来看,武则天的铜匦可以看作这些举报箱的加强版。 不过举报箱诞生于哪个时代,史学界尚有争议。相对古老的说法是,中国最早的举报箱由号称“法家始祖”的李悝发明,名为“蔽竹”。公元前403年,魏文侯任李悝为相主持变法,为鼓励百姓举奸揭凶,李悝遂在偏僻的巷道中设置蔽竹。这种蔽竹是一个圆柱形的竹筒,上留小口,民众可以将写有检举内容的竹简投入其中。一旦查证确实,官府将“严律治之”。 秦朝设有公车司马令,凡吏民上章皆由其转达;汉朝也有“诣阙上书”的制度,但这些都不是秘密的检举。真正具备举报箱功能的,要数西汉宣帝时期颍川太守赵广汉发明的缿筩(“缿筩”与“缿筒”通用)。 《汉书·赵广汉传》载:“(赵广汉)教吏为缿筩,及得投书,削其主名,而托以为豪杰大姓子弟所言。其后强宗大族家家结为仇雠,奸党散落,风俗大改。吏民相告讦,广汉得以为耳目,盗贼以故不发,发又辄得。” 南朝梁时,梁武帝萧衍正式在公车府设置了具有匦函性质的谤木函和肺石函。百姓有对朝廷的批评,可投书于谤木函;有自荐、申冤的,可以投书于肺石函。从内容上来看,两函受理事务的范围比起缿筒有极大的拓展并开始分类,已经基本具备了匦函制度的形式,武则天在创设匦函时,很难说没有借鉴萧衍的经验。 唐朝灭亡后,匦函制度依然常见于五代诸国。后唐、后晋、后汉、后周,均有设匦函的记载。宋初效法唐,继续推行匦函制度,直到太平兴国九年(984年)宋太宗赵光义改匦院为登闻院,匦函才变成了检匣。检与匦形制相似、功效相同,也重在“可入不可出”,《续资治通鉴长编》载:“东延恩匦为崇仁检,南招谏匦为思谏检,西申冤匦为申明检,北通玄匦为招贤检。”可见匦与检无非变了一个名称,其实质并没有什么区别。 宋亡后,继而统治中原的是由蒙古族建立的元朝,很多制度由此中断,有宋一朝极度重视的检函制度也随之在历史舞台上消失。明清两朝依然有迎驾、密奏、叩阍等制度,但由南朝梁至南宋通行七百余年的匦函制度,却再也没有出现。 历朝历代创设了林林总总的直诉形式,有其内在的必然性,底层社会的案件可以赢得皇帝的关注,从而避免官官相护的情形;而这一申诉渠道的存在同样起到了社会安全阀的作用,让一些社会矛盾不至于因为无处疏解而引发动荡。直诉制度因其管辖领域极广,使朝廷得以通过个案了解到更多国情民意,实现“广言纳谏,下情达上”的目的。 不过,中国自古以来便是泱泱大国,广大穷苦百姓能不远千里去投匦函、邀车驾的毕竟只是少数;反之皇帝唯一人而已,其所能照顾到的领域也着实有限。直诉制度历经二十余个朝代的发展虽然日臻成熟健全,但其功效并不乐观。正如《汉书·刑法志》所言:“天下狱二千余所,其冤死者多少相覆。”法律不是万能的,如何将其效用发挥到最大,中国千年直诉制度中的经验教训,实在值得后人吸取借鉴。 (文章节选自江隐龙《法律博物馆:文物中的法律故事(中华馆)》,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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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皇的匣子:铜匦里的盛唐直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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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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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武后行从图》(摹本局部),中国国家博物馆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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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隐龙
作为中国历史上唯一“正统”的女皇帝,武则天称得上是一位伟大的政治家。她奖励农桑,改革吏治,拔擢贤才,广开言路,开创了长达十余年的武周之治;与此同时,她还是一位“发明家”——这里说的可不是昙花一现、华而不实的则天文字,而是一样影响了中国司法制度数百年的法律器物:铜匦。 匦,就是小匣子。当然,武则天的这些小匣子并不简单,它背后代表着一整套匦函制度,正符合武则天广开言路的执政理念。那么,这些小匣子究竟有什么玄机,居然能在中国法制史中留下不可磨灭的印记?这要从武则天当政时的特殊时代背景开始说起。 中国古代的女皇不止一人,但能称上“正统”二字的唯有武则天。即使如此,武则天对自己执政依然显得有些底气不足,所以终其一朝都大开告密之门。为了加强耳目,武则天于垂拱二年(686年)在朝堂东、西、南、北四面分置了青、丹、白、黑色四个铜匦,以收集各路情报。 这四个铜匦具有告密的功能,但其意义远远不止告密,而更带有“申天下之冤滞,达万人之情状”的目标。四匦的形制与命名正合阴阳五行思想,同时也凸显了武则天浓浓的个人审美与政治权威;而论其功能则不仅局限于告密,更有劝农之事、谏论时政之得失、自陈屈抑、告以谋智等。《资治通鉴》对四匦的解释更为简洁明了:“延恩匦”为求仕进者投之,“招谏匦”为言朝政得失者投之,“申冤匦”为有冤抑者投之,“通玄匦”为言天象灾变及军机秘计者投之。由此看来,四匦已然是各路民情政事直达天听的信息中枢。 铜匦设在光顺门内,武则天设置了专门的知匦使院,其中知匦使进行分拣,理匦使负责进一步的审阅。文书中关系重大的直接交与武则天本人,普通事务则转发到宰相或者其他的有关部门处理,再上奏武则天决断。 四匦虽然颜色各异,但其基本形制均是“以受表疏,可入不可出”,以保护投书者的隐私。从政治角度来看,匦函制度或许与武则天的“酷吏政治”相得益彰,使得告密行为越加盛行;但从法制角度来看,其的确承担了大量“通冤滞”“知民情”的职责,功效十分显著。 匦函制度的确由武则天首创,但说这位女皇帝兼“发明家”是站在了前人的肩膀上也不假,因为早在唐朝之前,中国历朝就已经出现了形式各异的举报箱,从形制与功用上来看,武则天的铜匦可以看作这些举报箱的加强版。 不过举报箱诞生于哪个时代,史学界尚有争议。相对古老的说法是,中国最早的举报箱由号称“法家始祖”的李悝发明,名为“蔽竹”。公元前403年,魏文侯任李悝为相主持变法,为鼓励百姓举奸揭凶,李悝遂在偏僻的巷道中设置蔽竹。这种蔽竹是一个圆柱形的竹筒,上留小口,民众可以将写有检举内容的竹简投入其中。一旦查证确实,官府将“严律治之”。 秦朝设有公车司马令,凡吏民上章皆由其转达;汉朝也有“诣阙上书”的制度,但这些都不是秘密的检举。真正具备举报箱功能的,要数西汉宣帝时期颍川太守赵广汉发明的缿筩(“缿筩”与“缿筒”通用)。 《汉书·赵广汉传》载:“(赵广汉)教吏为缿筩,及得投书,削其主名,而托以为豪杰大姓子弟所言。其后强宗大族家家结为仇雠,奸党散落,风俗大改。吏民相告讦,广汉得以为耳目,盗贼以故不发,发又辄得。” 南朝梁时,梁武帝萧衍正式在公车府设置了具有匦函性质的谤木函和肺石函。百姓有对朝廷的批评,可投书于谤木函;有自荐、申冤的,可以投书于肺石函。从内容上来看,两函受理事务的范围比起缿筒有极大的拓展并开始分类,已经基本具备了匦函制度的形式,武则天在创设匦函时,很难说没有借鉴萧衍的经验。 唐朝灭亡后,匦函制度依然常见于五代诸国。后唐、后晋、后汉、后周,均有设匦函的记载。宋初效法唐,继续推行匦函制度,直到太平兴国九年(984年)宋太宗赵光义改匦院为登闻院,匦函才变成了检匣。检与匦形制相似、功效相同,也重在“可入不可出”,《续资治通鉴长编》载:“东延恩匦为崇仁检,南招谏匦为思谏检,西申冤匦为申明检,北通玄匦为招贤检。”可见匦与检无非变了一个名称,其实质并没有什么区别。 宋亡后,继而统治中原的是由蒙古族建立的元朝,很多制度由此中断,有宋一朝极度重视的检函制度也随之在历史舞台上消失。明清两朝依然有迎驾、密奏、叩阍等制度,但由南朝梁至南宋通行七百余年的匦函制度,却再也没有出现。 历朝历代创设了林林总总的直诉形式,有其内在的必然性,底层社会的案件可以赢得皇帝的关注,从而避免官官相护的情形;而这一申诉渠道的存在同样起到了社会安全阀的作用,让一些社会矛盾不至于因为无处疏解而引发动荡。直诉制度因其管辖领域极广,使朝廷得以通过个案了解到更多国情民意,实现“广言纳谏,下情达上”的目的。 不过,中国自古以来便是泱泱大国,广大穷苦百姓能不远千里去投匦函、邀车驾的毕竟只是少数;反之皇帝唯一人而已,其所能照顾到的领域也着实有限。直诉制度历经二十余个朝代的发展虽然日臻成熟健全,但其功效并不乐观。正如《汉书·刑法志》所言:“天下狱二千余所,其冤死者多少相覆。”法律不是万能的,如何将其效用发挥到最大,中国千年直诉制度中的经验教训,实在值得后人吸取借鉴。 (文章节选自江隐龙《法律博物馆:文物中的法律故事(中华馆)》,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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