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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12-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9/12中缝
  申请人广饶县永发农机销售中心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号码为31300052 32621314,出票日期为2021年11月11日,到期日为2022年5月11日,票面金额为30000元,付款行为潍坊银行开发支行,出票人为潍坊市冠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诸城市伟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已受理。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3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的行为无效。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饶县永发农机销售中心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号码为31300052 32621315,出票日期为2021年11月11日,到期日为2022年5月11日,票面金额为30000元,付款行为潍坊银行开发支行,出票人为潍坊市冠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诸城市伟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已受理。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3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的行为无效。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严云:原告周河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哈丽娅·努尔兰、祝玲丽:原告王琪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6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卢发开:原告廖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浙0402民初7105号,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1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审理。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1)粤0606民催70号 申请人叶伟棠因遗失其持有的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299股普通记名股票(票号:00003872;每股面值1元;发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人:叶伟棠;发行日期: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公告上述股票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股票权利的行为无效。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1)粤0606民催71号 申请人甘德钢因遗失其持有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容桂支行空白支票两张(支票号码起止为:94571448至94571449;出票人:甘德钢),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公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行为无效。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1)粤0606民催72号 申请人甘德钢因遗失其持有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容桂支行空白支票壹张(支票号码起止为:94571444;出票人:甘德钢),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公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行为无效。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1)粤0606民特643号 本院受理林艳宽申请宣告林艳环死亡一案,经查,林艳环,女,195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冲边一巷6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23195510271620,于1996年10月离家外出后至今未归,没有再与家人联系,多年来经被申请人的家人采取多种办法查探,但至今仍无音讯,下落不明。现发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被申请人林艳环应当在公告期间内向本院申报其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否则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被申请人生存现状的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内将其所知道情况向本院报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李利国:本院受理徐乃军诉周佳佳、王苏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刘丹丹、李利国、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何林浩、刘万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583民初195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曹冬华: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583民初167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洪艳丽:本院受理格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583民初149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包燕军:本院受理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陆家巡回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常州匠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陈军可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当事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兰陵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常州匠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陈洪生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当事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兰陵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陆建:本院受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中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583民初25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昆山艾飞斯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兰溪市智捷智能锁具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苏0583民初150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昆山迪奥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昆山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苏0583民初60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吴春红: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583民初191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1)新4202民催1号 2021年6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河间市三合橡胶化工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4020005221705498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20年7月21日,出票人乌苏赛石兴融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依次背书给杭州赛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沧州智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问市三合橡胶化工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汇票到期日2021年1月21日,背书给杭州赛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沧州智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间市三合橡胶化工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河间市三合橡胶化工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判决:宣告申请人河间市三合橡胶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汇要号为4020005221705498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20年7月21日,出票人乌苏赛石兴融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依次背书给杭州赛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沧州智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问市三合橡胶化工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汇票到期日2021年1月21日,背书给杭州赛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沧州智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间市三合橡胶化工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河问市三合橡胶化工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间市三合橡胶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300元,合计1400元,由申请人河间市三合橡胶化工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河间市三合橡胶化工有限公司已预交4300元,申请人持票据向本院申请退还4200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缪凌凌:本院受理(2021)苏0981民初6717号原告缪淑和、龚东林与被告杨小锋、第三人缪凌凌、孙晓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张万银:上诉人东台富安环美木业有限公司就(2021)苏0981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起经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杜云兵:本院受理原告顾瀚瀚与被告杜云兵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981民初40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杜云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顾瀚瀚代偿款4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5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525元,由被告杜云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蔡必良、王兰、蔡尚文:本院受理潘小兵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981民初48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仲裁公告
睢宁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申请人吴以海与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现申请人提出变更仲裁申请,因你地址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副本、变更仲裁请求通知书。申请人将仲裁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被申请人返还购房款388395元,并赔偿损失(以388395元为本金,自2013年12月19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返还购房款时止),另外,申请人放弃上次庭审中提出的对同一位置附件房屋差价司法鉴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2个月,即视为送达。仲裁员选定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5日内,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特此公告。
徐州仲裁委员会
海口龙华育壮发型连锁店: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吴英鵾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1﹞第413号),现已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金园路2号金园办公区407,电话:0898-66568110)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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