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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12-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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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培宝:本院受理原告张德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小额诉讼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石云:本院受理韩朝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河南聚商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德页与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苏1323民初64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283民初6207号 李卫:本院受理原告陈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283民初620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5543号 郑沙龙(住福建省惠安县涂寨镇盛达路38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908055518):本院受理原告熊星与被告郑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郑沙龙归还原告熊星借款本金28094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利息损失2021年8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已预收受理费522元,应收503元,公告费1076元,合计1579元,由被告郑沙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董硕、魏涛:本院审理(2021)苏0311民初7019号原告张怡豪与你们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你们赔偿损失46500元)、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5150号 杭州三春服饰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原告贾永成与被告杭州三春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春公司)、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5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杭州三春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贾永成支付逾期上房违约金15495元、逾期办证违约金42612.20元;二、驳回原告贾永成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5861号 杭州三春服饰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原告张哲祚与被告杭州三春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春公司)、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5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杭州三春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哲祚支付逾期上房违约金11903元、逾期办证违约金52204.84元;二、驳回原告张哲祚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5865号 杭州三春服饰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原告徐云英与被告杭州三春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春公司)、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58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杭州三春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徐云英支付逾期上房违约金12994元、逾期办证违约金35733.50元;二、驳回原告徐云英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036号 杭州三春服饰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原告高晓红与被告杭州三春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春公司)、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4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高晓红的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5142号 杭州三春服饰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原告陆炜炜与被告杭州三春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春公司)、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5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杭州三春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陆炜炜支付逾期上房违约金23433元、逾期办证违约金64440.35元;二、驳回原告陆炜炜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102号 杭州三春服饰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原告周茹莹与被告杭州三春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春公司)、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4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杭州三春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周茹莹支付逾期上房违约金16063元、逾期办证违约金44173.83元;二、驳回原告周茹莹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5144号 杭州三春服饰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李宸希与被告杭州三春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春公司)、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苏0311民初5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李宸希的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5862号 杭州三春服饰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原告邵国衡与被告杭州三春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春公司)、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5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杭州三春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邵国衡支付逾期上房违约金17441元、逾期办证违约金47963.99元;二、驳回原告邵国衡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刘东兴:本院受理(2021)冀09民终8323号上诉人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与被上诉人刘东兴、李明亮、白国亮、萧莉莉、郝树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冀0633执1730号 本院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张广波、杨宏玉的责令退赔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网络查控、扣划及网络拍卖被执行人被扣押财产、部分执行款项已到案,现向通知涉及本案的所有被害人于本公告期满后5日内到本院领取被执行人张广波、杨宏玉诈骗一案的部分退赔款。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5304号 兴仁市企融劳务派遣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云志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潘家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四川派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汉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派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响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冀0107执463、465、467、468、470号
石家庄市荣平商贸有限公司、石家庄双联瑞尔化工有限公司:我院在执行赞皇县槐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赞皇县康恒建材厂等五公司与石家庄市荣平商贸有限公司、石家庄双联瑞尔化工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五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不停止生效文书的执行。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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