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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12-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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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道坤、邢厚元:本院受理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21民初38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韩心强:本院受理李存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21民初55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王斌、马鞍山热巢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洪新艺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504民初4123号民事判决书(王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71792元,并按年利率3.85%标准支付自2021年8月9日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94元,公告费800元,由王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储效灵、谢媛媛: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钱刚: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孙磊、孙德源:原告魏义仿诉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1024民初264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刘洺会:原告王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024民初5255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包生、赵连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河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024民初5299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吴金玲、吴金凤、北京繁星商贸中心、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告郭晓畅诉你们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1024民初234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董建设、汪春红、常州鸿安包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阴东兴典当有限公司与你们典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583民初78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杨家宇、常州市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王玉中诉中铁十一局集团轨道工程有限公司及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402民初3033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陈杏涛:本院受理王书声、张玉芳诉被告陈杏涛及第三人昆山花桥国际商务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中山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将标、江苏广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常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国权、吴卫锋、中山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将标、第三人江苏广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402民初22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胡新、刘大会:本院受理周主华与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583民初180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张健: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达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当事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如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吾梦知否(武汉)科技有限公司、郑杰:本院受理苏州奔雷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583民初47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湖北众鑫鼎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建国、陈卫华:本院受理北京三一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583民初105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吴进波、吴进柳、朱啟艳:本院受理北京三一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583民初29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昆山绿景园餐饮有限公司、第三人胡庆:本院受理何正虎与你们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583民初75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何渐鸣: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何渐鸣、冯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583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郓城诚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王楠:本院受理苏州木买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583民初66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昆山晟迈斯门窗有限公司、江西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先保:本院受理上海安余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们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583民初103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朱晓峰:本院受理王海燕诉你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583民初49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姜国民:本院受理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583民初118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苏州凌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姜波:本院受理胡朝彬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583民初156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符成华:本院受理东台市台城通达建材经营部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981民初28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宿迁市常鑫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苏1112民初3302号原告华勇诉你单位及桓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要求判令三被告承担各项损失共计190839.7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8日裁定受理嘉兴酿造总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中澄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所为清算组。现清算组依法通知债权人及债务人,请债权人于2021年12月23日至2022年1月31日期间,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中环南路中环广场东区A座405室;联系人:庞馨源;联系电话:13575311052),并提供确认债权凭证。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需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可在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同时,本公司原有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也应在以上期间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逾期清算组将依法提起诉讼。
  注意事项:鉴于疫情防控需要,请债权人尽量邮寄申报材料,如需当面申报,现场接待时间为每周二至周四(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4时至16时),请在申报时做好个人防护措施
嘉兴酿造总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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