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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12-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未陈元:本院对原告阜阳市骏通运输有限公司与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1202民初89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解除原告阜阳市骏通运输有限公司与你于2017年2月3日签订的《车辆挂户经营协议书》;2、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市骏通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管理服务费24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吴光印:本院受理原告张自伟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202民初8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吴光印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自伟劳务费2904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万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武建业:本院受理王杰诉你们关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2021)皖1202民初16761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孙旭:本院受理原告孙换英、车连昆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1182民初31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沈胜东、范丽云:本院受理张丽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吉0881民初24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唐洪湘:本院受理原告唐中祥诉被告唐洪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定于2022年3月10日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陈宇、朱鸿杰、张勇:本院受理原告七星关区泰德电气经营部诉被告陈宇、朱鸿杰、张勇、张卫、刘福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李德发:本院受理原告毕节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德发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502民初106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陈万雄:本院受理原告夏龙与被告陈万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徐永宝:本院受理原告阮孝伟、张定伟、黄卿福诉被告刘会先、徐永江、第三人徐永宝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502民初186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李晓文:本院受理唐明青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审判。逾期将依法缺席宣判。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吴远强:本院受理欧锦雪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张传江、张明发、张有宏、田自强、余树青、徐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诉被告张传江、张明发、张有宏、田自强、余树青、徐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4民初8575、8576、8577、8578、85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韩士清:本院受理原告庞海珠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上午九时在本院鲖城人民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则依法判决。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刘士银:本院受理原告林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上午九时在本院鲖城人民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则依法判决。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沈静:本院受理原告张健明诉被告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304民初29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张樱脐:本院受理原告王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2021)川1322民初319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王莉不服该判决并于2021年11月27日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一、请撤销一审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322民初3198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三项;二、请改判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现公告送达(2022)川1322民初3198号一案原告王莉提交的上诉状副本,你可到营山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或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该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具体开庭时间待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通知。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王勇:本院受理的(2021)川1322民初5031号原告徐建强与被告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建强借款490000元及利息(49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99元,由被告王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5681号 沈阳傲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傲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于2022年3月14日8时4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9850号 仇保达、徐云飞:我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溪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2年3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大荆人民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本院受理连勇诉你方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205民初36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周清、唐桂娣、杨哲、文贤兰、上海田仆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审理原告无锡市贝来富机械有限公司诉你方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苏0205民初43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钱佳、周玉珍:本院受理张文清、张军与你们及丁生、黄凤英、王文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传票、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北塘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张安举:本院受理原告田茂路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田茂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田洪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田立良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田立贵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乃山、刘乃合、刘乃彬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田茂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田洪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1321民初4316号民事判决书、(2021)鲁1321民初4317号民事判决书、(2021)鲁1321民初4318号民事判决书、(2021)鲁1321民初4319号民事判决书、(2021)鲁1321民初4320号民事判决书、(2021)鲁1321民初4359号民事判决书、(2021)鲁1321民初4540号民事判决书、(2021)鲁1321民初47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期满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范毅:原告倪靖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原告倪靖超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张孝五:原告戴龙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公告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王婵、邓书薪:本院受理原告董文俊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621民初54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工业园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张瑞、六安聚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金安区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502民初459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周海林:本院受理原告周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1502民初6013号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岳春亮:本院依法受理原告高建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523民初47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张洪亮:本院受理的王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黑0225民初20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张洪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王彪借款本金40000.00元。并以4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时止,利息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诉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假日顺延)。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刊登的“软银投资基金管理(珠海)有限公司”民事上诉公告中,案号“(2021)浙0402民初7834号”应更正为“(2020)浙0402民初7834号”。特此公告。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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