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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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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有平:原告郭有华与被告管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工作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周小冬:原告黄欢欢与被告周小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工作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杨勇:本院受理原告黄宇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1)苏1112民初26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杨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宇婷借款本金83800元及逾期利息12905.2元(该利息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83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另行计算)。二、驳回原告黄宇婷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杨智超:本院受理(2021)苏1112民初3451号原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杨智超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376025.99元以及违约金(自2020年11月18日起算,以年利率24%为标准,暂算至2021年3月17日为30082元);2.要求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3.要求对被告名下位于镇江市丹徒区宜城大道6号绿洲花园3幢0101室的房屋变卖、拍卖所得价款或折价享有优先受偿权;4.要求被告负担诉讼费用。因你长期在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线索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自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王俊钦:本院受理原告镇江市丹徒区高桥方苹鞋厂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112民初22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俊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镇江市丹徒区高桥方苹鞋厂货款510000元;二、被告王俊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镇江市丹徒区高桥方苹鞋厂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以5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三、驳回原告镇江市丹徒区高桥方苹鞋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55元,保全费325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3205元,由被告王俊钦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人民法院 徐传华:本院受理镇江市丹徒区恒源木业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112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徐传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镇江市丹徒区恒源木业制品有限公司1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辛丰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人民法院 徐远波: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亚红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1)苏1112民初2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徐远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亚红价款117000元;案件受理费264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3340元,由被告徐远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人民法院 丹徒区高资鑫鼎橱柜厂:本院受理原告王恪永与被告丹徒区高资鑫鼎橱柜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丹徒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人民法院 侯银周:本院受理原告芮东与被告侯银周欠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丹徒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人民法院 江苏安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镇江市丹徒区福斯特建材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判决你公司给付货款24840元及违约金745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辛丰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人民法院 郝泽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郝泽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112民初2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郝泽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垫付款计15345.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元,公告费700元,合计884元,由被告郝泽海负担。限你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辛丰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人民法院 道歉声明 由于法律观念淡薄,2019年9月至12月期 间,本人刘瑞玲明知“黄金玛卡”胶囊含有毒有害成分,仍然通过淘宝店铺“人之初成人用品店”销售。经检验,上述胶囊含有西地那非成分。本人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现经司法机关教育,本人已深刻反省,向公众真诚致歉,承诺不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致歉人:刘瑞玲1304231989 ******* 我们因网络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特此道歉。 道歉人:周晓翠 张晓宇 杨光 我们因网络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特此道歉。 道歉人:于齐 周国彬 张莎莎 公益诉讼 根据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21)苏0105刑初3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我发布如下公告:一、召回我销售的“纤体压片瘦身糖果”,予以退货;二、我对自己销售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深感愧疚,现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公告人:高麓 根据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21)苏0105刑初3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我发布如下公告:一、召回我销售的“纤体压片瘦身糖果”,予以退货;二、我对自己销售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深感愧疚,现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公告人:邓蓓 根据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21)苏0105刑初3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我发布如下公告:一、召回我销售的“youmi燃脂糖果”,予以退货;二、我对自己销售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深感愧疚,现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公告人:崔小丽 公 告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依据(2013)高刑初字第2020号《刑事判决书》《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关于孟令军案款的情况说明》,于2021年11月24日,将被告人孟令军交通肇事一案中被告人孟令军暂时按照交强险金额缴纳的赔偿金6.5万元提交于河北省高碑店市公证处。被害人系女性,身份不明。请相关人员于2026年11月24日前到河北省高碑店市公证处领取该款项。如在上述期限内无人领取,该款项将视为无主财产,上缴国库。 河北省高碑店市公证处地址:河北省高碑店市世纪东路汇通时代中心2-112 电话:0312-2812702 0312-5590705 河北省高碑店市公证处 公 告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依据(2013)高刑初字第2101号《刑事判决书》《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关于张树波案款的情况说明》,于2021年11月24日,将被告人张树波交通肇事一案中被告人张树波暂时主动缴纳的赔偿金18万元提交于河北省高碑店市公证处。被害人系女性,身份不明。请相关人员于2026年11月24日前到河北省高碑店市公证处领取该款项。如在上述期限内无人领取,该款项将视为无主财产,上缴国库。 河北省高碑店市公证处地址:河北省高碑店市世纪东路汇通时代中心2-112 电话:0312-2812702 0312-5590705 河北省高碑店市公证处 公 告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依据(2015)高刑初字第2016号《刑事判决书》《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关于赵占利案款的情况说明》,于2021年11月24日,将被告人赵占利交通肇事一案中被告人亲属主动缴纳的赔偿金203306元提交于河北省高碑店市公证处。被害人张小秀,原籍贵州省,具体情况不详。请相关人员于2026年11月24日前到河北省高碑店市公证处领取该款项。如在上述期限内无人领取,该款项将视为无主财产,上缴国库。 河北省高碑店市公证处地址:河北省高碑店市世纪东路汇通时代中心2-112 电话:0312-2812702 0312-5590705 河北省高碑店市公证处 送达公告 刘国彦(居民身份证号412932196801252917,住址:河南省桐柏县月河镇林庙村娄子庄64号):本机关依法查明2021年10月29日,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接群众举报对大兴区兴政西里30号楼底商102“刘一刀修脚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刘国彦非医师行医,自2021年9月28日至2021年10月24日。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刘国彦询问笔录、胡敏询问笔录、刘国彦居民身份证、胡敏居民身份证、盐酸利多卡注射液9支,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10支为证。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9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9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1.没违法所得30元;2.没收盐酸利多卡注射液9支,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10支;3.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违。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因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大卫医罚[2021]42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61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委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缴款书》,逾期视为送达。 请你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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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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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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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有平:原告郭有华与被告管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工作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周小冬:原告黄欢欢与被告周小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工作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杨勇:本院受理原告黄宇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1)苏1112民初26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杨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宇婷借款本金83800元及逾期利息12905.2元(该利息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83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另行计算)。二、驳回原告黄宇婷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杨智超:本院受理(2021)苏1112民初3451号原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杨智超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376025.99元以及违约金(自2020年11月18日起算,以年利率24%为标准,暂算至2021年3月17日为30082元);2.要求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3.要求对被告名下位于镇江市丹徒区宜城大道6号绿洲花园3幢0101室的房屋变卖、拍卖所得价款或折价享有优先受偿权;4.要求被告负担诉讼费用。因你长期在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线索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自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王俊钦:本院受理原告镇江市丹徒区高桥方苹鞋厂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112民初22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俊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镇江市丹徒区高桥方苹鞋厂货款510000元;二、被告王俊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镇江市丹徒区高桥方苹鞋厂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以5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三、驳回原告镇江市丹徒区高桥方苹鞋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55元,保全费325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3205元,由被告王俊钦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人民法院 徐传华:本院受理镇江市丹徒区恒源木业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112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徐传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镇江市丹徒区恒源木业制品有限公司1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辛丰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人民法院 徐远波: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亚红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1)苏1112民初2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徐远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亚红价款117000元;案件受理费264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3340元,由被告徐远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人民法院 丹徒区高资鑫鼎橱柜厂:本院受理原告王恪永与被告丹徒区高资鑫鼎橱柜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丹徒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人民法院 侯银周:本院受理原告芮东与被告侯银周欠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丹徒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人民法院 江苏安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镇江市丹徒区福斯特建材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判决你公司给付货款24840元及违约金745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辛丰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人民法院 郝泽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郝泽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112民初2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郝泽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垫付款计15345.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元,公告费700元,合计884元,由被告郝泽海负担。限你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辛丰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人民法院 道歉声明 由于法律观念淡薄,2019年9月至12月期 间,本人刘瑞玲明知“黄金玛卡”胶囊含有毒有害成分,仍然通过淘宝店铺“人之初成人用品店”销售。经检验,上述胶囊含有西地那非成分。本人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现经司法机关教育,本人已深刻反省,向公众真诚致歉,承诺不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致歉人:刘瑞玲1304231989 ******* 我们因网络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特此道歉。 道歉人:周晓翠 张晓宇 杨光 我们因网络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特此道歉。 道歉人:于齐 周国彬 张莎莎 公益诉讼 根据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21)苏0105刑初3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我发布如下公告:一、召回我销售的“纤体压片瘦身糖果”,予以退货;二、我对自己销售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深感愧疚,现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公告人:高麓 根据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21)苏0105刑初3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我发布如下公告:一、召回我销售的“纤体压片瘦身糖果”,予以退货;二、我对自己销售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深感愧疚,现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公告人:邓蓓 根据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21)苏0105刑初3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我发布如下公告:一、召回我销售的“youmi燃脂糖果”,予以退货;二、我对自己销售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深感愧疚,现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公告人:崔小丽 公 告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依据(2013)高刑初字第2020号《刑事判决书》《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关于孟令军案款的情况说明》,于2021年11月24日,将被告人孟令军交通肇事一案中被告人孟令军暂时按照交强险金额缴纳的赔偿金6.5万元提交于河北省高碑店市公证处。被害人系女性,身份不明。请相关人员于2026年11月24日前到河北省高碑店市公证处领取该款项。如在上述期限内无人领取,该款项将视为无主财产,上缴国库。 河北省高碑店市公证处地址:河北省高碑店市世纪东路汇通时代中心2-112 电话:0312-2812702 0312-5590705 河北省高碑店市公证处 公 告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依据(2013)高刑初字第2101号《刑事判决书》《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关于张树波案款的情况说明》,于2021年11月24日,将被告人张树波交通肇事一案中被告人张树波暂时主动缴纳的赔偿金18万元提交于河北省高碑店市公证处。被害人系女性,身份不明。请相关人员于2026年11月24日前到河北省高碑店市公证处领取该款项。如在上述期限内无人领取,该款项将视为无主财产,上缴国库。 河北省高碑店市公证处地址:河北省高碑店市世纪东路汇通时代中心2-112 电话:0312-2812702 0312-5590705 河北省高碑店市公证处 公 告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依据(2015)高刑初字第2016号《刑事判决书》《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关于赵占利案款的情况说明》,于2021年11月24日,将被告人赵占利交通肇事一案中被告人亲属主动缴纳的赔偿金203306元提交于河北省高碑店市公证处。被害人张小秀,原籍贵州省,具体情况不详。请相关人员于2026年11月24日前到河北省高碑店市公证处领取该款项。如在上述期限内无人领取,该款项将视为无主财产,上缴国库。 河北省高碑店市公证处地址:河北省高碑店市世纪东路汇通时代中心2-112 电话:0312-2812702 0312-5590705 河北省高碑店市公证处 送达公告 刘国彦(居民身份证号412932196801252917,住址:河南省桐柏县月河镇林庙村娄子庄64号):本机关依法查明2021年10月29日,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接群众举报对大兴区兴政西里30号楼底商102“刘一刀修脚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刘国彦非医师行医,自2021年9月28日至2021年10月24日。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刘国彦询问笔录、胡敏询问笔录、刘国彦居民身份证、胡敏居民身份证、盐酸利多卡注射液9支,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10支为证。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9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9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1.没违法所得30元;2.没收盐酸利多卡注射液9支,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10支;3.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违。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因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大卫医罚[2021]42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61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委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缴款书》,逾期视为送达。 请你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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