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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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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 颖
不久前,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十大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释明了新就业形态领域劳动关系认定的标准。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备受各方关注,相关部门相继推出有关指导意见的背景下,这一做法对于正确理解相关文件内涵,准确把握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梳理上述十个案例,有如下亮点非常值得关注:其一,在新就业形态领域劳动关系认定问题上依然坚持了既有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即通过判断在劳动提供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者服从管理、听从指挥、遵守规章、劳动是否是业务组成部分等为基本内容的从属性特征,来决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一立场值得赞同。新就业形态领域的用工方式非常多样化,可以是符合劳动关系的用工,也可以是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用工,还可能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用工,但就构成劳动关系的用工而言,劳动关系认定的标准并未因为是新就业形态就需要调整。 其二,上述案例坚持了用工实际决定用工关系性质的基本立场,即当事人具体用工的形式决定法律关系的性质,而不是由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来决定。因此,在当事人明确约定双方是其他法律关系,但用工事实显示为劳动关系的案例中,法院最终认定了劳动关系。 其三,上述案例在选择上具有很明显的类比公布的特点。例如网络主播的从业情况,既有认定劳动关系的案例,也有不认定劳动关系的案例。这一方面能有效避免形成网络主播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一刀切”错误印象,另一方面也符合这个行业因为用工管理方式不同而法律关系不同的客观实际。 通过典型案例释明新就业形态领域劳动关系这一棘手问题非常值得赞赏。但从未来发展来看,还有一些工作值得进一步推进。首先,如上所述,根据多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指出,新就业形态领域用工关系的法律形态分为劳动关系形态、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形态以及民事用工形态三种类型,但是目前公布的典型案例并未涉及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形态的案例。未来仍需要积极探索这种劳动关系形态用工关系的认定标准及其法律效果。这对于实现该领域用工关系分类处理,落实上述文件,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其次,以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本身而言,上述案例坚持了既有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这本无可厚非,但却没有探索数字时代劳动关系从属性所具有的特有表现形态。数字时代的用人单位管理、服从指示、劳动是业务的组成部分等如何判断,具有哪些特殊表现形态,这一难题是未来公布典型案例应关注的问题,也是理论研究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总体来说,中华全国总工会此次公布十大典型案例的方式以及基本思路都值得肯定,但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问题作为一个较新的问题,还需要各方继续共同努力去研究解决。 (作者系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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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让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更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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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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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 颖
不久前,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十大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释明了新就业形态领域劳动关系认定的标准。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备受各方关注,相关部门相继推出有关指导意见的背景下,这一做法对于正确理解相关文件内涵,准确把握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梳理上述十个案例,有如下亮点非常值得关注:其一,在新就业形态领域劳动关系认定问题上依然坚持了既有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即通过判断在劳动提供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者服从管理、听从指挥、遵守规章、劳动是否是业务组成部分等为基本内容的从属性特征,来决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一立场值得赞同。新就业形态领域的用工方式非常多样化,可以是符合劳动关系的用工,也可以是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用工,还可能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用工,但就构成劳动关系的用工而言,劳动关系认定的标准并未因为是新就业形态就需要调整。 其二,上述案例坚持了用工实际决定用工关系性质的基本立场,即当事人具体用工的形式决定法律关系的性质,而不是由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来决定。因此,在当事人明确约定双方是其他法律关系,但用工事实显示为劳动关系的案例中,法院最终认定了劳动关系。 其三,上述案例在选择上具有很明显的类比公布的特点。例如网络主播的从业情况,既有认定劳动关系的案例,也有不认定劳动关系的案例。这一方面能有效避免形成网络主播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一刀切”错误印象,另一方面也符合这个行业因为用工管理方式不同而法律关系不同的客观实际。 通过典型案例释明新就业形态领域劳动关系这一棘手问题非常值得赞赏。但从未来发展来看,还有一些工作值得进一步推进。首先,如上所述,根据多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指出,新就业形态领域用工关系的法律形态分为劳动关系形态、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形态以及民事用工形态三种类型,但是目前公布的典型案例并未涉及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形态的案例。未来仍需要积极探索这种劳动关系形态用工关系的认定标准及其法律效果。这对于实现该领域用工关系分类处理,落实上述文件,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其次,以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本身而言,上述案例坚持了既有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这本无可厚非,但却没有探索数字时代劳动关系从属性所具有的特有表现形态。数字时代的用人单位管理、服从指示、劳动是业务的组成部分等如何判断,具有哪些特殊表现形态,这一难题是未来公布典型案例应关注的问题,也是理论研究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总体来说,中华全国总工会此次公布十大典型案例的方式以及基本思路都值得肯定,但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问题作为一个较新的问题,还需要各方继续共同努力去研究解决。 (作者系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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