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2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声音
13 5/13 4 5 6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岂能只要数据“风度”,不要群众“温度”
· 重罚“带货女王”方能以儆效尤
· 短视频动画特效也有著作权
· 图说世象
· 明晰“控评”法律风险 打造清朗文娱环境
· 以案释法,让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更明确
· 严惩高空抛物须实现全面处罚

严惩高空抛物须实现全面处罚

( 2021-12-2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吴晓锋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刑事案件,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今年6月28日,周某因饮酒与女友曹某发生争吵。女友离开后,周某便借着酒劲发泄情绪,将冰箱从二楼窗口扔到了一楼过道。而这个过道正是单元唯一出入口,如果有人刚好经过,后果不堪设想。
  事实上,在全国范围内,高空抛物致人死伤早已不是一个新鲜话题。天降乌龟、天降藏獒、天降砖头、天降砧板……形形色色的高空抛物伤人甚至致人死亡事件不断上演。每一场事故背后几乎都是血淋淋的教训。在民事责任上,我国民法典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肇事者因高空抛物对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显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在刑事责任上,肇事者如果有意针对他人抛物,将涉嫌故意杀人或伤害罪(直接故意);如果明明看到有人路过,还不计后果,将物品扔下去,也将涉嫌故意杀人或伤害罪(间接故意);如果将物品放在容易造成危险的地方,导致物品坠落,则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或重伤罪。
  在以往,如果高空抛物侥幸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结果,肇事者一般难以被追究法律责任。而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高空抛物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就意味着,高空抛物即便没有引起严重后果,也可能涉及刑事犯罪。这无疑让依法打击高空抛物、维护群众安全更加师出有名。新闻中的案例也正是以这个罪名进行了精准打击。相信随着高空抛物罪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必将有力减少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
  但也需要指出,在现行法律体系对高空抛物的规制中,民法典虽有明确规定,但刑法中,并非实施高空抛物行为就构成犯罪,因为构成此罪的要件之一是情节严重。这就意味着对情节尚未严重到构成刑责的高空抛物行为,缺乏相应的规制。对于此类行为,最恰当的惩罚莫过于施以拘留或罚款等治安处罚,遗憾的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妨害公共安全的章节中,并没有明确将相关行为纳入其中,也没有可供援引的兜底条款。这在一定程度上会让不法者产生侥幸心理。烟头、果皮等看似不起眼、不大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物品频频被抛出,就是这种侥幸心理的行为体现。但这种行为也可能引发比较恶劣的后果,比如今年12月初,在四川泸州一小区,一从天而降的烟头就差点引燃了婴儿车。
  为了填补这一层面的法律空缺,有必要从立法上搭建起更加全方位的责任体系:只要高空抛物,即使没有产生实际伤害、情节并未严重到构成刑事责任,也应为此付出代价。只要抛物,必有处罚。对此,一方面,可以通过调整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治安拘留的措施;另一方面,也可以采取地方立法的方式,对相关行为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之外的行政处罚。
  当然,再公平合理的事后追责,也难以弥补已有损失、修复业已发生的危险,制止悲剧的发生,还需要监管部门、高层建筑设计者、物业等主体在预防上多下功夫。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