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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动画特效也有著作权

( 2021-12-2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王 迁

  杭州互联网法院近日就两个短视频平台之间发生的动画特效著作权纠纷作出判决,引起了社会关注。在此案中,由于被告发布的动画特效与原告的存在实质性相似,从而引发了该特效是否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以及被告制作发布相关特效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争议。
  对此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应用于短视频的特效而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虽然是新现象,但这背后不一定有新的法律问题。随着技术的进步,社会的发展,会有各种各样新现象不断出现,但很多新现象只是早已存在现象的新表现形式,现有的法律完全可以适用。只要掌握了法律规则和背后的原理,这些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
  对于用于制作短视频的动画特效而言,首先需要判断其是否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2020年著作权法修改之前,相关作品的名称是“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2020年著作权法修改时,将此类作品的名称调整为“视听作品”。这一修改使很多人认为著作权法由此扩大了此类作品的保护范围,将电影、电视剧之外的其他连续影像也纳入了保护范围。然而,这纯属误解。“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本身就有极强的包容性,其范围远远大于电影和电视剧。早在著作权法修改前,全国各地已有很多法院将音乐电视以及电子游戏中的连续画面、动画特效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去年著作权法修改时对此类作品名称作出调整,只是为了使该名称更加简洁和符合公众的认知,并没有扩大此类作品的保护范围。可以说,如果某连续影像不能作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受到修改之前的著作权法的保护,那它也不可能作为视听作品受到修改之后的著作权法的保护。反之亦然。
  因此,短视频平台供用户美化其视频的动画特效能否作为视听作品受到保护,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独创性的要求,而与著作权法对此类作品名称的调整毫无关系。已在物质载体上固定的连续画面只要具备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即连续画面上下衔接有独特的视觉效果,属于个人美学观点和智力创造的结晶,就构成视听作品,受到著作权法较高水平的保护,否则应被归于录像制品,受到的保护水平相对较低。
  对于短视频动画特效而言,虽然其制作过程远不及拍摄一部电影和电视剧复杂,但同样可以达到独创性的要求。可以想见,短视频平台向不同的制作团队提出以剪窗花为主题制作特效动画的思路后,各团队对于用何种形状、尺寸与色彩的窗花作为素材,从怎样的角度、方向、速度让窗花移动,是否让它产生翻转、飞入和回旋等动画效果,都有很大的选择与判断的空间。在独立创作的情况下,由此形成的动画特效不可能雷同,而是各有特色,反映了制作者独特的视角和极富个性化的选择与判断,因此完全可能构成视听作品。在此案中,法院也指出涉案的“窗花剪剪”特效连续画面的呈现体现了作者的选择和安排,具有创造性,符合视听作品连续画面独创性的要求。这一判决有理有据。
  在原告的“窗花剪剪”特效属于视听作品的情况下,被告制作发布与之高度相似的动画特效构成侵权。虽然原、被告的动画特效并不完全相同,但细微的差异并不影响侵权的认定,因为抄袭构成侵权的要件是“接触+实质性相似”。只要被告接触过原告在先创作的作品后,其提供的内容与原告作品构成实质意义上的相似即可能构成侵权,无需一模一样。
  此案的判决,既是对著作权法规则和基本原理的正确运用,也为短视频平台提供了有益的启示:既然动画特效是短视频平台吸引用户的重要手段,就应当高度重视其著作权状况。只有独立创作出精美新颖的动画特效,短视频平台才能在为自己带来更多流量的同时,避免侵犯他人的权利,从而形成业内的良性竞争。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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