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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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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公告

人民法院公告
2021年12月21日

( 2021-12-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综合
  2021年12月21日
  董思启:本院受理刘尊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21民初51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孙莹莹: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21民初44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李昌友: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21民初45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周玉林: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21民初44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安允亮: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21民初27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赵宇宙: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21民初28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周忠军:本院受理薛向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283民初56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王军:本院受理周伟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283民初62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立案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徐荣:本院受理泰兴市香格里拉大酒店诉你餐饮服务合同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283民初35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立案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石芹:原告泰兴市经济适用房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0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王凤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河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024民初5291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刘营、贾春燕:原告孙丽丽诉你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1024民初593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郑立顺:原告陈勇、库献军、江月龙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024民初43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韩英:原告钱广建诉你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024民初27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受理申请人浙江镇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为0010004123945883,申请人浙江镇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金额30000元,出票日期2021年6月23日,收款人嘉兴市银建工程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嘉善魏塘分公司,未背书,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城支行签发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2021)浙0402民催7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受理申请人浙江嘉宇建设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为0010004123913518,申请人浙江嘉宇建设有限公司,金额10000元,出票日期2019年3月20日,收款人平湖市人民政府钟埭街道办事处基建专户,未背书,禾城农商银行余新支行签发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2021)浙0402民催10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浙江嘉越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嘉兴银行梅湾支行签发的银行汇票一份,票号0010004131464225,出票人浙江嘉越建设有限公司,金额20000元,出票日期2020年12月4日,收款人崇福镇政府事业单位工程专户-招投标押金专户,因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浙江国建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嘉兴银行南湖支行签发的银行汇票一份,票号0010004123994845,出票人浙江国建建设有限公司,金额20000元,出票日期2020年5月11日,收款人浙江博宏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桐乡分公司,因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浙江国建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嘉兴银行南湖支行签发的银行汇票一份,票号0010004123984825,出票人浙江国建建设有限公司,金额20000元,出票日期2018年5月21日,收款人海宁市袁花镇人民政府,因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贾文涛、屈凤琴:原告浙江欣融汽车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水法庭3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陈丹丹:原告嘉兴水果市场宏昌水果批发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水法庭1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浙江国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李秀俊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1)浙0402民初5900号,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科技城法庭3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审理。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陈雨凯:原告郭太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丰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陈小亮:原告郭太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丰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1)粤0606民催69号
  申请人霍顺来因遗失其持有的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221股普通记名股票(票号:00075047;每股面值1元;发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人:霍顺来;发行日期:2005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公告上述股票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股票权利的行为无效。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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