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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12-1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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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永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桥东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703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1)苏1283民初5481号 谢鋅(鑫)全:本院受理原告陈京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283民初548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7417号 杨书:原告郎伟佳与被告杨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杨书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权利,本案将定于2022年3月24日8时50分在本院东门三楼3号审判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林贤、吕华杰、吕杏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3199号 冯海侠:本院受理原告曹金龙与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陈福祥:本院受理原告张杰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2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倍加润特效机油销售中心:本院受理原告当增才让诉你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青2321民初1052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院将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万马南加:本院受理的原告索南昂加诉被告万马南加追偿权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青2321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陈印: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3099.45元,并承担违约金627.36元,合计3726.8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漆珍蓉、彭先富、彭华清: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漆珍蓉、彭先富、彭华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漆珍蓉、彭先富立即向原告支付2013年1月1日到2019年4月25日物业服务费6417.63元,电梯电费720元,并承担违约金2624元,合计9761.63元,彭华清支付原告2019年4月26日到2019年12月31日物业费781.0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米玥、唐楠: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都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米玥、唐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费7319元人民币(=81.32平方米×1.5元/平方米/月×60月);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按物业费欠费总额1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31.9元人民币,合计金额8050.9元人民币;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吴佳霖: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都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佳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费7979元人民币(=88.66平方米×1.5元/平方米/月×60月);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物业费欠费总额1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97.9元人民币,合计金额8776.9元人民币;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唐海涛、李洁: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海涛、李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欠付的物业费4422.99元,并以欠付金额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累计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李龙军、杨琴: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衡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龙军、杨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12月8日至2021年12月7日期间物业费5895.9元人民币(=102.36平方米×1.2元/平方米/月×48月);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按物业费欠费总额1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89.6元人民币,合计金额6485.5元人民币;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1283民初4110号 季美琴:本院受理马鞍山市瑞伯怡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远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远洁服务服务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黎石江诉你们与张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7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大坪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周述德:我院受理的原告赵永德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和硕县人民法院(2021)新2828民初9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易梦林:本院受理原告刘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范方勇:本院受理原告李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1381民初39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2021)苏1283民初3495号 周新春:本院受理原告刘万青、曾媛与被告周新春、张静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283民初349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3325号 宋万林: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发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322民初332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徐巍:本院受理原告吉林省华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建公司)与被告徐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吉0192民初23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吉林省华建实业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两次合计520元,由被告徐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长春汉江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志成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吉0192民初22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胡志成与被告长春汉江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于2021年7月27日解除;二、被告长春汉江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胡志成租金483333.27元;三、驳回原告胡志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67元,减半收取4583.5元,由原告胡志成负担308.5元。由被告长春汉江食品有限公司负担427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昆山港龙城市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章木羲、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郭成英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583民初50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依据(2013)高刑初字第2020号《刑事判决书》《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关于孟令军案款的情况说明》,于2021年11月24日,将被告人孟令军交通肇事一案中被告人孟令军暂时按照交强险金额缴纳的赔偿金6.5万元提交于河北省高碑店市公证处。被害人系女性,身份不明。请相关人员于2026年11月24日前到河北省高碑店市公证处领取该款项。如在上述期限内无人领取,该款项将视为无主财产,上缴国库。
  河北省高碑店市公证处地址:河北省高碑店市世纪东路汇通时代中心2-112
  电话:0312-2812702 0312-5590705
河北省高碑店市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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