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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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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中缝 周金榜:本院受理原告祝祖兵诉你、镇江市琦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112民初2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周金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祝祖兵劳务报酬(工资)12000元;二、驳回原告对被告镇江市琦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周金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宝堰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王良华:本院受理原告张小华与被告王良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981民初6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王良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小华工资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张小华负担222元,被告王良华负担5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朱俊:本院受理原告文静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1)苏1112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朱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文静办理坐落于镇江市丹徒区金色阳光18幢0206室【苏(2019)镇江市不动产权第0076303号】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沈悦悦:本院受理原告刘大龙诉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1)苏1112民初2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原告刘大龙与被告沈悦悦生育的孩子刘宇泽(2019年6月21日出生)由原告刘大龙领带抚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周贵州、陈艳玲:原告张琳与被告周贵州、陈艳玲、润州区鼎屋房产中介服务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工作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刘小息:原告华云祥与被告刘小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工作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冠县精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昊雄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冠县精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981民初36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江苏捷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2021)苏0981民初6487号盐城市广源气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江苏巨欣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原告练明根与被告江苏巨欣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严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苏0981民初274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江苏巨欣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练明根归还借款本金2984231.64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8月19日为3751179.17元;以本金2984231.64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严小平对被告江苏巨欣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上述第一款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练明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300元,由原告练明根负担302元,被告江苏巨欣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严小平共同负担56998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严小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21)苏0981民初274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改判驳回练明根在原审中提出的涉及严小平的诉讼请求或者裁定发回重审。现依法向你方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刘瑞锋、张国琴:本院受理原告戴良国与被告刘瑞锋、张国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681民初5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刘瑞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戴良国工程款118000元,并支付欠付利息(以11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2日至判决作出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戴良国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60元,公告费700元,合集33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瑞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江苏安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镇江市丹徒区福斯特建材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判决你公司给付货款24840元及违约金745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辛丰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周文良:本院受理原告闵仕平诉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322民初42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闵仕平与被告周文良于2017年10月23日签订的《工伤赔付协议书》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二、被告周文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闵仕平赔偿款50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新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杨兴富:本院受理原告廖香超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322民初3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杨兴富在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廖香超建房款10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新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昆山港龙城市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章木羲、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张婷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583民初49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昆山港龙城市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章木羲、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张妹、沈坤兴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583民初50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陈仁丽∶本院受理深圳市乐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你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简转普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3∶30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万岩:本院受理邓磊、汪敏红诉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583民初195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江苏猫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迎宾、河南懒猫社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郑瑞与你们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简转普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3:30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魏强、孙培珍∶本院受理北京三一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简转普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3:30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昆山市君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青奥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李贤耀、程明∶本院受理上海鹏复商务咨询服务中心与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陆家巡回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江苏猫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迎宾、河南懒猫社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猫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本院受理陈进勇与你们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简转普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3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昆山易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易龙世纪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昆山新宁物流有限公司与你们仓储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简转普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3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仲裁公告 丹艳丽: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霍雅丽与你之间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邯仲案字第0549号案的仲裁通知书等仲裁文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邯郸市丛台东路科技中心12楼、0310-3084515)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选定仲裁员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7日内,期限届满后,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 邯郸仲裁委员会 本委于2021年11月10日刊登的海龙劳人仲案字﹝2021﹞第249号,2021年11月17日刊登的海龙劳人仲案字﹝2021﹞第317、319号、海龙劳人仲案字﹝2021﹞第401-403号三份公告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应改为“本委将视为撤诉”,特此更正。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林慧丽:本委已经受理你与海南嘉伟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1﹞第418号),并定于2022年1月16日8时30分开庭审理。因联系不上你且邮寄无法送达,限你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金园路2号金园办公区407,联系电话:0898-66568110)领取受理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视为撤诉。以上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森诚富实业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景帅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1﹞第550号),并定于2022年1月16日9时30分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金园路2号金园办公区407,联系电话:0898-66568110)领取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与开庭通知书,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以上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西藏宏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颜强与你方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拉仲裁字第112号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891-6872729。 拉萨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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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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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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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中缝 周金榜:本院受理原告祝祖兵诉你、镇江市琦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112民初2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周金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祝祖兵劳务报酬(工资)12000元;二、驳回原告对被告镇江市琦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周金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宝堰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王良华:本院受理原告张小华与被告王良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981民初6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王良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小华工资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张小华负担222元,被告王良华负担5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朱俊:本院受理原告文静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1)苏1112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朱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文静办理坐落于镇江市丹徒区金色阳光18幢0206室【苏(2019)镇江市不动产权第0076303号】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沈悦悦:本院受理原告刘大龙诉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1)苏1112民初2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原告刘大龙与被告沈悦悦生育的孩子刘宇泽(2019年6月21日出生)由原告刘大龙领带抚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周贵州、陈艳玲:原告张琳与被告周贵州、陈艳玲、润州区鼎屋房产中介服务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工作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刘小息:原告华云祥与被告刘小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工作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冠县精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昊雄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冠县精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981民初36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江苏捷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2021)苏0981民初6487号盐城市广源气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江苏巨欣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原告练明根与被告江苏巨欣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严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苏0981民初274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江苏巨欣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练明根归还借款本金2984231.64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8月19日为3751179.17元;以本金2984231.64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严小平对被告江苏巨欣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上述第一款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练明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300元,由原告练明根负担302元,被告江苏巨欣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严小平共同负担56998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严小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21)苏0981民初274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改判驳回练明根在原审中提出的涉及严小平的诉讼请求或者裁定发回重审。现依法向你方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刘瑞锋、张国琴:本院受理原告戴良国与被告刘瑞锋、张国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681民初5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刘瑞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戴良国工程款118000元,并支付欠付利息(以11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2日至判决作出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戴良国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60元,公告费700元,合集33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瑞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江苏安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镇江市丹徒区福斯特建材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判决你公司给付货款24840元及违约金745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辛丰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周文良:本院受理原告闵仕平诉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322民初42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闵仕平与被告周文良于2017年10月23日签订的《工伤赔付协议书》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二、被告周文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闵仕平赔偿款50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新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杨兴富:本院受理原告廖香超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322民初3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杨兴富在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廖香超建房款10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新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昆山港龙城市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章木羲、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张婷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583民初49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昆山港龙城市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章木羲、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张妹、沈坤兴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583民初50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陈仁丽∶本院受理深圳市乐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你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简转普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3∶30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万岩:本院受理邓磊、汪敏红诉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583民初195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江苏猫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迎宾、河南懒猫社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郑瑞与你们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简转普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3:30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魏强、孙培珍∶本院受理北京三一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简转普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3:30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昆山市君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青奥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李贤耀、程明∶本院受理上海鹏复商务咨询服务中心与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陆家巡回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江苏猫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迎宾、河南懒猫社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猫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本院受理陈进勇与你们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简转普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3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昆山易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易龙世纪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昆山新宁物流有限公司与你们仓储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简转普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3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仲裁公告 丹艳丽: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霍雅丽与你之间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邯仲案字第0549号案的仲裁通知书等仲裁文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邯郸市丛台东路科技中心12楼、0310-3084515)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选定仲裁员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7日内,期限届满后,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 邯郸仲裁委员会 本委于2021年11月10日刊登的海龙劳人仲案字﹝2021﹞第249号,2021年11月17日刊登的海龙劳人仲案字﹝2021﹞第317、319号、海龙劳人仲案字﹝2021﹞第401-403号三份公告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应改为“本委将视为撤诉”,特此更正。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林慧丽:本委已经受理你与海南嘉伟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1﹞第418号),并定于2022年1月16日8时30分开庭审理。因联系不上你且邮寄无法送达,限你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金园路2号金园办公区407,联系电话:0898-66568110)领取受理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视为撤诉。以上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森诚富实业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景帅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1﹞第550号),并定于2022年1月16日9时30分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金园路2号金园办公区407,联系电话:0898-66568110)领取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与开庭通知书,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以上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西藏宏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颜强与你方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拉仲裁字第112号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891-6872729。 拉萨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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