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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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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 禾
近日,有关赵德馨教授状告中国知网获赔70万元的消息引发各方关注。各类媒体针对中国知网的行为已经发表了大量批评性文章,笔者无意再就知网行为的是非问题进行评论,只想从解决问题的角度提一点建设性意见。 知网是收纳国内报刊最全,且市场占有率最高的数据库之一;以此为基础,知网还拓展了论文“查重”业务,该业务的开展必须以既有论文的数据库为基础。而数据库的存在也会为学者们查询、检索历年来各类报刊已发表的论文提供便利,可以说是学术界的刚需。然而,数据库的编制者如何取得数据库中每篇论文著作权人的许可,一直是全球数据库编制者面临的共同难题。多年前,国内几家大型学术论文数据库之间为了抢占市场,曾频频因著作权授权问题向对方发起诉讼,但截至目前并未找到合理、合法的授权方式。 据了解,知网的授权模式是与各报刊社订立授权协议,通过报刊间接获得授权。很显然,这种授权模式在与赵德馨教授的诉讼中未被认同。这当中可能涉及多方面的原因。比如,在互联网尚未诞生或普及的年代,各报刊社不可能与作者间订立涉及论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协议;又如,一些报刊社近年来虽然以单方声明的方式要求作者一并授予报刊出版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但这种做法在法律上的有效性一直存在争议。这些问题都使得著作权授权仍然是困扰学术论文数据库产业发展的重大障碍。 学术论文数据库中所收纳的论文数量非常庞大,逐一征集作者授权只是理论上的一种设想。世界上所有数据库编制者都难以承受如此高昂的成本。在国外,已有“数字图书馆”计划因为无法获得海量授权而搁浅的例子。在我国,多年前就已成立了专门管理文字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如能充分发挥其代表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作用,或许就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但这需要对我国现行著作权制度稍作调整。 具体而言,集体管理组织存在两种授权情形:针对会员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代表会员行使权利,因此数据库编制者只需从集体管理组织这里即可一次性得到所有会员的授权;针对非会员的著作权,由于非会员未曾授权,因此集体管理组织不能当然地替代非会员主张权利。但北欧国家赋予集体管理组织对非会员权利进行延伸管理的模式,是可供我国参考的。我国只需在著作权法中允许集体管理组织对特定作品著作权的特别使用方式可以进行延伸管理,即可解决我国学术论文数据库编制中因授权问题所引发的尴尬。 应当看到,延伸集体管理的施行也需非常谨慎,应仅限于特定作品在特定领域的使用情形。原因如下:第一,著作权属于民法典所保护的民事权利。原则上,只有权利人有权行使其民事权利,因此应当奉行“非必要不延伸”的原则。第二,学术论文的作者往往难以准确知晓自己作品的使用情况。若没有延伸管理,绝大部分作者最终都会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因此,在这一领域施行延伸集体管理有利于维护绝大多数作者的权利。第三,相对于其他作品的作者,学术论文的作者更在乎的是对作者的尊重,而不是指望靠发表论文谋利,因此集体管理组织代替其维权并不违背绝大多数作者的意愿。第四,延伸管理往往是独家的,否则将给市场带来混乱。这与有体物的无因管理完全不同。我国国家版权局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曾组建过著作权报酬收转中心,该中心的主要任务就是收转文字作品的稿酬,这可被视作事实上的“延伸管理”。因此,只需在著作权法中确立文字作品延伸集体管理制度的地位,即可有效解决论文数据库的著作权授权难题。当然,延伸管理制度的实施,必须保证充分的透明度和恰当的监管,以确保海量作者能及时获得著作权使用费。 信息时代作品传播和使用有赖于数字化,学术论文数据库的建立和普及应用正是适应信息时代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著作权法也应当适应技术和社会发展的需求,针对文字作品引入延伸集体管理制度,解决海量论文著作权授权问题。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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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论文海量著作权授权应有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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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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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 禾
近日,有关赵德馨教授状告中国知网获赔70万元的消息引发各方关注。各类媒体针对中国知网的行为已经发表了大量批评性文章,笔者无意再就知网行为的是非问题进行评论,只想从解决问题的角度提一点建设性意见。 知网是收纳国内报刊最全,且市场占有率最高的数据库之一;以此为基础,知网还拓展了论文“查重”业务,该业务的开展必须以既有论文的数据库为基础。而数据库的存在也会为学者们查询、检索历年来各类报刊已发表的论文提供便利,可以说是学术界的刚需。然而,数据库的编制者如何取得数据库中每篇论文著作权人的许可,一直是全球数据库编制者面临的共同难题。多年前,国内几家大型学术论文数据库之间为了抢占市场,曾频频因著作权授权问题向对方发起诉讼,但截至目前并未找到合理、合法的授权方式。 据了解,知网的授权模式是与各报刊社订立授权协议,通过报刊间接获得授权。很显然,这种授权模式在与赵德馨教授的诉讼中未被认同。这当中可能涉及多方面的原因。比如,在互联网尚未诞生或普及的年代,各报刊社不可能与作者间订立涉及论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协议;又如,一些报刊社近年来虽然以单方声明的方式要求作者一并授予报刊出版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但这种做法在法律上的有效性一直存在争议。这些问题都使得著作权授权仍然是困扰学术论文数据库产业发展的重大障碍。 学术论文数据库中所收纳的论文数量非常庞大,逐一征集作者授权只是理论上的一种设想。世界上所有数据库编制者都难以承受如此高昂的成本。在国外,已有“数字图书馆”计划因为无法获得海量授权而搁浅的例子。在我国,多年前就已成立了专门管理文字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如能充分发挥其代表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作用,或许就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但这需要对我国现行著作权制度稍作调整。 具体而言,集体管理组织存在两种授权情形:针对会员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代表会员行使权利,因此数据库编制者只需从集体管理组织这里即可一次性得到所有会员的授权;针对非会员的著作权,由于非会员未曾授权,因此集体管理组织不能当然地替代非会员主张权利。但北欧国家赋予集体管理组织对非会员权利进行延伸管理的模式,是可供我国参考的。我国只需在著作权法中允许集体管理组织对特定作品著作权的特别使用方式可以进行延伸管理,即可解决我国学术论文数据库编制中因授权问题所引发的尴尬。 应当看到,延伸集体管理的施行也需非常谨慎,应仅限于特定作品在特定领域的使用情形。原因如下:第一,著作权属于民法典所保护的民事权利。原则上,只有权利人有权行使其民事权利,因此应当奉行“非必要不延伸”的原则。第二,学术论文的作者往往难以准确知晓自己作品的使用情况。若没有延伸管理,绝大部分作者最终都会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因此,在这一领域施行延伸集体管理有利于维护绝大多数作者的权利。第三,相对于其他作品的作者,学术论文的作者更在乎的是对作者的尊重,而不是指望靠发表论文谋利,因此集体管理组织代替其维权并不违背绝大多数作者的意愿。第四,延伸管理往往是独家的,否则将给市场带来混乱。这与有体物的无因管理完全不同。我国国家版权局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曾组建过著作权报酬收转中心,该中心的主要任务就是收转文字作品的稿酬,这可被视作事实上的“延伸管理”。因此,只需在著作权法中确立文字作品延伸集体管理制度的地位,即可有效解决论文数据库的著作权授权难题。当然,延伸管理制度的实施,必须保证充分的透明度和恰当的监管,以确保海量作者能及时获得著作权使用费。 信息时代作品传播和使用有赖于数字化,学术论文数据库的建立和普及应用正是适应信息时代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著作权法也应当适应技术和社会发展的需求,针对文字作品引入延伸集体管理制度,解决海量论文著作权授权问题。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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